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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考評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4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本部及部屬機關(構)、學校業務委託民間辦理績效之考評,特訂定本要點。
二、 考評對象:
(一)本部相關單位。
(二)部屬機關(構)、學校。
三、 考評項目:
內部事務或服務:將機關內部事務或對外提供服務之業務,委託民間機構辦理之案件,如資訊、保全、清潔、環境綠化、事務機器設備、公務車輛、文書繕打等業務。
四、 考評組織:
(一) 本部為考評業務委託作業,必要時,得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由部長指派次長一人擔任會議主持人,秘書處、終身教育司、高等教育司(以下簡稱高教司)、人事處、綜合規劃司(以下簡稱綜規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以下簡稱技職司)、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以下簡稱師資藝教司)、會計處、法制處及資訊及科技教育司(以下簡稱資科司)各指派副主管一人及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指派一級單位副主管以上人員一人出席開會,無副主管之單位由專門委員代表。
(二)幕僚業務,由人事處負責;下設四分組,分工如下:
  1.部本部及部屬機關:由秘書處負責,人事處及資科司協同辦理。
  2.部屬機構:由終身教育司負責,高教司、師資藝教司及綜規司協同辦理。
  3. 部屬國立大專校院及附設醫院:由高教司負責,技職司及終身教育司協同辦理。
  4.部屬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由國教署負責。
五、 考評方式:
(一)自評:本部及部屬機關(構)、學校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成效評核表」(如附表)中之自評部分,送各分組辦理複評。
(二)複評:各分組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辦理複評時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參與,必要時並得辦理實地考評。
(三)本部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確認。
六、 考評指標:
(一)委託民間辦理成效之考評指標,應包括效益評估相關數據(如節省之人力及經費)及顧客滿意度等量化指標與履約管理情形、營運狀況及績效、服務品質等非量化指標。
(二)自評時應檢討並列述應委託民間辦理而未委託項目之評估。
七、 經費: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科目項下支應。
八、 獎勵及改進:經考評後,對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績效卓著者,應予獎勵;推動委託成效不佳者,應督導其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