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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大學擴大個人申請入學名額比率審查基準
民國 105 年 02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大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特訂
    定本基準。

二、大學個人申請入學管道之招生名額,以不超過該校當學年度新生招生
    總名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有特殊需求,經擬具申請擴大個人申請
    入學名額比率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報本部專案審查通過者,不
    在此限。

三、大學每次申請擴大個人申請入學名額之比率,以當學年度新生招生總
    名額百分之十為限,且擴大後以不超過該校當學年度新生招生總名額
    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本部得視大學各管道招生情形,酌予增加大學個人申請入學名額之比
    率。

四、本計畫之申請及審查程序,規定如下:

    (一) 大學應擬具本計畫,於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內報本部審查。

  (二) 本部為審查本計畫,得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

  (三) 本部應於截止收件日後二個月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大
     學。

五、本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招生現況及各類入學管道之學生表現分析:

     1、最近五學年度各類入學管道之核定名額、報名、錄取及報到
             人數之統計分析。

         2、最近五學年度各類入學管道之學生來源分析。

         3、最近五學年度各類入學管道學生之學業表現及在學穩定性之
             相關分析。
 
  (二) 現行個人申請入學各類甄試之辦理情形:

         1、最近三學年度個人申請入學名額所占招生總名額之比率及後
             續擴大甄選入學名額之需求。

         2、個人申請入學中各類甄試之辦理型態(例如各項審查資料、
             面試、筆試及小論文等)、該類甄試之試務作業、命題作業
             、審查作業、甄試當日之進行方式及成績處理作業等。

         3、最近三學年度學校辦理甄試作業之預算及經費運用情形。

         4、各類甄試入學作業爭議與其處理方式(包括爭議處理機制)
             及結果。

  (三) 擴大個人申請入學名額比率後,辦理甄試作業之有效因應方式:

         1、各類甄試試務、命題與審查作業、甄試當日之進行方式及成
             績處理等之因應機制。

         2、試務經費成本之重新核算及預定收取報名費之金額。

         3、擴大個人申請入學名額比率後有效落實學校之社會責任(例
             如對於偏遠地區、社經背景與文化不利學生之招生及學習輔
             導等機制、第二階段收取報名費之檢討及合理調降措施)。

         4、學校建立並執行評估各院、系及學位學程辦理甄試成效之機
             制。

  (四) 擴大個人申請入學名額比率之預期效益。

六、本部審查本計畫,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 個人申請入學學生報到情形、入學後學業表現及學生在學穩定性
         優於以其他入學管道入學之學生。

  (二) 甄試機制能達成多元適性選才之目標。

  (三) 試務機制足以負荷擴大甄選入學名額比率後之負擔,並兼顧公平
         性及合理性。

  (四) 最近三學年度無重大試務缺失。

    (五) 試務經費編列與支用及報名費收取之合理性。

  (六) 大學社會責任達成情形。

  (七) 最近三學年度個人申請入學名額所占該學年度招生總名額之比率
         及後續擴大需求之必要性。

  (八) 學校建立並執行評估各院、系及學位學程辦理甄試成效之機制。

七、大學擬具之本計畫經審查通過者,應以經本部核定之擴大個人申請入
    學名額比率辦理招生至少二年以上,始得再次申請擴大個人申請入學
    名額比率;再申請擴大名額比率之大學,應提報成果報告,並依第二
    點及第三點規定辦理。

八、大學應督促參與個人申請入學管道之院、系及學位學程確實追蹤各類
    學生之入學成績、在學表現、生活適應等資料,及分析參與個人申請
    入學之成效。

九、本部得追蹤、查核大學擴大個人申請入學名額比率之辦理成果,並得
    作為審核以下事項之依據:

  (一) 核定申請擴大個人申請入學名額之比率。

  (二) 調整已申請擴大個人申請入學名額比率。

  (三) 核定招生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