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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推動技專校院與產業園區產學合作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三)字第1050157574B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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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技職學校與產業界交流及共同研究合
    作,落實產學合作成效,建立各校實務特色,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本部為建立技專校院與產業界之產學合作機制,將技專校院所系別
      依其專業領域,以專題製作之策略,主動配合產企業界需求,提出
      專題研發或創新之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二〉由技專校院全面認養產業園區之企業,以達成下列目的,協助產業
      轉型發展:

      1.改善產企業及協助產企業解決問題。
      2.結合學校資源,落實務實致用之特色。
      3.填補學校培育人才與產業人才需求之落差。


三、合作內容:
    以創新、研發、診斷、整併、管理、服務及人才培訓等方式為主要內
    容。



四、補助對象:
    公私立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以下簡稱申請學校)。 


五、資格:
    申請學校申請本計畫時,其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配合之學生資
    格如下:

〈一〉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
      1.計畫主持人:計畫執行單位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教師。
      2.共同主持人:其他公民營機構共同參與者。
〈二〉配合之學生:技專校院在學學生。


六、合作企業:
〈一〉本要點所稱合作企業,指依法登記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且符合經濟
      部認定標準所規範之事業,以在產業園區內設廠為優先。

〈二〉合作企業參與本計畫以全程參與為原則,並配合提供適當合作資源
      。



七、計畫限制條件:
〈一〉每一計畫至少配合一家合作企業。
〈二〉每一計畫應有學生參與。
〈三〉計畫可以跨校以團隊整合之方式實施。
〈四〉同一計畫不得重複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


八、申請期限:
〈一〉本部每年受理一次研究計畫申請,申請學校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
      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本計畫執行期間以一年為原則,得視計畫需要延長其結案期限。


九、申請方式:
    計畫主持人應備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及其電子檔,由申請學校彙整並
    造具申請名冊,依本部公告之方式提出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
    者,不予受理:

〈一〉計畫申請書:內容包括基本資料、計畫摘要、合作企業參與申請書
      及資料、合作背景及動機、國內外之技術評估及創新、專利蒐尋、
      計畫架構及任務編組、創新方法、技術提升指標效益與實務應用潛
      力及創新經費細項等;必要時本部得要求申請人到部簡報。

〈二〉主持人資料:計畫主持人個人資料表及有利證明文件,證明具備執
      行本計畫能力相關資料。




十、審查:

  (一)本部得依計畫之領域特色,成立審查小組負責計畫之審查工作並於受
    理案件後二個月內審查完畢。

  (二)本部審查指標如下:

    1、須有合作廠商申請書。

    2、促進師生專業職能提升,並達到人才培育目標。

    3、達成合作企業創新、解決問題及研發等目標。

    4、計畫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十一、經費補助原則:

   (一)本部及公立學校配合款之經費運用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企業及私立學校配合款視計畫實際需要編列
     運用,企業配合款不得少於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人事費:企業應編列主持費,計畫主持人得支領主持費,共同主持
     人不得支領主持費。

   (三)設備費:計畫內編列之設備歸屬學校。

   (四)管理費:企業應編列配合款之百分之十五為管理費。

   (五)經費配合比率原則:合作廠商以百分之四十以上、學校配合款百分
     之十以上,本部補助經費額度,視案件性質及預期成效以補助不超
     過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十二、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請撥方式:計畫執行學校應於補助核定通知日起三十日內,完
     成與合作廠商之簽約,並彙整各核定案,以校為單位修正整體經費
     需求後報本部請款,逾期不予受理。

   (二)經費核銷方式:計畫執行學校應於計畫執行期滿二個月內,分別向
     本部及合作企業繳交成果報告,並以校為整體依本部規定辦理經費
     核銷。成果報告之格式及繳交方式依本部規定辦理。

   (三)其他補助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項,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三、補助成效考核:
      計畫執行學校應確實督導核定計畫之執行進度、經費運用與智慧財
      產管理,本部除就相關期中報告、成果報告進行查核外,並得視需
      要以校為單位辦理抽訪。

      計畫經本部查核,確認有明顯不符規定者,除予以糾正外,並得取
      消計畫執行學校次年提案資格。

      計畫成果報告經評議為優等者,本部得邀集辦理成果發表活動予以
      獎勵,相關計畫執行學校及計畫主持人應配合辦理。



十四、智慧財產權及其他合作成果:
〈一〉本計畫獲得之智慧財產權除經本部認定歸屬本部所有者外,全部歸
      屬計畫執行學校所有,計畫執行學校負管理及運用之責,依科學技
      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
      法令規定,由學校與合作企業訂定契約處理申請專利、技術移轉、
      專利授權等事宜。企業配合款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依有關規定原
      則由企業取得專利。

〈二〉計畫主持人於本計畫執行期間變更計畫執行學校時,其研發成果之
      歸屬、管理及運用等相關事項,由原計畫執行學校函報本部同意後
      辦理。

〈三〉除智慧財產權成果外,其他合作成果由學校與合作單位依政府有關
      法令規定訂定契約規範之。



十五、預期效益:
〈一〉企業界方面:
      1.提升產業競爭力。
      2.協助產業轉型發展。
      3.促進產業升級提高效率。
〈二〉學校方面:
      1.培育務實致用之技術人才。
      2.增進教師知能等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