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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教育課程及教學事項要點
民國 107 年 07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辦理有關國民教育階段
  課程及教學相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目的及目標如下:
 (一)結合學校、機關(構)、社區、家長、教師、團體及法人(以下併稱各
   資源單位)之力量,共同規劃、推展國民教育課程教學活動及其相關事
   項,培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興趣,
   提升國民中小學教師教學知能,並加強行政人員教育相關素養,俾參與
   學校教學團隊進行課程研討及教學實作能力。
 (二)透過聯合推廣及整合方式,共同策劃辦理國民教育課程與教學活動及其
   相關事項,促進學校教學創新及行政效能。
 (三)推展課程相關議題,協助學生釐清其價值及觀念,並於生活中實踐。
 (四)促進家長參與各類課程宣導及研習活動,包括依「促進家長參與學校推
   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計畫」(以下簡稱促進家長參與計畫)辦理之課
   程宣導及研習活動。

三、本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機關(構)及各級公、私立學校(包括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
   校,以下簡稱各級學校)。
 (二)依法立案或登記之家長、教師及其他教育團體與公益法人(以下併稱團
   體)。

四、本補助對象辦理之活動或其他相關事項,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多元化:配合各學習領域之課程內涵、學校特色及學生特質,發展多元
   實施方式。
 (二)專業化:強調專業導向,增進教師參與課程發展及評鑑能力。
 (三)對話機制:研習進修、講座指導及其他相關活動,以專業對話之型態進
   行;並鼓勵教師積極參與校訂課程之研發,俾運用於教育現場。
 (四)資源統整:整合各資源單位及教師個人資源,積極推動國民教育階段課
   程知能研習及實施。

五、第三點本補助對象辦理之活動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得申請本補助:
 (一)涵蓋國民中小學之各領域及議題,尤重核心素養之提升。
 (二)有助提升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興趣、態度與成效、教師教學知能與行政
   人員素養及其他相關教學活動。
 (三)針對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國民教育階段課程,辦理之國民中小學教師
   及家長進修與實務研討活動、專業學習社群、工作坊、演講、座談、辯
   論、讀書會、營隊活動、小團體輔導、各類型教材研發及課程宣導資料
   之印製;其中實務研討活動內容係促進家長認識入學方案或有關適性教
   育者,其講師以曾參加種子教師研習並經認證者為優先。
 (四)其他國民教育課程教學相關之活動,或提供政策參考之學術研究。

六、本補助之申請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申請:第三點補助對象,應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填具申請表,並檢具
   公文、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明影本,連同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向本署申
   請;每一申請人每半年,以提出一案為原則。
 (二)審查:採隨到隨審原則審查;文件、資料不全,且得補正者,經通知限
   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並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申請。

七、本署受理申請案後,應交由相關單位,依業務權責進行審查,必要時,得
  邀請學者專家為之;經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定計畫書及補助款。

八、除促進家長參與計畫外,本補助之項目、基準及優先順序,規定如下:
 (一)項目及基準:
  1、講師鐘點費:
   (1)講師為內聘者,每節(以五十分鐘計)新臺幣(以下同)八百元。
   (2)講師為外聘,且與申請人有隸屬關係者,每節一千二百元。
   (3)講師為外聘,且為國內學者專家者,每節一千六百元。
   (4)講師為外聘,且為國外學者專家者,每節二千四百元。
  2、場地佈置、水電費:每場三千元。
  3、參考資料費:每人一百元。
  4、膳費:每人每餐八十元(午餐、晚餐)。
  5、前四目以外之補助項目及基準,依實際需要及有關法令規定,核實編
    列。
 (二)前款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或主管之學校者,
   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
   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
   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五;第
   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百分之
   九十。
 (三)統整性及跨直轄市、縣(市)之活動,優先予以補助。

九、促進家長參與計畫之補助基準及申請期程如下:
 (一)課程宣導及研習活動,每場次補助,最高以六萬元為限。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總補助經費,最高以三十萬元為限;全國家長
   團體之總補助經費,最高以九十萬元為限。
 (三)前二款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或主管之學校者
   ,應依「中央對直轄巿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
   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
   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者,百分之六十;第
   三級者,百分之七十;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
 (四)全國家長團體最高補助比率,以本署核定補助款之百分之八十為限,全
   國家長團體並應編足分攤款。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全國家長團體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申請。

十、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
  ,酌予調降本補助經費額度。

十一、本補助款請撥、核銷程序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本補助款得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其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並
    應於活動結束二個月內,辦理核結。
  (二)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預期次數執行;直轄市、
    縣(市)政府得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本補助款。
  (三)以本補助款辦理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法之
    規定,並受本署監督。
  (四)申請案經核准後,受補助對象應依核定之計畫書執行,不得以補助經
    費不足或其他事由,未經核准即擅自變更計畫;其未經核准變更計畫
    者,應於一個月內繳回補助款。
  (五)對團體之補助,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預算執
    行應注意事項」及下列規定辦理:
   1、辦理結報時,應檢具經核定之補助計畫書所列項目及金額文件、經
     費收支結算表、原始憑證,有餘款或違規者,並應繳回款項。
   2、同一案件向二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
     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與金額。
   3、申請本補助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得撤銷補助,並通知限期
     繳還。
   4、本補助之執行,有違反計畫書、本要點或法令規定者,得廢止補助
     之全部或一部,及以書面通知限期繳還,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
     補助對象一年至五年之補助申請。

十二、受補助對象應於期限,檢附書面資料辦理核銷結報相關事宜,逾期未辦
   理完竣,得依情節輕重,停止一年至五年之補助申請。必要時得至直轄
   市、縣(市)政府實地訪視,瞭解其執行計畫情形。

十三、受補助對象執行本補助款成效優良者(包括個人),得由主管機關予以
   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