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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費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教育基本法第七條、私立學校法第五
  十九條及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三、本要點獎勵及補助對象,為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
  學)。

四、獎勵、補助經費之分配比率如下:
 (一)獎勵部分:總預算數百分之七十;係對學校之評鑑成績、辦學特色
   、行政運作、奬勵補助經費執行績效及其他配合本部重要政策推動
   績效事項,訂定核配基準給予獎勵。
 (二)補助部分:總預算數百分之三十;係對學校之現有規模及整體資源
   投入事項,訂定核配基準給予補助。

五、學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本部申請獎勵經費。
 (一)經核准立案,且招生達二年以上。
 (二)招生、學籍、課程、人事、會計、財務及行政電腦化等校務運作正
   常,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三)學校財團法人組織及董事會運作正常。
 (四)前二學年度學校新生註冊率加總平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六、獎勵經費依附表一基準配分,並依學校總得分占各學校合計總得分之
  比率核算經費。

七、學校申請前一學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減其全部或部分之獎勵經
  費:
 (一)合格教師比率,未符合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十
   條規定者,核減獎勵經費:
  1、合格教師比率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但未達百分之八十:核減百分
    之二十獎勵經費。
  2、合格教師比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但未達百分之七十五:核減百分
    之三十獎勵經費。
  3、合格教師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五以上但未達百分之七十:核減百分
    之四十獎勵經費。
  4、合格教師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但未達百分之六十五:核減百分
    之五十獎勵經費。
  5、合格教師比率未達百分之六十者:核減全部獎勵經費。
 (二)學校有違反私立學校法或相關法規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1、違反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或有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
    第七款情形之一,經本部糾正:核減全部獎勵經費。
  2、違反前目以外法規規定二案以上且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並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核減獎勵經費新臺幣二百萬元。
  3、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一案且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並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核減獎勵經費新臺幣一百萬元。
  4、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二案以上且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並限
    期改善,屆期已改善:核減獎勵經費新臺幣八十萬元。
  5、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一案且情節重大,曾經本部糾正並限期
    改善,屆期已改善:核減獎勵經費新臺幣六十萬元。
  6、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二案以上,情節輕微,經本部糾正,並
    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核減獎勵經費新臺幣四十
    萬元。
  7、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一案且情節輕微,經本部糾正並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核減獎勵經費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教職員工生之言行嚴重影響學校名譽或影響社會大眾觀感,且可歸
   責於學校,經本部查證屬實,依影響程度,核減獎勵經費新臺幣五
   十萬元至二百萬元。

八、學校經核准立案招生者,得向本部申請補助。

九、補助經費原則本部每年度保留百分之二十之金額,作為補助私立學校
  天然災害受損害或改善充實設備之用;其用以改善充實設備者,以協
  助本部或國教署辦理教育活動之學校為優先。
  學校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向本部通報災情狀況者,始得申
  請前項天然災害補助。
  第一項補助之基準,應衡酌該年度受災及協辦學校多寡等狀況決定。
  補助經費扣除第一項金額後所餘金額,依附表二基準配分,並依學校
  總得分占各學校合計總得分之比率核算經費。

十、學校應依下列順序使用獎勵、補助經費:
 (一)改善教學設備及設施,並依下列順序優先辦理:
  1、學科教學實驗室(包括實驗室廢液分類儲存設施及設備)、實習
    工廠場)、視聽、資訊設備(包括網路設施及設備)及教學相關
    設施。
  2、圖書館資料及設備。
  3、家政與生活科技、藝術生活等專科教室及相關教學設備。
  4、飲食衛生、廁所、照明(節能省電燈具)、體育、保健設備及汰
    換老舊耗能設備。
 (二)前款教學設備及設施已足夠,得作下列用途:
  1、學校因受重大天然災害所需之復原補助。
  2、現有教學設備得增加效能與使用年限之修繕及重要零配件之汰換
    。
  3、教學有關建築物、學生宿舍之重大修繕或設備之汰換添置。

十一、學校申請獎勵、補助經費,應填寫申請表,並檢附有關資料,按公
   告之日期向本部申請。
   學校申請獎勵、補助資料,有虛偽不實者,除撤銷當年度全部之獎
   勵、補助經費外,其下學年度不得申請獎勵、補助。

十二、本部受理申請案後,由國教署相關單位派員就基本資料予以初審。
   本部應邀請學者專家、學校校長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就初審
   結果及整體經費進行複審後,核定獎勵、補助之學校及金額;複審
   時,審查小組得視學校前一學年度所涉第七點之違失情節輕重,調
   整獎勵經費。

十三、受獎勵、補助學校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所有購置之物品,均應烙印載明「教育部○○學年度獎勵補助私
    立高級中等學校經費購置」字樣,列入財產管理清冊,並列為增
    加之財產辦理財團法人變更登記。
  (二)學校購置教學設施與設備計畫及請撥獎勵、補助經費事宜,應在
    規定期限內辦理完畢。
  (三)獎勵、補助經費應依規定專款專用,以補助及捐贈收入科目入帳
    ;因實際需要變更使用計畫,應報本部核准。
  (四)獎勵、補助經費應於當年度全數執行完竣;未執行完竣者,應敘
    明原因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展延;其未申請展延或申請未經核准
    者,應繳回未執行完竣之經費。
  (五)獎勵、補助經費之核銷,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四、受獎勵、補助學校應於經費使用完竣後,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結案事宜。
   獎勵、補助經費之運用列入本部年度視導訪視項目,並由國教署派
   員不定期抽查,確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