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針對專科以上學校校內學生宿舍、基本設施
及公共空間,為使其融入學習、同儕交流及創意機能,整體提升並營
造校內學生宿舍成為新世代學生學習翻轉、團隊互動之場域,特訂定
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國立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申請資格:非屬本部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六條第一項
公告之專案輔導學校。
四、申請作業:
(一)學生宿舍整體改善計畫之先期規劃經費補助,全年度皆得提出申
請;學校應依相關格式填具補助申請書及擬訂先期規劃計畫書(
各一式十份),並檢附下列文件:
1、補助申請書:
(1)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應由董事會及學校共同簽署;國立專科
以上學校應由學校簽署。
(2)應檢附資料:設計單位合作意願書、教育部補(捐)助計
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
2、先期規劃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1)計畫說明:敘明本案整體改善規劃願景,及校方支持整體
改善規劃之積極配套措施。
(2)載明參與設計規劃之相關專業人員(例如建築師等)之資
歷與作品集。
(3)學生宿舍整體空間規劃構想概述及設計願景之呈現。
(二)學生宿舍整體改善計畫全年度皆得提出申請;學校應依相關格式
填具補助申請書及擬訂計畫書(各一式十份),並檢附下列文件:
1、補助申請書:
(1)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應由董事會及學校共同簽署;國立專科
以上學校應由學校簽署。
(2)應檢附資料:
A、整修學生宿舍、校舍改為學生宿舍者:建物所在之土地
地籍謄本、合法建物認定文件(該出租住宅之建築物所
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
建築物登記資料)影本,土地所有權狀或承租公有、公
營事業土地及建物之契約文件影本。
B、新建學生宿舍者:預計興建建物所在之土地地籍謄本,
土地所有權狀或承租公有、公營事業土地及建物之契約
文件影本;私立大專校院者,並應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
上一年度財務查核報告書及前二年每年之現金收支概況
表。
2、整體改善計畫書(以下簡稱改善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
項:
(1)實際學生總人數及學生註冊率及推估情形;實際學生宿舍
需求與供給及推估情形;學校財務狀況說明。
(2)學生宿舍整體空間規劃及設計願景之呈現:為使本部補助
資源能有效運用,學校整體改善計畫應有一定規模,並應
載明參與設計規劃之相關專業人員(如建築師等)。
(3)學生宿舍細部規劃:
A、整修學生宿舍者,既有床位數及整體改善後之床位數;
新建學生宿舍及校舍改為學生宿舍者,整體改善後之床
位數。
B、床位、基本設施與公共空間須分別載明其規劃,並敘明
「平均每床分配樓地板面積(含公共設施)」、「平均
每床分配寢室內樓地板面積」及「寢室內個人分配最小
樓地板面積」等數據,並應提供寢室內部配置(含平面
、立面示意圖),確保寢室內部空間規劃合理性,宿舍
內應設置無障礙寢室,且應於主要集會、交誼空間之樓
層設置一間以上性別友善廁所。整修校舍者,應包括施
工期間學生及物品安置等規劃。
C、學生及教師參與規劃相關佐證資料。參與規劃師生之任
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D、整體改善後學生宿舍運作方式、自治願景及規劃(包括
學生心理諮詢輔導工作站、宿舍哺乳空間,性別友善空
間配置、跨性別學生入住規劃、育有六歲以下子女之碩
、博士生入住安排等)。
E、學校編列經費及經費來源。
F、施工期程相關規劃。
(4)申請宿舍公共空間面積補助者,需於計畫書中提供各樓層
平面圖並標示公共空間面積:
A、公共空間係供宿舍居民作集會、休閒、文教及交誼等服
務性之公共空間。非屬機電設備空間得歸類於公共空間
,停車場與儲藏室等有裝修需求者,應於計畫書中敘明
,若否,應不列入服務性之公共空間範圍。
B、公共空間之用途,如非原始使用執照許可者,須先進行
變更使用執照。
五、審查作業:
(一)學生宿舍整體改善計畫先期規劃經費補助之審查方式:由本部邀
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輔導小組進行書面審查,擇優核定補助案件
、補助期間及補助額度。
(二)學生宿舍提升基本設施及公共空間整體改善審查方式:由本部邀
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輔導小組辦理審查作業,擇優核定補助案件
、補助期間及補助額度:
1、初審:由審查輔導小組進行書面審查。
2、複審:經初審通過者,由本部通知進行簡報。
3、審查輔導小組依初審、複審評分結果,核定補助案件、補助期
間及補助額度。
(三)審查重點:
1、學校招生與學生宿舍供給及需求情形;學校財務狀況、學校投
入學生宿舍提升基本設施及公共空間整體改善作業之財務規劃。
2、提升學生宿舍基本設施及公共空間,融入學習、同儕交流及創
意機能,營造學生宿舍成為新世代學生學習空間規劃,學校宿
舍寢室內部空間規劃應具合理性,宿舍內應設置無障礙寢室,
且應於主要集會、交誼空間之樓層設置一間以上性別友善廁所。
3、學生及教師參與規劃。
4、提供一年級新生入住之規劃。
5、學生宿舍運作方式、自治願景及規劃(包括學生心理諮詢輔導
工作站、宿舍哺乳空間、性別友善空間配置、跨性別學生入住
規劃、育有六歲以下子女之碩、博士生入住安排)。
6、學校規劃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
六、補助原則:
(一)本補助經費應支用於學生宿舍提升基本設施及公共空間整體改善
之先期規劃、整修中學生宿舍、校舍改為學生宿舍中或新建中學
生宿舍之寢室、基本設施及公共使用空間整體提升。
(二)先期規劃補助經費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
定辦理。
(三)補助額度:
1、辦理先期規劃者,最高補助額度為二十萬元,且補助經費不得
超過先期規畫所需經費百分之五十。
2、整修及新建學生宿舍者,每床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五萬二千
元;獲補助學校應編列本部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百以上之配合
款,作為學校應投注之經費。
3、校舍改為學生宿舍者,每床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十萬四千元
;獲補助學校應編列本部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百以上之配合款
,作為學校應投注之經費。
4、辦理整修及新建學生宿舍或校舍改為學生宿舍者,除前二目外
,學校得以宿舍公共空間面積申請補助;其每平方公尺單價不
得高於主計總處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之相關規定,其金額得
以實際之公共空間面積核實申請,獲補助學校應編列本部核定
補助經費百分之百以上之配合款,作為學校應投注之經費。
5、以公共空間面積申請之補助金額,得由審查輔導小組核實審查
通過後補助。
6、辦理整修及新建學生宿舍或校舍改為學生宿舍,有下列情形者
,得依其性質增加補助經費:
(1)宿舍區域屬文化資產保存法認定之文化資產者,考量其特
殊性,得衡酌其支出經費給予額外補助,以減輕學校財務
壓力,惟補助經費額度以個案核定補助宿舍整體改善經費
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2)宿舍區域屬山坡地且其水土保持計畫經直轄巿、縣(巿)
主管機關審查核定通過者,得衡酌其支出經費給予額外補
助,以減輕學校財務壓力,惟補助經費額度以宿舍整體改
善補助經費百分之十為上限。
(3)學生宿舍整體改善案,設置專供育有六歲以下子女之碩、
博士生入住房型者,每房得額外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營建物價調漲補助:
1、學生宿舍整體改善計畫,經本部核定後,執行過程中,因市場
機制造成之營建物價大幅上漲且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營造工
程物價總指數與原計畫核定當月指數之漲幅超過百分之五時,
學校得於申請第三期整體改善補助款時,就超過百分之五部分
,依當月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申請物調補助,補助經費額度以
原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十為上限。
2、補助額度: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波動
及本部原核定補助金額作為計算基礎;以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
漲幅減去百分之五再乘上本部核定補助經費,並於申請第三期
款時,依據當月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進行核算撥補。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作業:
(一)先期規劃獲核定補助案件,其經費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補助款:先期規劃案經核定後,得請撥核定金額百分之
六十。
2、第二期補助款:學校提出該案整體改善申請時,得請撥核定金
額百分之四十。
(二)整修及新建學生宿舍或校舍改為學生宿舍獲核定補助案件,其經
費分三期撥付:
1、第一期補助款:申請案經核定後,得請撥核定金額百分之二十。
2、第二期補助款:取得相關執照與許可得施工並完成工程發包決
標後,得請撥核定金額百分之六十。
3、第三期補助款:工程竣工完成驗收並提供使用執照,申請核撥
核定金額百分之二十。
(三)請款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依相關格式填具經費請撥申請書(一式五份),包括進度管考
說明及其佐證資料。
2、請款領據一份。
3、本部核定補助函。
4、成果報告書(一式五份),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工程進度說明。
(2)學生及教師持續參與。
(3)完工後,應說明提升學生宿舍基本設施及公共空間,使其
能融入學習、同儕交流及創意機能,以及提升使用行為等
成果事項。
(四)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經審查通過並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後,學校應依相關審查意見及核
定補助經費額度修正改善計畫書據以執行,並將修正後之改善計
畫書函報本部,作為未來管考之依據。
(二)本部於學校辦理工程發包階段,得檢視招標文件及發包契約,確
保與核定計畫相符;於執行過程中,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度,
學校應說明執行進度,必要時得邀請學校至本部進行簡報及說明
。如發現有虛報執行進度或未依該改善計畫書執行,致補助經費
溢撥時,得要求學校繳回溢撥經費;經本部修改、刪減或剔除之
項目,學校未改進或辦理時,本部得停(減)撥補助經費或終止
補助。
(三)本部得視學校改善計畫書執行情形及相關專案查核結果,酌予調
整、刪減或停撥補助經費。
(四)受補助學校應依修正後之改善計畫書及相關經費規定,專款專用
,不得挪用;改善計畫如有延期、變更或調整經費,應於報本部
核准後,始得執行之。
(五)受補助學校不得向本部其他單位或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之計畫
。補助經費有不符規定或不實之支出時,將不予核結且將追繳一
部或全部補助款。
(六)學校申請資料應據實填報,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學校有填報不
實、不符規定或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者,所列支之費用除不予結報
且追繳外,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並酌予刪減、停撥經費補助或終
止補助。
(七)受補助學校應同意接受相關教育單位觀摩及參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