法規內容:
一、依據:本要點依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七條規定
訂定之。
二、目的:鼓勵大專校院增加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 (以下
簡稱甄試) 招生名額之科系,及提升承辦甄試工作之意願。
三、補助對象:
(一) 提供甄試招生名額並實際招生之學校。
(二) 承辦甄試之學校。
四、補助標準:
(一)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甄試經錄取且實際報到註冊並具有學籍者,以每
一人補助資本門經費新臺幣六萬元,作為充實系 (科) 教學設備之
用途。
(二) 每一學年度承辦甄試之學校,補助資本門經費新臺幣五百萬元,作
為該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之用途。
五、申請程序:
(一) 由甄試招生學校依據實際招收新生人數及補助標準以每人最高補助
新臺幣六萬元,核計申請補助金額,於次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檢
送當年度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收支結算表及領據報教育部 (以下簡
稱本部) 辦理撥款及核結。
(二) 由甄試承辦學校檢送採購合約書及領據報本部請款,本部依據採購
合約書金額辦理撥款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甄試承辦學校於當
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送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收支結算表及領據
報本部辦理撥款及核結。
六、成效列管:
(一) 學校於申請補助經費時,皆應檢附設備清單,並註明其用途。
(二) 所購置財產,學校皆應列入財產登記,加強管理與應用。
(三) 本部得配合訪視活動,實際查證本部相關補助經費使用情形。
七、本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等程序,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