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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擴大申請入學名額比率審查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四)字第1100055667B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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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大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特訂
    定本基準。

二、大學申請入學管道之招生名額,以不超過該校當學年度新生招生總名
  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有特殊需求,經擬具申請擴大申請入學名額
  比率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報本部專案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三、大學每次申請擴大申請入學名額之比率,以當學年度新生招生總名額
  百分之十為限,且擴大後以不超過該校當學年度新生招生總名額百分
  之七十為原則。
  本部得視大學各管道招生情形,酌予增加大學申請入學名額之比率。

四、本計畫之申請及審查程序,規定如下:
  (一)大學應擬具本計畫,於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內報本部審查。
  (二)本部為審查本計畫,得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
  (三)本部應於截止收件日後二個月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大
    學。

五、本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招生現況及各類入學管道之學生表現分析:
    1、最近五學年度各類入學管道之核定名額、報名、錄取及報到
      人數之統計分析。
    2、最近五學年度各類入學管道之學生來源分析。
    3、最近五學年度各類入學管道學生之學業表現及在學穩定性之
      相關分析。
  (二)現行申請入學各類甄試之辦理情形:
    1、最近三學年度申請入學名額所占招生總名額之比率及後續擴
      大甄選入學名額之需求。
    2、申請入學中各類甄試之辦理型態(例如各項審查資料、面試
      、筆試及小論文等)、該類甄試之試務作業、命題作業、審
      查作業、甄試當日之進行方式及成績處理作業等。
    3、最近三學年度學校辦理甄試作業之預算及經費運用情形。
    4、各類甄試入學作業爭議與其處理方式(包括爭議處理機制)
      及結果。
  (三)擴大申請入學名額比率後,辦理甄試作業之有效因應方式:
    1、各類甄試試務、命題與審查作業、甄試當日之進行方式及成
      績處理等之因應機制。
    2、試務經費成本之重新核算及預定收取報名費之金額。
    3、擴大申請入學名額比率後有效落實學校之社會責任(例如對
      於偏遠地區、社經背景與文化不利學生之招生及學習輔導等
      機制、第二階段收取報名費之檢討及合理調降措施)。
    4、學校建立並執行評估各院、系及學位學程辦理甄試成效之機
      制。
  (四)擴大申請入學名額比率之預期效益。

六、本部審查本計畫,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申請入學學生報到情形、入學後學業表現及學生在學穩定性優於
    以其他入學管道入學之學生。
  (二)甄試機制能達成多元適性選才之目標。
  (三)試務機制足以負荷擴大甄選入學名額比率後之負擔,並兼顧公平
    性及合理性。
  (四)最近三學年度無重大試務缺失。
  (五)試務經費編列與支用及報名費收取之合理性。
  (六)大學社會責任達成情形。
  (七)最近三學年度申請入學名額所占該學年度招生總名額之比率及後
    續擴大需求之必要性。
  (八)學校建立並執行評估各院、系及學位學程辦理甄試成效之機制。

七、大學擬具之本計畫經審查通過者,應以經本部核定之擴大申請入學名
  額比率辦理招生至少二年以上,始得再次申請擴大申請入學名額比率
  ;再申請擴大名額比率之大學,應提報成果報告,並依第二點及第三
  點規定辦理。

八、大學應督促參與申請入學管道之院、系及學位學程確實追蹤各類學生
  之入學成績、在學表現、生活適應等資料,及分析參與申請入學之成
  效。

九、本部得追蹤、查核大學擴大申請入學名額比率之辦理成果,並得作為
  審核以下事項之依據:
  (一)核定申請擴大申請入學名額之比率。
  (二)調整已申請擴大申請入學名額比率。
  (三)核定招生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