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構中央課程與教學
輔導體系,協助國民教育階段課程及教學政策之推展,輔導直轄市
、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發揮功能,有效提升國民教育品質,特
設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以下簡稱中央輔導團),並
訂定本要點。
二、中央輔導團工作目標及工作項目,規定如下:
(一) 工作目標:
1、協助落實課程及教學政策,以達成政策目標。
2、促進教師專業發展,提高教師專業知能。
3、精進教師課堂教學,提升學生學習品質。
4、建構理論與實務相結合之課程發展模式及三級教學輔導體系。
(二) 工作項目:
1、宣導本署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輔導直轄市、縣(市)落實辦
理。
2、協助本署建置理論及實務之對話平台。
3、協助本署推動直轄市、縣(市)課程發展、實施及評鑑。
4、結合本署國民中小學各領域、課程或議題輔導群(以下簡稱輔
導群),強化直轄市、縣(市)輔導團之運作及輔導策略之提
升。
5、結合或統籌所屬領域、課程或議題輔導資源,成為支援教師教
學及專業發展之有效系統。
6、結合本署組織,建置教學資源網站,進行課程設計及教材教法
研究,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之
平台。
前項第二款第四目輔導群之組織及運作規定,由本署定之。
三、中央輔導團為任務編組,其組織規定如下:
(一) 置團長、副團長各一人,負責推展團務;置執行秘書一人,負
責行政與跨領域、課程或議題間事務,並得視需要,置副執行
秘書一人至二人。
(二) 依課程性質設下列各組:
1、語文學習領域國語文組。
2、語文學習領域本土語言組。
3、語文學習領域英語組。
4、數學學習領域組。
5、社會學習領域組。
6、自然科學領域組。
7、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組。
8、生活課程組。
9、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組。
10、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組。
11、性別平等教育議題組。
12、人權教育議題組。
13、科技領域組。
(三) 置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以下簡稱央團教師),其人
數除人權教育組、性別平等教育議題組及生活課程組以六人,
科技領域組以十一人為原則外,其餘各組以七人為原則;並得
視政策推動及實際執行需要,酌增各組人數。
(四) 各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本署就央團教師派兼之。
(五) 組長或副組長應代表出席本署國民中小學課程推動工作諮詢會
議,適時反映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行課程政策之困難,
以研提解決困難之策略,並協助本署辦理各項課程及教學之相
關事宜。
(六) 組長應同時擔任各輔導群之副召集人;央團教師同時擔任各輔
導群之常務委員。
四、中央輔導團運作方式如下:
(一) 參加本署每學年召開之期初、期中及期末團務會議及其他培訓
課程。並按各組別提出期中、期末工作成果報告,並報本署備
查。
(二) 依本署課程及教學政策,按各組別,訂定年度工作計畫。
(三) 依前款計畫,以部分時間至直轄市、縣(市)輔導團服務,每
學年應協同各輔導群辦理跨直轄市、縣(市)分區聯盟交流活
動,傳達課程政策,並適時反映直轄市、縣(市)推行課程政
策之困難,研提解決困難之策略,協助本署辦理各項課程發展
及精進教學之相關事宜。
(四) 為利團務運作及聯繫協調,各組別均得自行召開小組會議,並
視需要邀請輔導群、本署相關人員列席。
(五) 至直轄市、縣(市)輔導團服務時,應以相互研究、交換意見
、分享心得及共同參與等多種方式進行,並以適宜之輔導態度
建立良好人際關係,增進輔導效果,推展學習型組織,引導教
師教學實踐及省思。
(六) 結合直轄市、縣(市)輔導團、社會資源,建置支援教師教學
與專業發展之有效系統,並於本署指定之平台經營各組別工作
坊,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之平
台,促進教師專業發展、建立學習社群。
五、央團教師遴選、聘任及培訓,規定如下:
(一) 教師應為國中小現職合格教師,具備五年以上合格教師之教學
服務年資及三年以上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兼任輔導員或二
年以上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專任輔導員資歷。具備特殊資
歷(如power教師)或條件者,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年資
得酌予縮短。
(二) 由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各學習領域、
課程或議題輔導群及現任央團教師擇優推薦,由本署公開遴選
後聘任之;其遴選簡章,由本署定之。
(三) 本署遴選通過者,聘任為央團教師,並發給聘書。每次聘期,
以一學年為原則;本署得視各央團教師之表現予以續聘,每次
續聘之聘期為一學年。
(四) 央團教師之培訓課程,由本署規劃,並得委由國家教育研究院
辦理。每學年培訓以二週為原則,辦理時間以寒暑假為優先;
並視需要,不定期舉辦研討會或增能研習。
(五) 央團教師於聘期中有不適任情況時,本署得召開評估會議後解
聘之,不受第三款聘期之限制。
六、央團教師權利義務,規定如下:
(一) 教師經取得央團教師聘書後,應依規定參加培訓研習及相關團
務(含期初、期中、期末團務會議),出席本署指派之會議;
遇不可抗力者(例如天災、車禍、喪假、重大緊急事件),得
辦理請假。出席本署辦理之增能研習,需實際參與課程,不得
無故離席,因故無法出席或參與團務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事
宜。未依規定參與或請假者,列入年度考核事項。
(二) 央團教師在服務期間,每週減授課十二節;兼任組長、副組長
者,每週減授課十八節。減授課所需代課鐘點費,由本署專款
補助,所屬學校於足額支付後,得彈性運用其所餘減授課之代
課鐘點費於課程與教學相關運作,但央團教師以維持每週在校
授課二節以上為原則。
(三) 央團教師在聘書規定服務期間,得免兼任導師職務;至直轄市
、縣(市)交流服務、參與本署相關會議或團務工作之必要時
,星期四、星期五均予公假,不排課;組長及副組長星期二、
星期四、星期五予以公假。
(四) 央團教師每年至少公開授課一次,並邀請地方輔導團觀課。
(五) 為鼓勵優秀教師擔任央團教師,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辦理
各級學校校長、主任或其他教育人員甄選時,其曾擔任央團教
師之年資,得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積分或酌予加分
;其基準,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或納入相關法
令規定。
(六) 央團教師服務績效優良者,由本署於年度結束時,函請所屬直
轄市、縣(市)政府從優敘獎;有特殊貢獻者,於年度中亦得
辦理敘獎。
(七) 為觀摩其他教育先進國家優良教學典範,以增進央團教師教學
觀念及技巧,提升輔導成效,本署得編列經費,評選優秀央團
教師出國參訪;其相關規定,由本署定之。
(八) 央團教師應協助所服務學校進行教師專業成長。
前項第二款減課後之每週授課節數,視為央團教師之每週基本授課節
數。實授節數超過基本授課節數者,得依規定支領超鐘點費。
七、中央輔導團之運作及相關經費,規定如下:
(一) 本署補助央團教師之所屬學校,按央團教師人數計算,每人每
學年度新臺幣五萬元,供該校作為推動課程及教學之用。
(二) 央團教師減授課所需代理、代課費,由本署專款補助經費支應。
(三) 央團教師參與由本署召集之會議、各輔導群運作及執行各項工
作,所需差旅及相關費用,由輔導群年度經費項下支應。
(四) 央團教師得視自身負擔情形,個別擔任各直轄市、縣(市)教
師研習活動講師,並由邀請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支給差旅
費、鐘點費。
八、央團教師之任期及評核,規定如下:
(一) 為使中央輔導團能廣納全國優秀人才且促進組織活化,央團教
師聘期,以連續聘任四年為限。
(二) 本署得邀集專家學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代
表,就央團教師服務表現進行考核;表現良好者,得優先續聘
,不受前款四年之限制。
(三) 央團教師任職期間之績效,由本署提供其服務直轄市、縣(市)
政府轉請所屬服務學校,作為年終考核及敘獎之重要依據。
(四) 央團教師任職期間之績效,由教師填寫自評表後送交本署評核
,總分達七十分以上者,始得續聘;各評核之參考項目及百分
比,由本署定之。
九、本署得依政策推動需要,採不分組方式,聘任專案央團教師(以下簡
稱專案教師),不受第二點至前點規定之限制。專案教師之資格、聘
任、任務及權利,規定如下:
(一) 專案教師應為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之合格教師。
(二) 為推動有效教學,本署得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規定,採全學年商借模式,
邀請具有有效教學能力之教師擔任專案教師,並由本署專款補
助專案教師所屬學校,每人每學年度推動課程及教學費用新臺
幣五萬元。
(三) 專案教師採跨領域、跨學習階段方式聘任,配合本署教學政策
,發展推動跨領域專業教學輔導。
(四) 專案教師,以入校輔導教師教學專業發展或研發設計數位學習
教材為主要任務,並配合教育部訂定之相關計畫,進行數位教
學教材拍片,以協助教師推動有效教學,及達成學生自學目標。
(五) 專案教師之權利義務,比照第六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規定。
十、專案教師之任期及評核,規定如下:
(一) 為廣納全國優秀教師成為專案教師,並提升教學品質,專案教
師聘期,以二年為限;其有延長必要者,每次得延長一年,並
以延長二次為限。
(二) 本署得邀集專家學者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代
表,就專案教師服務表現進行考核;表現良好者,得優先續聘
,不受前款聘任期間之限制。
(三) 專案教師之出勤,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規定辦理;執行任務之差旅費,依
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四) 專案教師任職期間之績效,由本署提供其服務直轄市、縣(市
)政府轉請所屬服務學校,作為年終考核及敘獎之重要依據。
(五) 專案教師任職期間績效之評核規定,由本署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