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針對專科以上學校校內學生宿舍、基本設施
及公共空間,為使其融入學習、同儕交流及創意機能,整體提升並營
造校內學生宿舍成為新世代學生學習翻轉、團隊互動之場域,特訂定
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國立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申請資格:非屬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三點
規定之專案輔導學校。
四、申請作業:全年度皆得提出申請;學校應依相關格式填具補助申請書
及擬訂整體改善計畫書(各一式十份),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補助申請書:
1、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應由董事會及學校共同簽署;國立專科以上學
校應由學校簽署。
2、應檢附資料:
(1)整修學生宿舍、校舍改為學生宿舍者:建物所在之土地地籍謄
本、合法建物認定文件(該出租住宅之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資料)影
本,土地所有權狀或承租公有、公營事業土地及建物之契約文
件影本。
(2)新建學生宿舍者:預計興建建物所在之土地地籍謄本,土地所
有權狀或承租公有、公營事業土地及建物之契約文件影本;私
立大專校院者,並應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年度財務查核報
告書及前二年每年之現金收支概況表。
(二)整體改善計畫書(以下簡稱改善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1、實際學生總人數及學生註冊率及推估情形;實際學生宿舍需求與
供給及推估情形;學校財務狀況說明。
2、學生宿舍整體空間規劃及設計願景之呈現:為使本部補助資源能
有效運用,學校整體改善計畫應有一定規模,並應載明參與設計
規劃之相關專業人員(如建築師等)。
3、學生宿舍細部規劃:
(1)整修學生宿舍者,既有床位數及整體改善後之床位數;新建學
生宿舍及校舍改為學生宿舍者,整體改善後之床位數。
(2)床位、基本設施與公共空間須分別載明其規劃。整修校舍者,
應包括施工期間學生及物品安置等規劃。
(3)學生及教師參與規劃相關佐證資料。男女宿舍為同一大樓者,
學生及教師參與規劃時,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4)整體改善後學生宿舍運作方式、自治願景及規劃。
(5)學校編列經費及經費來源。
(6)施工期程相關規劃。
五、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輔導小組辦理審查作業,
擇優核定補助案件、補助期間及補助額度:
1、初審:由審查輔導小組進行書面審查。
2、複審:經初審通過者,由本部通知進行簡報。
3、審查輔導小組依初審、複審評分結果,核定補助案件、補助期間
及補助額度。
(二)審查重點:
1、學校招生與學生宿舍供給及需求情形;學校財務狀況、學校投入
學生宿舍提升基本設施及公共空間整體改善作業之財務規劃。
2、提升學生宿舍基本設施及公共空間,融入學習、同儕交流及創意
機能,營造學生宿舍成為新世代學生學習空間規劃。
3、學生及教師參與規劃。
4、提供一年級新生入住之規劃。
5、學校規劃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
六、補助原則:
(一)本補助經費應支用於整修中學生宿舍、校舍改為學生宿舍中或新建
中學生宿舍之寢室、基本設施及公共使用空間整體提升。
(二)補助額度:
1、整修及新建學生宿舍者,每床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四萬元;獲
補助學校應編列本部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百以上之配合款,作為
學校應投注之經費。
2、校舍改為學生宿舍者,每床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八萬元;獲補
助學校應編列本部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百以上之配合款,作為學
校應投注之經費。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作業:
(一)獲核定補助案件,其經費分三期撥付:
1、第一期補助款:申請案經核定後,得請撥核定金額百分之二十。
2、第二期補助款:取得相關執照與許可得施工並完成工程發包決標
後,得請撥核定金額百分之六十。
3、第三期補助款:工程竣工完成驗收並提供使用執照,申請核撥核
定金額百分之二十。
(二)請款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依相關格式填具經費請撥申請書(一式五份),包括進度管考說
明及其佐證資料。
2、請款領據一份。
3、本部核定補助函。
4、成果報告書(一式五份),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工程進度說明。
(2)學生及教師持續參與。
(3)完工後,應說明提升學生宿舍基本設施及公共空間,使其能融
入學習、同儕交流及創意機能,以及提升使用行為等成果事項
。
(三)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經審查通過並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後,學校應依相關審查意見及核定
補助經費額度修正改善計畫書據以執行,並將修正後之改善計畫書
函報本部,作為未來管考之依據。
(二)改善計畫書執行過程中,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度,學校應說明執
行進度,必要時得邀請學校至本部進行簡報及說明。如發現有虛報
執行進度或未依該改善計畫書執行,致補助經費溢撥時,得要求學
校繳回溢撥經費;經本部修改、刪減或剔除之項目,學校未改進或
辦理時,本部得停(減)撥補助經費或終止補助。
(三)本部得視學校改善計畫書執行情形及相關專案查核結果,酌予調整
、刪減或停撥補助經費。
(四)受補助學校應依修正後之改善計畫書及相關經費規定,專款專用,
不得挪用;改善計畫如有延期、變更或調整經費,應於報本部核准
後,始得執行之。
(五)受補助學校不得向本部其他單位或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之計畫。
補助經費有不符規定或不實之支出時,將不予核結且將追繳一部或
全部補助款。
(六)學校申請資料應據實填報,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學校有填報不實
、不符規定或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者,所列支之費用除不予結報且追
繳外,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並酌予刪減、停撥經費補助或終止補助
。
(七)受補助學校應同意接受相關教育單位觀摩及參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