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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設備及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9 月 19 日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國民中小學九
    年一貫課程綱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 充實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設備,平衡城鄉教育差距,提升英語教
     學品質。
(二) 提升教師教育專業知能,促進學生英語學習效果。
(三) 增進學生英語基本能力,開闊國際視野。
(四) 強化國民中小學教師英語聽、說、讀、寫知能,提升教師教學專
     業素養。
(五) 整合相關資源,辦理國民中小學英語課程與教學活動,提升英語
     教育成效。
 
三、補助內容:
(一) 英語教學設備:
 1、補助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成效計畫項下之英語教學相關設備
     、圖書及教具。
 2、補助有效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浸潤式活動情境營造之相關教學設
     備。
(二) 英語課程教學及學生學習活動:
 1、補助辦理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成效計畫項下各類英語課程與
     教學活動所需經費。
 2、補助其他辦理英語課程教學及學生學習之相關計畫(如:辦理學
     校本位英語教學創新方案、國際學伴、海外華裔青年英語服務營
     、群英行腳大專英樂夏令營等)所需經費。
(三) 教師專業知能與素養:
 1、補助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報名費。
 2、補助辦理國民中小學教師提升英語教學專業知能各項計畫所需費
     用。
 
四、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僑務委員會。
 
五、補助原則:
(一) 英語教學設備:
 1、英語教學向下延伸至國小一年級、二年級實施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不予補助。惟配合政策有效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浸潤式活
     動者,得酌予補助。
 2、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分二類,並依本署財務狀況及配合本
     署英語教育政策之情形,給予補助:
    (1) 第一類: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區內國小當學年度均自三
         年級實施英語教學者。
    (2) 第二類: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區內國小當學年度部分學
         校自三年級實施英語教學者。
 3、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所屬學校未來五年內英語教學發展
     規模,及配合本署政策完整規劃並提報申請,並應符合國民中小
     學設備基準之規定。分配時,應視學校需求之急需先後,以公開
     且非平均分配方式辦理。
 4、學校因校舍重(修)建而重新申請雙語標示設備者,應依據校舍
     重(修)建計畫之相關經費及要點申請補助,不得依據本要點申
     請補助。
 5、本項不重複補助其他補助計畫中已明訂環境建置、校舍整建或資
     訊融入教學等項設備補助內容。補助之經費不得使用於違反政策
     之學校及編班運用。
 6、為確保充實英語教學設備經費執行進度及符合個別學校之需要,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經費分配給學校自行運用。倘相同
     品項已知明確需求數量者,得由地方政府改採集中採購方式辦理。
 7、本項補助不含人事費、一般事務費及網際網路通信費,但獲本署
     補助建置數位英語教室計畫之國民中小學,不在此限。
(二) 英語課程教學及學生學習活動:
 1、針對偏遠地區教學資源缺乏地區國民中小學或學習弱勢之學生,
     辦理提升學生英語基本能力之相關課程教學及學生學習活動。
 2、其他學生英語學習相關活動所需經費,依需求程度予以補助,需
     求程度相對較高者,優先予以補助。
 3、提送計畫學校若條件相同,以優先補助原住民地區學校為原則。
 4、各計畫補助項目依計畫內容訂定之,補助經費計算方式如下表
    (單位:新臺幣):
計畫名稱 補助經費
學校本位英語教學創新方案 每校至多申請十五萬元為原則。
國際學伴計畫 每校至多申請十萬元、離島學校每校至多申請十
三萬元為原則。
海外華裔青年英語服務營 除特殊原因外,每校至多申請計畫金額以二十五
萬元為原則。
群英行腳大專英樂夏令營 除特殊原因外,每校至多申請計畫金額一班七萬
元、二班十萬元為原則。
 5、辦理方式:
   (1) 課程設計得結合體育(運動)或藝術活動辦理,營造全英語之
        學習環境,以提升學生聽、說、讀、寫英語之能力。
   (2) 得依需要聘請具有英語教學專長之師資或與國外大學合作延聘
        短期國外大學優秀專業英語教師參與教學工作。並得結合海外
        華裔青年英語服務營或大專校院學生志工暑期英語服務營等活
        動。
   (3) 辦理英語學習營隊者,應於暑假或寒假期間辦理,不影響學校
        課務為原則。
   (4) 辦理國際學伴計畫者,活動時間應妥善規劃,以不影響學校課
        務為原則。
(三) 教師專業知能與素養:
 1、補助國民中小學現職任教英語課程教師(含正式及三個月以上代
     理教師),通過英語檢測相當於CEF架構B2級(含)以上考試通過
     者之英語檢測報名費,每位教師每學年以補助一種英語檢測為限。
 2、其他補助國民中小學教師提升英語教學專業知能計畫補助原則及
     項目,依計畫實際執行需求,由本署另定之。
(四) 本署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除屬於法律義務
     性支出及人事費性質者外,其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
     表,訂定補助比率如下:第一級補助比率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補
     助比率百分之六十、第三級補助比率百分之七十、第四級補助比
     率百分之八十、第五級補助比率百分之九十,最高補助以百分之
     九十為限,其餘不足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學校自籌。
(五) 本署之補助經費如有不足,則依需要調整補助額度。但需求相對
     較急迫者,優先予以補助。
(六) 教育部或本署另有相關專案補助計畫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七)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本要點訂定補充規定,並得組成執行
     小組推動本計畫。
(八) 直轄市、縣(市)政府購買設備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事
     宜,嚴防採購弊端,所購置之設備財產登記為受補助學校所有。
(九) 本補助原則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配合本
     署重要政策推動情形、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增減補
     助比率,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限。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程序: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所屬學校實際需要,並配合本署規
     定,研提相關計畫及經費需求報本署審核,逾期或資料不足者不
     予補助。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需求時,應排列優先順位,具急迫
     性者優先提報需求。
(二) 審查方式及原則:
 1、各地方政府應就所轄國民中小學報送之計畫,依其明確性及合理
     性辦理初審,單一學校申請資本門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者,應由地方政府辦理實地勘查後,再予報署申請。
 2、本署受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申請,並請相關學者專家二
     人以上進行審查後予以核定,並得視需要赴現場勘查。
 3、本署於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完成必要行政程序後,函
     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補助結果,並由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轉知所屬學校。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核定補助後,即應配合計畫辦理期程
     ,備妥收據送本署辦理撥款。
(二) 專款專用,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並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違反
     規定者,本署得減少或停止往後年度之補助款或未撥款項。
(三)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前一學年度(年度)受補助經費辦
     理核結後,本署始得撥付當學年度(年度)之補助款。
(四) 補助金額於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下者,得於計畫核定後一次全數撥
     付,超過四百萬元者,則分二期按計畫核定總額之百分之六十及
     百分之四十撥付。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本署核定補助金額
     後,備妥第一期收據送本署辦理撥款,已撥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
     七十以上時,應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經費請撥單
     」及第一期執行摘要表,請撥第二期經費。本署將視當學年度直
     轄市、縣(市)政府英語教學實施年級配合政策情形予以撥款。
(五)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當年本署核撥經費後一個月內完成
     英語教學設備補助之核配學校及其項目經費,並依「教育部對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第七點將補助項目
     及金額函知辦理學校,並將最終核配學校名單及經費副知本署。
 
八、成效考核:
(一) 基本原則:
 1、補助經費經核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即應依本署補助之各
     項計畫內容相關規定執行,督導並控管計畫執行效率。
 2、倘受特殊因素致計畫執行遭遇困難,影響計畫執行時,直轄市、
     縣(市)政府得報本署辦理保留或改分配其他學校,本署得予同
     意、註銷或酌減該補助款,所餘經費再予有效運用。
 3、辦理相關活動之資料應妥善管理,作為參考及備查之用。
 4、相關英語教學設備應予妥善運用,並依規定納入校內財產管理。
 5、本署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
     成效計畫超過規定核結日期二個月後核結者,將酌予扣減其補助
     比率。
(二) 本署應積極控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之執行效率,必要
     時得召開檢討會、進行現場督導及評鑑。發現辦理效果不佳者,
     應即請其改善,改善情況不佳者,得收回或減列補助款,並作為
     爾後核定補助款之參考。
(三) 補助對象工作執行成效不符預期目標或未按規定核結者,次年提
     出申請補助時應檢附檢討報告(含具體改進措施),俾供本署審
     核是否繼續補助。
(四) 辦理成效優良之學校及人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主管單
     位予以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