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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院務發展諮詢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進行整體規劃以促進院務發展,特設院務發展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 本院短中長程發展計畫之諮詢。

(二) 本院學術研究發展之諮詢。

(三) 本院國際學術合作交流發展之諮詢。

(四) 本院各項研習活動、服務及行政革新之諮詢。

(五) 本院院區整體環境及空間規劃之諮詢。

(六) 本院財務規劃及籌措之諮詢事項。

(七) 本院研究發展評鑑等事項。

(八) 院務運作績效之評估並提供改進意見事項。

(九) 其他與院務發展有關事項之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本院院長聘請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置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各一人,由院長聘任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會以每季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集臨時會議。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五、本會於必要時得邀請院外學者專家諮詢。

六、本會於必要時得邀請本院單位主管及有關人員列席。

七、本會各項諮詢事項,應提送院務會報討論通過後執行。

八、本會委員與院外學者專家為無給職,出席會議時得依相關規定支給費用。

九、本會相關行政事務由綜合規劃室辦理。

十、本要點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