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拔擢優秀教育服務役役男(以下簡
稱役男),於管理幹部訓練合格後,遂行役男領導與執行考
核管理工作,建立完整指揮、聯絡、管理體系,特訂定本
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管理幹部指役男經甄選薦報接受訓練合格
後,由本部核定擔任領導及考核管理工作者。
三、甄選作業
(一)條件
1、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以上程度;大專學歷以上者優
先。
2、品德良好,具領導管理能力。
3、接受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成績良好。
4、服役期間,服勤管理表現優良,無不良紀錄。
5、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案紀錄。
6、送訓時已分發服勤滿三週以上,且受訓畢役期至
少需尚餘二個月以上。
7、自願放棄役(訓)期折抵(減)者,於甄選評分時,
由服勤單位酌予加分。
(二)程序
1、初選:由服勤處所依甄選條件、平日服勤及生活
考核,推薦優秀役男至服勤單位參加複選。
2、複選:由服勤單位召開甄選會議實施複選,並依
核定送訓員額,於訓期前二週將送訓人員名冊報
部審核,地方政府部分統由直轄市及縣(市)學生
校外生活輔導會辦理。
四、訓練
(一)訓練編組:由本部遴選優秀教官成立管理幹部訓練班
班本部。
(二)訓練時間:每梯次訓期一週以上。
(三)訓練課程:內容含法治教育、安全維護、領導統御、
管理實務、輔導知能及輔教活動等課程。
(四)成績考評:總成績依學業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實習管
理實務占百分之四十、生活考評占百分之十、體能測
驗占百分之五、基本教練占百分之五之比率計算;其
總成績第一名者,頒發本部獎狀一幀,其學業成績及
實習管理實務之分項成績分別達六十分以上,且總成
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得派任為管理幹部。
五、運用
(一)經訓練合格由本部核定為管理幹部之役男,應協助服
勤單位執行役男之勤務督導、考核等管理工作,並協
助辦理教育服務役相關行政業務事宜。
(二)服勤單位得視需要調整擔任管理幹部役男之服勤處所
,俾利遂行役男服勤管理工作,具專長證照役男擔任
管理幹部者,其服勤處所之調整仍以不違反其專長分
發規定為原則。
六、一般規定
(一)寄宿學校如需管理幹部役男支援學校勤務,其內容應
限於教育行政工作或與其專長相符者,且應考量其勤
務負荷,並以執行管理幹部本職勤務為優先。
(二)本部得不定期至各服勤單位(處所),考查管理幹部
運用情形,作為分配直轄市、縣(市)管理幹部員額之
參考。
(三)服勤單位應依「教育部替代役教育服務役役男服勤管
理要點」之規定,辦理管理幹部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