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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鼓勵大專校院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招生名額及承辦甄試工作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2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四)字第1020079048B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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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要點依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七條規定
    訂定之。


二、目的:鼓勵大專校院增加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 (以下
    簡稱甄試) 招生名額之科系,及提升承辦甄試工作之意願。


三、補助對象:
 (一) 提供甄試招生名額並實際招生之學校。
 (二) 承辦甄試之學校。


四、補助標準:
 (一)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甄試經錄取且實際報到註冊並具有學籍者,以每
      一人補助資本門經費新臺幣六萬元,作為充實系 (科) 教學設備之
      用途。
 (二) 每一學年度承辦甄試之學校,補助資本門經費新臺幣五百萬元,作
      為該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之用途。


五、申請程序:
 (一) 由甄試招生學校依據實際招收新生人數及補助標準以每人最高補助
      新臺幣六萬元,核計申請補助金額,於次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檢
      送當年度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收支結算表及領據報教育部 (以下簡
      稱本部) 辦理撥款及核結。
 (二) 由甄試承辦學校檢送採購合約書及領據報本部請款,本部依據採購
      合約書金額辦理撥款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甄試承辦學校於當
      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送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收支結算表及領據
      報本部辦理撥款及核結。


六、成效列管:
 (一) 學校於申請補助經費時,皆應檢附設備清單,並註明其用途。
 (二) 所購置財產,學校皆應列入財產登記,加強管理與應用。
 (三) 本部得配合訪視活動,實際查證本部相關補助經費使用情形。


七、本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等程序,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