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瞭解本部主管各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以
下簡稱教育法人)之業務推展績效,加強輔導其健全發展,特訂定
本要點。
二、評鑑時間:依本部公告時間辦理。
三、評鑑對象:各教育法人。
四、評鑑流程:結合教育法人資訊化年度資料報核及評鑑之原則辦理:
(一)各教育法人應於本部規定期限內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
完成填報年度資料之各項表件及上傳作業。
(二)審核通過者,評為合格;資料未上傳、資料不完備及動支設立
基金者,評為不合格。
(三)合格者得於本部規定期限內,填具年度績優評鑑申請表及檢附
證明文件,逕寄本部指定單位。
(四)本部得就合格者擇一定比率評鑑,評鑑方式同前款規定。
五、前點所定年度績優評鑑申請表,包括下列內容:
(一)會務:行政管理制度、董事會運作、重要業務事項辦理變更登
記情形等。
(二)財務:會計制度運作情形、基金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等。
(三)業務:依捐助章程所訂年度計畫執行情形、各項工作計畫及活
動呈現組織特色、合作發展與資源結合、計畫之評估及改善情
形。
六、績優等第如下:
(一)特優:經評定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
(二)優等:經評定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甲等:經評定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列為績優:
(一)董事任期屆滿,未依規定完成改選及一年中未召開二次董事會
議。
(二)章程之修訂或其他設立許可事項之變更,未依規定完成法人變
更登記。
(三)違反本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教育事
務財團法人財務處理要點或其他法令規章。
七、(刪除)
八、獎勵及輔導:
(一)獎勵:評為績優者,由本部致函通知,並得予以表揚。
(二)輔導:評列為不合格者,將進行輔導訪視。
九、經費: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終身教育司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