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目的:
(一)鼓勵原住民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
(二)照顧就讀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就學。
(三)減輕原住民學生家長負擔,落實政府照顧弱勢族群政策。
三、本原則所稱原住民學生,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
生。父親為榮民、母親為原住民,經學校認定家庭清寒之學生,其助
學金、伙食費比照辦理。
四、補助對象:
(一)助學金:就讀本署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進修學校或進修部之
原住民學生。
(二)伙食費:
1、全國高級中等學校之原住民學生。
2、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原住民身分,並住宿於學校宿舍之原住
民在校住宿生。
(三)住宿費: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包括進修學校或進修部)住宿
學校宿舍之原住民學生。
五、補助基準:
(一)助學金:
1、就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其附設進修學校或進修部之原住民學生
,每名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2、就讀署轄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其附設進修學校或進修部之原住民
學生,依當學年度學校學雜費收費基準補助之。
3、得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者,學校應為學生擇
優申請補助。
(二)伙食費:每名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一萬五百元。已領有政府機關本項
補助者,不得重複請領。
(三)住宿費:依各校住宿生應收住宿費金額每學期覈實補助,就讀公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其每名學生每學期以補助新臺幣三
千五百元為限,就讀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原住民學生,其每名
學生每學期以補助四千一百元為限。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原住民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時,向就讀學校申請助學金、住宿及伙食
費用,以抵繳應繳費用。
(二)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資格之審查,由本署連結電子查驗系統,依當
事人戶籍資料,作為辨識、審查之依據。
(三)未能連結前項電子查驗系統,得要求當事人提供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四)原住民學生父為榮民,母為原住民者,除為檢附母為原住民族籍證
明文件外,並應檢附父為榮民之證明文件。
(五)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原住民住宿學生於每學期開學時,應檢附全戶
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向就讀學
校申請本補助以抵繳應繳之住宿及伙食費用;其所檢附之證件,以
開學前三個月內之證件為限。
七、經費請撥:
(一)助學金:
高級中等學校應於學生申請補助時,依前點第二項及第三項審核,
依補助金額抵繳各項應繳費用;私立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十日
內備妥助學金申請人數造冊統計表二份及學校統一收據一份,報本
署核撥助學金,證明文件留校備查。
(二)住宿及伙食費:
1、本署所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於註冊時,依前點第二項及第三項
審核後,備妥申請人數造冊統計表二份及學校統一收據一份,於
每學期開學後三十日內送本署辦理。
2、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依本
原則核算補助經費,經主管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後,彙
報掣據送本部核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各校。
3、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應於開學時,依前點第五項規定審核原住民
學生身分證明文件之後,備妥申請名冊及原住民學生身分證明文
件(影本),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核轉本署辦理。
(三)國立學校應以不少於前三年平均數推估原住民學生就讀人數,助學
金、住宿費及伙食費由各校編列預算支應。
八、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比率退還本署核
撥補助經費。
(一)助學金:
1、註冊後開學日前離校:全數退還。
2、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二。
3、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退還三分之
一。
4、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免予退費。
(二)請領原住民住宿伙食費用學生,其學籍經核定後,因故休學、退學
或退宿者,學校應停止補助並按照未就學比例退還。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各校對於請領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住宿及伙食費事宜,應積極宣導
且按時申請,並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本署得視實際需要派員訪視查
核。
(二)各校應指定專人或成立任務編組,負責辦理原住民學生之住宿及伙
食費用之請領及管理事宜,並應審慎審核原住民學生身分證明文件
,有審核不實情事,除繳回溢領之補助款外,學校相關人員應負行
政責任。
(三)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訂定相關補
充規定。
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之補助,同一學期以補助一次為限;重讀、延修
或新轉入之原住民學生,已領過助學金之學期不予重複補助。
(二)新轉入或復學之原住民學生。其助學金依第八點所列比率請領差額
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