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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教育課程及教學事項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180692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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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辦理有關國民教育
    階段課程及教學相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目的及目標如下:
 (一)結合學校、機關(構)、社區、家長、教師、團體及法人(以下併
      稱各資源單位)之力量,共同規劃、推展國民教育課程教學活動及
      其相關事項,培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
      生學習興趣,提升國民中小學教師教學知能,並加強行政人員教育
      相關素養,俾參與學校教學團隊進行課程研討及教學實作能力。
 (二)透過聯合推廣及整合方式,共同策劃辦理國民教育課程與教學活動
      及其相關事項,促進學校教學創新及行政效能。
 (三)推展課程相關議題,協助學生釐清其價值及觀念,並於生活中實踐。
 (四)促進家長參與各類課程宣導及研習活動,包括依「促進家長參與學
      校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計畫」(以下簡稱促進家長參與計畫)
      辦理之課程宣導及研習活動。

三、本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機關(構)及各級公、私立學校(包括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
      商學校,以下簡稱各級學校)。
 (二)依法立案或登記之家長、教師及其他教育團體與公益法人(以下併
      稱團體)。

四、本補助對象辦理之活動或其他相關事項,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多元化:配合各學習領域之課程內涵、學校特色及學生特質,發展
      多元實施方式。
 (二)專業化:強調專業導向,增進教師參與課程發展及評鑑能力。
 (三)對話機制:研習進修、講座指導及其他相關活動,以專業對話之型
      態進行;並鼓勵教師積極參與校訂課程之研發,俾運用於教育現場。
 (四)資源統整:整合各資源單位及教師個人資源,積極推動國民教育階
      段課程知能研習及實施。

五、第三點本補助對象辦理之活動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得申請本補助:
 (一)涵蓋國民中小學之各領域及議題,尤重核心素養之提升。
 (二)有助提升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興趣、態度與成效、教師教學知能與
      行政人員素養及其他相關教學活動。
 (三)針對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國民教育階段課程,辦理之國民中小學
      教師及家長進修與實務研討活動、專業學習社群、工作坊、演講、
      座談、辯論、讀書會、營隊活動、小團體輔導、各類型教材研發及
      課程宣導資料之印製;其中實務研討活動內容係促進家長認識入學
      方案或有關適性教育者,其講師以曾參加種子教師研習並經認證者
      為優先。
 (四)其他國民教育課程教學相關之活動,或提供政策參考之學術研究。

六、本補助之申請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申請:第三點補助對象,應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填具申請表,並
      檢具公文、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明影本,連同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
      向本署申請;每一申請者,每半年以提出一案為原則,並應於每年
      十月三十一日前申請。
 (二)審查:採隨到隨審原則審查;文件、資料不全,且得補正,經通知
      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七、本署受理申請案後,應交由相關單位,依業務權責進行審查,必要時
    ,得邀請學者專家為之;經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定計畫書及補助款。

八、本補助之項目、基準及優先順序,規定如下:
  (一)項目及基準:
      1、講座鐘點費:依行政院訂定講座鐘點費支給表之基準編列。
      2、場地佈置(含清潔及水電費):每場新臺幣(以下同)三千元。
      3、印刷費:每人一百元。
      4、膳費: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
          討(習)會管理要點編列。
      5、前四目以外之補助項目及基準,依實際需要及有關法令規定,
          核實編列。
  (二)前款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或主管之學
        校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相關規定及配
        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
        ,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
        級者,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百
        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三)統整性及跨直轄市、縣(市)之活動,優先予以補助。

九、促進家長參與計畫之補助基準及申請期程如下:
  (一)課程宣導及研習活動,每場次補助,最高以六萬元為原則。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總補助經費,最高以三十萬元為限;全
        國家長團體之總補助經費,最高以九十萬元為原則。
  (三)前二款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或主管之
        學校者,應依中央對直轄巿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
        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
        ,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第二
        級者,百分之六十;第三級者,百分之七十;第四級者,百分之
        八十;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四)全國家長團體最高補助比率,以本署核定補助款之百分之八十為
        限,全國家長團體並應編足分攤款。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署各計畫所定期限申請;全國
        家長團體應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申請。

十、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況或其他特殊
    需要,酌予調降本補助經費額度。

十一、本補助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本補助對象為地方政府者,相關規定如下:
     1、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以納入
          預算方式辦理為原則。
     2、有關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行政院與教育部相關規定及本署函
          文說明辦理,並於核定計畫期程結束後二個月內辦理核結。
      3、本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且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
          用該法之規定,並受本署監督。
     4、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事項及經費執行;不得以
          補助經費不足或其他事由,擅自變更計畫;其未經核准變更計
          畫者,應於一個月內繳回補助經費。
 (二)本補助對象為團體者,相關規定如下:
      1、申請補助計畫,應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行政院與教育部相關規定及本署函文說明辦
          理。
     2、申請補助計畫向二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與金額。
      3、申請補助計畫之文件、資料及後續核銷憑證,倘虛偽不實者;
          或計畫執行未符本署核定計畫及補助經費之編列、違反本要點
          及相關法令規定者,得撤銷補助計畫之部分或全部,並於本署
          通知一個月內繳回補助經費。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補助對
          象一年至五年之補助申請。

十二、受補助對象應依限檢附資料辦理結報作業,並應配合相關機關查察
      作業,提供計畫執行及經費支用原始憑證等相關資料。
   受補助對象未獲本署函文同意結案或逾期未辦理完竣者,本署得依
      情節輕重,停止一年至五年之補助申請。
   本署得至受補助對象之計畫進行實地訪視,瞭解其執行計畫情形。

十三、受補助對象執行本補助款成效優良者(包括個人),得由主管機關
      予以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