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教育部台技(三)字第 0940001287C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6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台技(三)字第 0940044767C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6 點;並自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生效(原
名稱:教育部推動技專校院與工業區產業合作實施要點)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教育部台技(三)字第 0990154996C 號
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二日教育部臺技(三)字第 1010138459C 號
令修正發布第10點、第11點、第12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教育部臺教技(三)字第1050157574B號令
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