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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著作授權利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8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授權外界利用本院享有著作
  財產權之各類著作有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基於教育研究推廣,本院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除依著作權法第三
  章第四節第四款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者外,利用者應填具申請書向
  本院提出申請,經本院同意後,始得利用之。(申請表如附件)

三、著作之利用屬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之情形者,從其規定。

  申請本院語文著作授權,應支付使用報酬如下:

  (一)以字數為計算標準,每千字新臺幣一千元,不足一千字者,以一
    千字計算。

  (二)經本院同意申請後,應於一年內完成出版,且僅限於授權範圍之
    使用,不得再授權他人使用,並應於適當位置註明利用部分之出
    處;惟重製、發行版次不限,公開傳輸次數不限。

  情形特殊者(如全書利用等),其使用報酬得另行決定之。

四、申請本院照片及影像檔之攝影著作授權利用,應支付使用報酬如下:

  (一)廣告、海報、月曆、郵票、卡片,每張五千元。

  (二)雜誌封面、封底,每張四千元。

  (三)雜誌封裡,每張二千元。

  (四)報紙、雜誌內文,每張一千元。

  (五)電子出版品,每張一千元。

  (六)公開傳輸,每張一千元。

  (七)授權教科書,每張五百元,但用於封面或封底,每張一千元。

  (八)授權教科書以外之紙本出版品,每張一千元,用於封面、封底者
    每張二千元。

  (九)簡報,每張五百元。

  上述(一)至(四)項限於授權範圍內授權一年,限一版次使用,不得再
  授權他人。加製照片影像檔案費用,每張照片一百元,由申請者支付
  之。

  上述(五)-(九)項限於授權範圍內授權一年,限一次使用,不得再授
  權他人。授權利用教科書僅供附隨於教科用書教材使用,該教科用書
  須在教育部審定執照有效期限內。

  依本要點授權利用之出版品應在適當處註明『國家教育研究院授權利
  用』字樣。

五、申請將本院視聽著作之部分內容,製作成視聽著作,進行重製發行、
  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傳輸者應支付之使用報酬如下:

  (一)重製、散布:每分鐘一千元整,不足一分鐘者以一分鐘計;授權
    時間一年,重製發行次數不限,高畫質以 3倍計算。

  (二)公開上映:

    1、供用於節目者,每分鐘二千元整,不足一分鐘者以一分鐘計
      ;授權時間一年,公開上映次數不限,高畫質以 3倍計算。

    2、供用於短片及廣告者,每十秒一千元整,不足十秒者以十秒
      計;授權時間一年,公開上映次數不限,高畫質以 3倍計算
      。

  (三)公開播送:於無線電視頻道、有線廣播電視頻道、衛星電視頻道
    等公開播送:

    1、供用於節目者,每分鐘四千元整,不足一分鐘者以一分鐘計
      ;授權時間一年,公開播送次數不限,高畫質以3倍計算。

    2、供用於短片及廣告者,每十秒二千元整,不足十秒者以十秒
      計;授權時間一年,公開播送次數不限,高畫質以3倍計算。

  (四)公開傳輸:

    1、供用於節目者,每分鐘四千元整,不足一分鐘者以一分鐘計
      ;授權時間一年,公開傳輸次數不限,高畫質以3倍計算。

    2、供用於短片及廣告者,每十秒一千元整,不足十秒者以十秒
      計;授權時間一年,公開傳輸次數不限,高畫質以 3倍計算
      。

  每單元影片引用時間長度,達該單元片長之三分之二時,即視為全部
  引用。

  以上各項授權,限被授權人於授權範圍之使用,且不得再授權他人使
  用。

六、申請將本院視聽著作之全部,進行重製發行、公開上映、公開播送、
  公開傳輸者應支付之使用報酬如下:

  (一)重製散布:每三十分鐘九萬元整,不足三十分鐘者以三十分鐘計
    ;授權時間一年,重製發行次數不限,高畫質以3倍計算。

  (二)公開上映:於國內、外公開上映者,每三十分鐘九萬元整,不足
    三十分鐘者以三十分鐘計;授權時間一年,公開上映次數不限,
    高畫質以3倍計算。

  (三)公開播送:於國內、外無線電視頻道、有線廣播電視頻道、衛星
    電視頻道等公開播送者,每三十分鐘九萬元整,不足三十分鐘者
    以三十分鐘計;授權時間一年,公開播送次數不限,高畫質以 3
    倍計算。

  (四)公開傳輸:供用於公開傳輸者,每三十分鐘九萬元整,不足三十
    分鐘者以三十分鐘計;授權時間一年,公開傳輸次數不限,高畫
    質以 3倍計算。

  以上各項授權,限被授權人於授權範圍之使用,且不得再授權他人使
  用。

七、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利用人毋庸支付使用報酬:

  (一)非營利之利用人,其利用係為公益目的、政令宣導或其他公務需
    求者。

  (二)供國際文宣使用者。

  (三)與本院無償公益合作之有線電視、無線電視、有線廣播電視、衛
    星電視等頻道廠商。

八、依本要點授權利用之成果,須經本院就其內容之呈現與標示審核後,
  始同意授權。

九、本要點經院務會報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