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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雙語部教師聘任要點
民國 98 年 03 月 13 日
一、教育部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因應科學工業園區各國立實驗高級
    中學雙語部教學之特殊需要,並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九
    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雙語部外籍教師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基本條件:應取得教育部採認之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擬任課程之
      本學系或相關學系學士以上學位,並取得該課程合格教師證書或任
      教資格。
(二)專業條件:
      1.擔任英語教學之外籍教師應取得英國、美國、加拿大等國各該年
        段、科別之合格任教資格,並持有證明文件。
      2.擔任其他語系教學之外籍教師,應取得該語系使用國家各該年段
        、科別之合格任教資格,並持有證明文件。


三、雙語部本國籍教師,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基本條件:
      1.持有各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且在有效期間者。
      2.具備任教外語之口語表達及書面撰寫能力。
      3.具國際觀及教授國際化課程之能力。
(二)專業條件:
      1.擔任英語教學之本國籍教師,應具有以英語教授該專業科目之教
        學能力。
      2.擔任其他語系教學之本國籍教師,應具有以該語言教授該專業科
        目之教學能力。
    本國籍教師如聘任為雙語部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者,其資格應符合
    前項第二款之條件及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


四、雙語部教師應為專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校外兼課或兼職。


五、雙語部外籍教師之初聘以二年為原則,續聘得為一年。但於學年中途
    到聘者,其聘期以自起聘日起至該學年度終了時為止。


六、雙語部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
    一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者,應予解聘或免職。


七、雙語部外籍教師之成績考核,準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
    核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