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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專科以上學校校內學生宿舍提升基本設施及公共空間整體改善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針對專科以上學校校內學生宿舍、基本設施
  及公共空間,為使其融入學習、同儕交流及創意機能,整體提升並營
  造校內學生宿舍成為新世代學生學習翻轉、團隊互動之場域,特訂定
  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國立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申請資格:非屬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三點
  規定之專案輔導學校。

四、申請作業:全年度皆得提出申請;學校應依相關格式填具補助申請書
  及擬訂整體改善計畫書(各一式十份),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補助申請書:
  1、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應由董事會及學校共同簽署;國立專科以上學
    校應由學校簽署。
  2、應檢附資料:
   (1)整修學生宿舍、校舍改為學生宿舍者:建物所在之土地地籍謄
     本、合法建物認定文件(該出租住宅之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資料)影
     本,土地所有權狀或承租公有、公營事業土地及建物之契約文
     件影本。
   (2)新建學生宿舍者:預計興建建物所在之土地地籍謄本,土地所
     有權狀或承租公有、公營事業土地及建物之契約文件影本;私
     立大專校院者,並應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年度財務查核報
     告書及前二年每年之現金收支概況表。
 (二)整體改善計畫書(以下簡稱改善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1、實際學生總人數及學生註冊率及推估情形;實際學生宿舍需求與
    供給及推估情形;學校財務狀況說明。
  2、學生宿舍整體空間規劃及設計願景之呈現:為使本部補助資源能
    有效運用,學校整體改善計畫應有一定規模,並應載明參與設計
    規劃之相關專業人員(如建築師等)。
  3、學生宿舍細部規劃:
   (1)整修學生宿舍者,既有床位數及整體改善後之床位數;新建學
     生宿舍及校舍改為學生宿舍者,整體改善後之床位數。
   (2)床位、基本設施與公共空間須分別載明其規劃。整修校舍者,
     應包括施工期間學生及物品安置等規劃。
   (3)學生及教師參與規劃相關佐證資料。男女宿舍為同一大樓者,
     學生及教師參與規劃時,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4)整體改善後學生宿舍運作方式、自治願景及規劃。
   (5)學校編列經費及經費來源。
   (6)施工期程相關規劃。

五、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輔導小組辦理審查作業,
   擇優核定補助案件、補助期間及補助額度:
  1、初審:由審查輔導小組進行書面審查。
  2、複審:經初審通過者,由本部通知進行簡報。
  3、審查輔導小組依初審、複審評分結果,核定補助案件、補助期間
    及補助額度。
 (二)審查重點:
  1、學校招生與學生宿舍供給及需求情形;學校財務狀況、學校投入
    學生宿舍提升基本設施及公共空間整體改善作業之財務規劃。
  2、提升學生宿舍基本設施及公共空間,融入學習、同儕交流及創意
    機能,營造學生宿舍成為新世代學生學習空間規劃。
  3、學生及教師參與規劃。
  4、提供一年級新生入住之規劃。
  5、學校規劃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

六、補助原則:
 (一)本補助經費應支用於整修中學生宿舍、校舍改為學生宿舍中或新建
   中學生宿舍之寢室、基本設施及公共使用空間整體提升。
 (二)補助額度:
  1、整修及新建學生宿舍者,每床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四萬元;獲
    補助學校應編列本部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百以上之配合款,作為
    學校應投注之經費。
  2、校舍改為學生宿舍者,每床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八萬元;獲補
    助學校應編列本部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百以上之配合款,作為學
    校應投注之經費。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作業:
 (一)獲核定補助案件,其經費分三期撥付:
  1、第一期補助款:申請案經核定後,得請撥核定金額百分之二十。
  2、第二期補助款:取得相關執照與許可得施工並完成工程發包決標
    後,得請撥核定金額百分之六十。
  3、第三期補助款:工程竣工完成驗收並提供使用執照,申請核撥核
    定金額百分之二十。
 (二)請款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依相關格式填具經費請撥申請書(一式五份),包括進度管考說
    明及其佐證資料。
  2、請款領據一份。
  3、本部核定補助函。
  4、成果報告書(一式五份),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工程進度說明。
   (2)學生及教師持續參與。
   (3)完工後,應說明提升學生宿舍基本設施及公共空間,使其能融
     入學習、同儕交流及創意機能,以及提升使用行為等成果事項
     。
 (三)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經審查通過並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後,學校應依相關審查意見及核定
   補助經費額度修正改善計畫書據以執行,並將修正後之改善計畫書
   函報本部,作為未來管考之依據。
 (二)改善計畫書執行過程中,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度,學校應說明執
   行進度,必要時得邀請學校至本部進行簡報及說明。如發現有虛報
   執行進度或未依該改善計畫書執行,致補助經費溢撥時,得要求學
   校繳回溢撥經費;經本部修改、刪減或剔除之項目,學校未改進或
   辦理時,本部得停(減)撥補助經費或終止補助。
 (三)本部得視學校改善計畫書執行情形及相關專案查核結果,酌予調整
   、刪減或停撥補助經費。
 (四)受補助學校應依修正後之改善計畫書及相關經費規定,專款專用,
   不得挪用;改善計畫如有延期、變更或調整經費,應於報本部核准
   後,始得執行之。
 (五)受補助學校不得向本部其他單位或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之計畫。
   補助經費有不符規定或不實之支出時,將不予核結且將追繳一部或
   全部補助款。
 (六)學校申請資料應據實填報,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學校有填報不實
   、不符規定或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者,所列支之費用除不予結報且追
   繳外,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並酌予刪減、停撥經費補助或終止補助
   。
 (七)受補助學校應同意接受相關教育單位觀摩及參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