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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專科學校提升整體教學品質專案計畫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引導專科學校重視教學品質,發展自我特色,
  以提升學生學習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專科學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提出申請:

  (一)師資方面:

    1、已設立協助教學專業成長,包括提升教學專業能力之專責單位,
      並建立輔導措施。

    2、已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包括教師獎勵措施及淘汰機制。

    3、已訂定教學評量規定,包括評量結果處理及回饋機制。

    4、已建立教師實務能力提升制度。

  (二)學生方面:

    1、已建立學生輔導機制,包括一年級新生輔導、師生互動時間與學
      習成效不佳學生預警,及追蹤輔導機制。

    2、已建立畢業生資料庫及流向追蹤機制,並能據以協助在校學生之
      選課、學習及職涯規劃。

  (三)課程規劃:

    1、已建立系科本位課程發展機制。

    2、已建立全校教師於學生選課前將課程大綱上網機制。

    3、已建立提升學生實務及就業能力之機制,包括輔導學生取得專業
      證照、最後一哩就業學程、協助在校學生之選課、學習及職涯規
      劃。

三、申請程序及金額:

  (一)每校限申請一案,以三年為規劃期程,每年計畫金額以新臺幣二千萬
    元為上限。

  (二)符合申請資格之學校應擬具計畫書一式五份,經學校行政會議通過後
    ,於本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四、計畫內容:

  學校所提計畫應能提升全校性整體教學品質與發展學校特色;設有護理科
  者,應輔以護理教育質量改進計畫,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計畫名稱及摘要。

  (二)教育部補助專科學校提升整體教學品質專案計畫檢核表。

  (三)符合申請資格條件之具體說明。

  (四)學校資源現況,包括行政與教學單位組織架構、學生人數、師資結構
    、生師比及教學資源。

  (五)自我檢核報告。

  (六)計畫具體內容及配套措施(包括計畫目標、策略、執行方法、實施步
    驟、可能遭遇困難與解決方法及學校自訂績效指標等)。

  (七)管考機制與預期效益,應明列管考計畫執行進度與質化及量化績效指
    標。

  (八)檢附學校所定相關規定、調查表、分析報告、課程規劃,或其他補充
    資料,並得提供線上文件及連結網址,以供檢視。

  (九)經費需求(包括學校配合款)。

五、審核基準:

  (一)提升教師教學品質:

    1、強化教學專業成長單位之功能與特色,包括協助教師改善教學方
      法、提升教學成效之具體措施。

    2、教師評鑑與教學評量之落實,及改善措施與建立教學成效績優教
      師之獎勵機制,並對評鑑成績不理想之教師或評量結果不理想之
      課程,建立具體有效之追蹤輔導或處理改善機制。

    3、強化教師教學與實務、產業及社會發展趨勢連結之具體措施。

  (二)強化學生學習成效:

    1、建立具特色之學生輔導機制(例如選課輔導、生活適應、職涯探
      索及生涯規劃),並協助學生至業界見習、實習。

    2、建立學習成效不佳學生之預警機制與輔導措施、其他強化學生學
      習動機及提升學生學習風氣之具體作法。

    3、建立畢業生長期追蹤機制,掌握畢業生就業狀況(包括就業率、
      雇主滿意度、畢業生滿意度、雇主回饋意見及畢業生回饋意見)
      ,並依據畢業生與雇主回饋意見,對課程與教學方法進行檢討及
      改善。

  (三)改善課程學程規劃:

    1、建立系科本位課程發展機制,並納入校內外學者專家、產業界、
      畢業生、在校學生之建議與回饋意見,據以進行課程檢討及改善
      ,並定期提出課程檢討及改善報告。

    2、建立教師將教材內容上網之制度,提升教師教材內容上網率。

    3、建立全校性實習輔導機制並強化職輔單位功能,以及建立其他具
      體強化學生就業競爭力之全校性措施(例如提升學生外語能力或
      取得專業證照比例)。

  (四)改善護理教育質量之計畫內容應參照本部改善護理教育問題專案小組
    所建議學校改進事項。

六、審核方式:

  由本部成立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一)初審:由本部進行資格審查;資料逾期寄出、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
    ,均不予受理。

  (二)複審:由審查小組先進行書面審查,再由本部安排簡報會議,必要時
    得赴校實地訪視。

七、經費使用原則:

  本補助經費編列及使用原則如下:

  (一)各申請計畫經費經常門與資本門應予分列,經常門經費占補助經費百
    分之七十,資本門經費占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經本部核定之各校經
    常門、資本門經費,除配合款外,不得互為流用。

  (二)學校應提撥本部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以上之配合款(經常門與資本
    門應予分列,經常門、資本門比率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

  (三)本補助應用於學校提升教學品質並建立完善配套措施,不得用於附屬
    機構;補助項目不得包括新建校舍建築、與教學無關之設備經費、新
    聘編制內師資、行政管理費與內部場地使用費、學校之相關人員出席
    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人費、諮詢費、編制內人
    員加班費及對學生之獎助(包括學校給予學生之各項公費、獎助學金
    )。

  (四)學校得運用本補助經費於聘請兼任教師,以協助教師進修或提升其實
    務能力。聘用兼任教師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表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因應本補助推動事項增聘之專、兼任研究助理等編制外專案計畫工作
    人員之待遇,得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
    考表及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核
    支;其兼任助理工作酬金超出本部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者,應由學校配
    合款勻支。

  (六)學校之出國計畫不得編列為補助項目。

  (七)相關經費編列、執行標準及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中央政
    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及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有不符規定或不實之支出者,其所列
    支之費用不予核銷且追繳外,應負相關責任,並酌予刪減、停撥次年
    度之經費補助或終止補助。

  (八)學校運用本補助款購置之設備,應於購置後以固定標記註明本部補助
    字樣。

  (九)學校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函報計畫之經費收支結算表、建築或設備
    採購明細表各一式二份及期末成果報告書一式五份辦理結報。

八、績效考評及淘汰機制:

  (一)學校應配合本部評核作業時間,經學校行政會議通過後,提報執行成
    果報告書(應呈現學校自訂之質化及量化績效指標達成情形)。

  (二)經核定之計畫不得任意變更,如有不可抗力之因素需更改計畫內容,
    應於報本部同意後始得執行;其執行時任意修改計畫者,不予核銷並
    追繳相關經費。

  (三)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執行,專款用於提升學校整體教學品質
    ,未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之學校,應繳回補助款。

  (四)學校計畫之執行成效納入次年度補助參考,經評核屬未依計畫確實執
    行或成效不彰者,本部得停止或刪減以後年度之經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