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下稱本署)為發展區域性青年交流據點,
並形成地方創生人才培育的支持系統,捲動更多青年接觸地方事務,
進而鼓勵投入地方創生行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本署核定區域性青聚點所在之地方政府。
三、申請時間及方式:依本署補助地方政府打造地方創生區域性青聚點申
請作業須知(以下簡稱申請作業須知)規定之期限辦理,於受理申請
期間由地方政府檢附相關資料送至本署或本署指定單位。
四、審查機制:
(一)初審:以申請機關所提計畫書等相關必要文件,進行資格審查。
(二)複審:通過前項申請文件審查之計畫,由本署邀集相關專家學者
組成評審小組進行審查。
(三)決審:召集評審小組舉行決審會議,針對各申請案之複審結果進
行討論,確定補助金額。
(四)決審標準:
1、地方創生區域發展願景、推動策略及具體目標之永續性(百分
之三十)。
2、青聚點整體執行規劃及成果(百分之四十)。
3、地方政府之相對投入與承諾(百分之二十)。
4、篩選營運單位之相關機制(百分之十)。
五、審查結果公告後,受補助單位應依本署審查建議事項修正計畫,並於
一個月內函送本署核定後執行。
六、補助原則:
(一)申請案應符合在地青年發展培力、地方創生行動經驗累積、促進
在地永續發展之核心價值。
(二)補助年限以兩年為原則,每案每年補助額度依申請作業須知規定
,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兩年共七百萬元,經費編列
項目須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編
列,次年經費將視前年度執行情形核定。
(三)前項各類型計畫補助比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各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財力分級表」,依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1、第一級之補助上限為百分之五十。
2、第二級之補助上限為百分之七十五。
3、第三級之補助上限為百分之八十。
4、第四級之補助上限為百分之八十五。
5、第五級之補助上限為百分之九十。
(四)補助項目:
空間營運人力、培力活動、諮詢輔導等相關之經常門項目,各項
目經費每年補助上限依申請作業須知規定辦理。
七、經費核撥及核結:
(一)經費分三期撥付,各期撥付條件如下:
1、第一期款:地方政府檢送修正計畫書,經本署審查通過並完成
委外營運及發包後,撥付採購合約總價之中央補助款百分之三
十。
2、第二期款:由受補助機關檢送第一年度執行成果報告,經本署
審查通過後,檢附相關請款文件,撥付採購合約總價之中央補
助款百分之四十。
3、第三期款:完成所有工作項目後提出結案報告,經本署審查通
過後,檢附相關請款文件,撥付採購合約總價之中央補助款百
分之三十。
(二)計畫或計畫內項目未涉及採購發包或無簽訂契約者,本署得於計
畫核定後,依核定補助金額以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比率撥付。
(三)計畫變更作業:應依申請作業須知,將變更文件送本署核定後辦
理。
八、成效查核及管考:
(一)獲補助機關應依申請作業須知規定,定期函報執行情形送本署備
查。
(二)計畫執行期間,本署得不定期派員訪視,必要時得邀請專家組成
評鑑委員小組實地訪查執行情形,實地輔導、考核並訪談參與之
相關人員,俾供日後補助重要依據。
(三)補助計畫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
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署核定,經本署核定
後方可執行。
(四)依本要點核定之補助款應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辦理,並依規定
自行編列地方配合款,未及納入預算者應追加預算辦理。
(五)本計畫之支用單據應專冊裝釘,妥善保存及管理,本署得視實際
需要,通知調閱查驗或派員抽查。
九、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署辦理下列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利用所管現有空間,整備作為地方創生專屬之青年
區域性交流聚會點。
(二)受補助單位應營運青聚點,提供青年在地培育及輔導,協助有意
投入地方發展之青年建立人際網路、串聯合作、共學討論、專業
諮詢、公私媒合等,以提供地方創生青年在不同階段所需要之支
持系統。
(三)為落實各區域性青聚點之服務功能,受補助單位應進行推廣行銷
,並配合本署相關成果發表及其他青年相關政策宣導活動。
(四)受補助單位須按時提送執行情形及進度,並隨時派員實地查核計
畫進度與品質,俾利本署追蹤及管制實際執行情形。
(五)青聚點空間場域應配合製作並設置本署所指定識別標誌。
(六)協助本署各項青年培力輔導相關工作之推廣與經驗交流。
十、撤銷處理:
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得撤銷原核定之補助,並得追繳
已核撥補助款項。
(一)未於期限內提送修改計畫書者。
(二)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落後預期進度情節重大,未申請展延,且受補
助單位無法提出非可歸責於受補助單位之說明。
(三)年度可支用預算執行進度,連續二年未達百分之五十,且無正當
理由。
(四)推動成效不佳或執行違失,且與原核定計畫不符,情節重大者。
(五)經費執行與原核定補助項目不符,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情節
重大者。
(六)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查核,經本署通知限期改善,
而屆期未改善。
(七)其他未依規定執行且情節重大者。
十一、終止處理:
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得終止計畫,停撥次一期經費
;已核撥而未執行之補助款項,須全數繳回。
(一)未依申請作業須知辦理經費核結或計畫變更等相關作業,經
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二)妨礙或拒絕接受本署成效檢視作業,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三)依規定應配合辦理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四)受補助單位主動向本署提出終止執行計畫者。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計畫經核定補助額度,即不再補助因計畫追加所涉之其他費用。
(二)執行計畫結案時如有賸餘款,一律繳回本署。
(三)地方政府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政府採購法、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提案計畫應由各地方政府本於權責,先行查核近五年內有無向
中央相關單位申請類似補助之情事,已獲得其他單位補助者,
不得重複提出申請。經核定補助者,如查核重複申請屬實,除
撤銷該項核定補助,追繳已撥款項外,並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二
年。
(五)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或依相關申請作業
須知公告內容辦理。
(六)受獎補助者於計畫執行期間如違反勞動法令或性別平等法規,
且經相關機關或委員會查證屬實,本署得視其情節輕重,撤銷
其補助內容或資格,並以書面通知其繳回原補助經費,且三年
內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