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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助所屬機關學校檔案管理經費使用要點
民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    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檔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目的:為獎勵所屬機關學校改善檔案管理相關軟硬體設備、充實檔案管理人員檔案知能,精進檔案管理作業成效,提升檔案管理效能。

三、    獎助對象:經本部年度訪視成績列為優等及甲等之機關學校。

四、    獎助基準:

(一)    經本部於該年度訪視成績列優等者,獎助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其次年度經本部推薦並榮獲「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者,再獎助新臺幣20萬元,兩年累計之獎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70萬元為限。

(二)    經本部於該年度訪視成績列甲等者,獎助金額以新臺幣15萬元為原則,本部得視該年度之預算額度分配之。

五、獎助原則:以獎助檔案管理作業經費為限。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程序:

      1.經本部於年度訪視成績列優等及甲等之機關學校,由本部依年度預算發函通知提出申請。

      2.經本部推薦並榮獲金檔獎之機關學校:自檔案管理局公布獲獎名單後,依本要點提出經費使用計畫。

 (二)審查作業:

      1.經本部於年度訪視成績列為優等及甲等之機關學校名單為準。

      2.經本部推薦並榮獲金檔獎之機關學校:以檔案管理局公告獲獎名單為準。

七、經費編列及核撥:經費編列、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計畫執行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至本部網站/法令規章/行政規則/項下下載)辦理。

八、經費執行期程:獎助經費執行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成效考核:

(一)獲金檔獎之機關學校列為本部分區示範觀摩對象,該機關應配合公開發表其檔案管理績效及做法,提供其他機關標竿學習之用。

(二)獲本部獎助之機關學校,應善盡提升機關學校檔案管理成效之義務。必要時本部得辦理追蹤訪視,並視改善情形提報推薦次年度之金檔獎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