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新南向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特
訂定本原則。
二、新南向國家依來臺就學人數,區分為下列三區:
(一)A區:包括馬來西亞、印尼、越南。
(二)B區:包括緬甸、新加坡、菲律賓、印度及泰國。
(三)C區:包括巴基斯坦、尼泊爾、斯里蘭卡、孟加拉、汶萊、寮國、
柬埔寨、不丹。
三、申請資格及學校規劃方向:
(一)各公私立大學(以下簡稱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及軍警校院。
(二)本部每年公告審查期程並收件辦理審查;學校規劃赴新南向國家向
本部申請經費,應就下列事項加以規劃說明:
1、提供過去三年有關新南向國家之招生成效及本計畫實施成果,及
未來三年之預期招生績效。
2、規劃建立外國學生之輔導機制,協助解決其生活問題,使其儘早
適應校園生活。
3、提供外國學生適當之華語課程,並加強專業課程之華語訓練。
4、規劃外國學生參與學校多元文化交流活動,另每週進行適宜時數
之母國語言交換學習活動,以促進多元交流。
(三)學校應以本學年度新南向國家學生數(包括本學年度新南向國家學
位生新生人數及交流學生數)較前一學年度新南向國家學生數(包
括前一學年度新南向國家學位生新生人數及交流學生數)成長百分
之二十為總目標,設定學校申請各項目之預期目標。
四、學校申請項目及補助原則:
(一)拓點行銷
1、學校針對各區(B區、C區)國別提出申請,每校至多申請三國
。
2、學校應提出該申請國別預計招生人數作為預期績效,並作為結報
時檢核指標。
3、補助經費
(1)B區:各國別補助十校,每國每校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
)一百萬元。
(2)C區:各國別補助五校,每國每校補助上限為一百五十萬元。
(二)招生開班
1、專題研習人才班:
(1)採跨領域別或議題導向、專題研習等短期主題研習,參加對象
為各國政府官員、學校行政主管(包括高級中等學校教師)、
或企業中高階主管人員;各國政府官員、學校行政主管(包括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或企業中高階主管人員學員數不得低於
全班人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
(2)每班開課時間至少十天(包括假日)以上;學校得依課程規劃
或參加對象所需申請放寬辦理天數。
(3)補助經費:學校自行規劃招生國別、班級數及每班人數,專題
研習人才班及假日學校補助經費上限為三百五十萬元。
2、假日學校:
(1)參加對象為新南向國家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教職員生及政府官員
等。
(2)辦理地點皆在臺舉辦。
(3)每場天數達十天(包括假日)以上,執行時間以計畫核定時間
為原則,不限寒暑假舉辦;學校得依課程規劃或參加對象放寬
辦理天數。
(4)補助經費:學校自行規劃招生國別、班級數及每班人數,專題
研習人才班及假日學校補助經費上限為三百五十萬元。
3、研發菁英人才專班:
(1)各校針對我國或新南向國家重點產業所需之人才開設碩士或博
士學位班,或採與當地國頂尖產學研究機構共同培育方式開設
雙聯學位班。
(2)該班別應有我國或當地國或地區企業共同參與培育,參與之企
業應提供人才培育占總計畫經費至少百分之二十配合款,並提
供學生赴產業參與研發工作。
(3)應規劃學生畢業後於我國或當地國之就業輔導計畫。
(4)碩士班補助以一期二年為原則,博士班補助以一期三年為原則
,本部得視辦理成效延長。
(5)補助經費:學校自行規劃碩士班或博士班招生國別、班級數及
每班人數,每年補助經費上限為四百萬元。
(三)特定領域別見實習計畫
1、見習或實習:
(1)學校依「商管及社會科學」、「工程」、「醫藥」、「教育及
人文」、「農業」等領域提出申請,每校至多申請三十人,每
領域至多十八人。
(2)補助對象為參與計畫之學生,學生以就讀於我國已立案之公私
立大學在學學生並具我國國籍者為限。
(3)學校須於學生赴新南向國家見習或實習前,於國內開設新南向
國家文化及經貿相關課程;本課程另行補助。
(4)需赴新南向國家之臺商企業見習或實習,時間至少二週以上。
(5)補助經費:
a、補助每位學生上限五萬元。
b、本部依領域別審核,共分五個領域,每領域補助以不超過一
百二十人為原則。
c、每校補助以不超過二十五人為原則。
d、學校於學生赴新南向國家見習或實習前,於國內開設新南向
國家文化及經貿相關課程者,補助該門課程十萬元,學校可
用於聘任專案教師或兼任教師之用途。
2、新住民二代培力計畫:
(1)學校依國別申請新住民二代培力計畫。
(2)本計畫以招收我國大學在學學生,其原生家庭父母任一方具新
南向國家國籍者為限。
(3)補助學生獎助學金八萬元,需赴原生家庭父母任一方之新南向
國家臺商企業見習或實習,時間至少四週以上。另學校並應提
供學生充分之就業相關資訊。
(四)東南亞語課程方案
1、補助學校規劃開設當年度之新南向國家語言課程,每門課程十萬
元為原則;學校亦得規劃辦理跨校課程,並由主辦學校申請補助
經費,每門跨校課程補助五十萬元為原則。
2、為推廣東南亞語言,必要時本部得專案補助學校或研究機構開設
東南亞語言課程及相關事宜。
(五)教學及學術交流
1、學校與新南向國家合作辦理學術會議、研討會、論壇及工作坊等
學術活動,每場補助五十萬元為原則,並視學校舉辦活動規模與
邀請國外學者情形調整補助經費。
2、選送我國師生赴新南向國家進行學術領域之研究、研修與講學,
師生每人補助十二萬元為上限,出國研究時間需達六週以上。
3、新南向國家教研人員(包括博士生、博士後)來臺進行教學及研
究合作,每人補助三十萬元為上限,來臺研究時間需達六個月以
上;來臺研究時間達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則依比例核算補助
經費。
五、計畫編列基準及使用原則:
(一)補助經費係供學校提升整體教學品質並建立完善配套機制,學校得
基於全校整體性考量,外聘教師擔任講座,並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
編列相關費用。
(二)學校依本計畫邀請國外人士短期來臺時,其支給基準得依行政院各
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
核支;其報酬已包括酬金及生活費者,不得另外支付演講費、諮詢
費、審查費、顧問費等費用。
(三)因應本計畫聘用專、兼任研究人員、專案教師、行政助理及教學(
研究)助理等編制外專案計畫工作人員之待遇,依下列規定辦理:
1、專任人員、專案教師:依學校自行訂定之標準核支。
2、兼任人員:超出本部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者,應由學校自籌款勻支
。
3、各計畫所增聘專任研究人員、助理之人事費用應包括勞、健保費
、勞退基金(或離職儲金)。
4、學生擔任本計畫兼任助理之相關權益保障,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獎
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辦理。支給獎助生之獎助學金,或支給兼
任助理之薪資、勞健保及勞退基金(離職儲金費用)等經費,得
由補助經費支應。
(四)出國師生所需國外差旅費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編列
報支,各出國計畫應由學校自行從嚴審核。學校推動計畫中有編列
於招生時所提供入學之獎助學金,應由學校配合款勻支。
(五)本計畫經費撥付方式,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辦理。
(六)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
1、本計畫經費採統塊式經費核定。
2、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及所屬
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訓練講習與研討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
方案辦理。
3、本計畫由各獲補助學校負責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作業。
(七)本計畫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作業,應依本經費使用原則辦理,
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計畫如有未執行項目之經費,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本部,
實施校務基金之學校亦同。
(九)本部得視學校計畫執行情形、辦學品質及相關專案查核結果,酌予
調整、刪減或停撥補助經費。
六、應配合辦理事項:
(一)學校勿透過人力仲介方式招生:為要求學校審慎招生,學校辦理招
生作業時,應以校對校或透過當地臺灣企業或商會方式招生,不宜
透過人力仲介方式,如經查證屬實將依相關法令規定嚴懲。
(二)訂定查核及懲處機制:為查核學校執行情形,本部得依學校所報相
關規劃於計畫結束前不定期抽訪是否如實執行。如未如實執行,學
校如仍未改善,則提私校諮詢會討論扣減私校獎補助額度及招生名
額;情節嚴重者,本部將依法不再核予外國學生招生名額;必要時
本部得專案委託學校或研究機構成立專案辦公室辦理查核事宜。
(三)各校應就學生就學情形確實進行異動通報: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
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外國學生有休學、退學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
等情事,學校應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學校所在地之內政部移民
署各服務站,並副知本部及依同辦法第九條規定於境外生資料管理
資訊系統登錄異動資料。如有未通報或通報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提
報扣減私校獎補助經費及招生名額。
(四)學校開設華語課程設置隨班翻譯或助教:針對未具語言能力學生均
需開設華語課程,並視實際需要設置隨班翻譯或母語助教,協助學
生順利學習,確保學生學習品質。
(五)各校招收學生應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辦理,且不得以實習之名
行工讀之實,外國學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學
校或相關主管機關應依就業服務法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
法處理。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之審查將參酌學校過去三年執行規模、經費基準與執行成果
核定補助經費。
(二)獲補助學校應於年度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填具成果報告表併同成
果提報本部考核及結報。
(三)獲補助學校應與接受本計畫補助或參與各班別場次之學員簽訂同意
書,成立專責單位蒐集學生學習過程及畢業流向之相關資料,並應
無條件授權本部利用,作為本部建立校友人才庫、評估學校計畫執
行及整體計畫方案成效之用。
(四)獲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辦理成果發表會或研討會,分享經驗進行交
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