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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推動技專校院與產業園區產學合作實施要點
民國 94 年 04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促進技職學校與產業界交流及共同研究合
    作,落實產學合作成效,建立各校實務特色,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 本部為建立技專校院與產業界之產學合作機制,將技專校院所系別
      依其專業領域,以專題製作之策略,主動配合產企業界需求,提出
      專題研發或創新之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 。
 (二) 由技專校院全面認養產業園區之企業,以達成下列目的,協助產業
      轉型發展:
      1.改善產企業及協助產企業解決問題。
      2.結合學校資源,落實務實致用之特色。
      3.填補學校培育人才與產業人才需求之落差。


三、合作內容
    以創新、研發、診斷、整併、管理、服務與人才培訓等方式為主要內
    容。


四、補助對象: 
    公私立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 (以下簡稱申請人) 。


五、資格
    申請人申請本計畫時,其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配合之學生資格
    如下:
 (一) 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
      計畫主持人:計畫執行單位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教師。
      共同主持人:其他公民營機構共同參與者。
 (二) 配合之學生:技專校院在學學生。


六、合作企業:
 (一) 本要點所稱合作企業,指依法登記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且符合經濟
      部認定標準所規範之事業,以在產業園區內設廠為優先。
 (二) 合作企業參與本計畫以全程參與為原則,並配合提供適當合作資源
      。


七、計畫限制條件:
 (一) 每一計畫至少配合一家合作企業。
 (二) 每一計畫須有學生參與。
 (三) 計畫可以跨校以團隊整合的方式實施。
 (四) 同一計畫不得重覆向政府機關 (構) 申請補助。


八、申請期限:
 (一) 本部每年受理一次研究計畫申請,計畫執行單位應每年十一月三十
      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 本計畫執行期間以一年為原則,得視計畫需要延長其結案期限。


九、申請方式:
    計畫主持人應備具下列文件一式十五份,由申請人彙整並造具申請名
    冊一式十五份,一併函送本部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
    受理:
 (一) 計畫申請書:內容包括基本資料、計畫摘要、合作企業參與申請書
      及資料、合作背景及動機、國內外之技術評估及創新、專利蒐尋、
      計畫架構及任務編組、創新方法、技術提升指標效益與實務應用潛
      力及創新經費細項等;必要時本部得要求申請人到部簡報。
 (二) 主持人資料:申請人及申請團隊個人資料表及有利證明文件,證明
      具備執行本計畫能力相關資料。


十、審查:
 (一) 本部得依計畫之領域特色,成立審查小組負責計畫之審查工作並於
      受理案件後一個月內審查完畢。
 (二) 本部審查指標如下:
      1.須有合作廠商申請書。
      2.促進師生專業職能提升,並達到人才培育目標。
      3.達成合作企業創新、解決問題及研發等目標。
      4.計畫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十一、本計畫經本部核定後,由計畫執行單位與合作企業簽約。計畫執行
      單位應於本部核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簽約,未完成者,本部
      得終止該計畫。


十二、經費補助原則:
   (一) 本部及公立學校配合款之經費運用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企業及私立學校配合款則視計畫實際需
        要編列運用。
   (二) 計畫主持人得支領主持費,共同主持人不得支領主持費。
   (三) 設備費:計畫內編列之設備歸屬學校。
   (四) 管理費:企業應編列配合款之十五%為管理費。
   (五) 經費配合比例原則:合作廠商以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學校配合款
        百分之十以上,另教育部補助經費額度,視案件性質及預期成效
        以補助不超過百分之六十五為原則。


十三、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補助款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 經費核銷方式:
        申請人應於計畫執行期滿三個月內,分別向本部及合作企業繳交
        成果報告,並依本部規定辦理經費核銷。成果報告之格式 (如附
        件) 及繳交方式依本部規定辦理。


十四、補助成效考核
      本計畫之執行成效作為日後審核補助計畫之重要參考依據。本部將
      統一辦理成果發表會,成果報告將邀請學者專家評審,計畫主持人
      應親自報告,表現優異者予以獎勵。


十五、智慧財產權及其他合作成果
   (一) 本計畫如若獲得之智慧財產權除經本部認定歸屬本部所有者外,
        全部歸屬計畫執行單位所有,計畫執行單位負管理及運用之責,
        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由學校與合作企業訂定契約處理申請專利
        、技術移轉、專利授權等事宜。若企業配合款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依有關規定原則由企業取得專利。
   (二) 計畫主持人於本計畫執行期間變更計畫執行單位時,其研發成果
        之歸屬、管理及運用等相關問題,由原計畫執行單位函報本部同
        意後辦理。
   (三) 除智慧財產權成果外,其他合作成果由學校與合作單位依政府有
        關法令規定訂定契約規範之。


十六、預期效益
      本計畫之效益如下:
   (一) 對企業界方面可達成: (1)  提升產業競爭力; (2)  協助產業
        轉型發展; (3)  促進產業升級提高效率。
   (二) 對學校方面可達成: (1)  培育務實致用之技術人才; (2)  增
        進教師知能等目標。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