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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補助地方政府打造地方創生區域性青聚點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一、目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下稱本署)為發展區域性青年交流據點,
  並形成地方創生人才培育的支持系統,捲動更多青年接觸地方事務,
  進而鼓勵投入地方創生行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三、申請時間及方式:依本署打造地方創生區域性青聚點申請作業須知(
  以下簡稱申請作業須知)規定之期限辦理,於受理申請期間由直轄市
  與縣(市)政府檢附相關資料送至本署或本署指定單位。

四、審查方式:由本署聘請專家組成評選小組,依據申請作業須知就各申
  請案辦理審查評選。

五、審查結果公告後,受補助單位應依本署審查建議事項修正計畫,並於
  一個月內函送本署核定後執行。

六、補助原則
  (一)  申請案應符合在地青年發展培力、地方創生行動經驗累積、促
     進在地永續發展之核心價值。
  (二)  補助年限以兩年為原則,每案每年補助額度依申請作業須知規
     定,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兩年一千三百七十五萬
     元,經費編列項目須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編列,次年經費將視前年度執行情形核定。
  (三)  前項各類型計畫補助比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各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財力分級表」,依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1、第一級之補助上限為百分之五十。
     2、第二級之補助上限為百分之七十五。
     3、第三級之補助上限為百分之八十。
     4、第四級之補助上限為百分之八十五。
     5、第五級之補助上限為百分之九十。
  (四)  補助項目:
         補助項目包含整備空間用之資本門項目及空間營運人力、培力
     活動、諮詢輔導等相關之經常門項目,其中資本門經費不得用
     於土地及建物取得及租賃,資本門補助上限以不超過總補助經
     費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各項目經費每年補助上限依申請作業須
     知規定辦理。

七、經費核撥及核結:
  (一)  補助經費以分期撥付為原則,核定受補助單位應依申請作業須
     知,於指定期限前備文製據及檢附相關資料,送至本署或本署
     指定單位,請撥各期別款項。
  (二)  計畫變更作業:應依申請作業須知,將變更文件送本署核定後
     辦理。

八、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署辦理下列事項:
  (一)  受補助單位應利用所管現有空間,整備作為地方創生專屬之青
     年區域性交流聚會點。
  (二)  受補助單位應營運青聚點,提供青年在地培育及輔導,協助有
     意投入地方發展之青年建立人際網路、串聯合作、共學討論、
     專業諮詢、公私媒合等,以提供地方創生青年在不同階段所需
     要之支持系統。
  (三)  為落實各區域性青據點之服務功能,受補助單位應進行推廣行
     銷,並配合本署相關成果發表及其他青年相關政策宣導活動。
  (四)  受補助單位須按時提送執行情形及進度,並隨時派員實地查核
     計畫進度與品質,俾利本署追蹤及管制實際執行情形。
  (五)  完工後青聚點空間場域應配合製作並設置本署所指定識別標誌
     。
  (六)  協助本署各項青年培力輔導相關工作之推廣與經驗交流。

九、撤銷處理:
    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得撤銷原核定之補助,並得追繳
  已核撥補助款項。
  (一)  未於期限內提送者修改計畫書者。
  (二)  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落後預期進度情節重大,未申請展延,且受
     補助單位無法提出非可歸責於受補助單位之說明。
  (三)  推動成效不佳或執行違失,且與原核定計畫不符,情節重大者
     。
  (四)  經費執行與原核定補助項目不符,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情
     節重大者。
  (五)  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查核,經本署通知限期改善
     ,而屆期未改善。
  (六)  其他未依規定執行且情節重大者。

十、終止處理:
    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得終止計畫,停撥次一期經費;
  已核撥而未執行之補助款項,須全數繳回。
  (一)  未依申請作業須知辦理經費核結或計畫變更等相關作業,經限
     期改善仍未改善。
  (二)  妨礙或拒絕接受本署成效檢視作業,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三)  依規定應配合辦理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四)  受補助單位主動向本署提出終止執行計畫者。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  計畫經核定補助額度,即不再補助因計畫追加所涉之其他費
      用。
   (二)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執行內容如有變更
      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署核定,
      經本署核定後方可執行。
   (三)  依本要點核定之補助款應納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年度預
      算辦理,並依規定自行編列地方配合款。未及納入預算者應
      追加預算辦理。
   (四)  執行計畫結案時如有賸餘款,一律繳回本署。
   (五)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中央對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政府採購法、教育部補(捐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六)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或依相關申請作
      業須知公告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