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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
立法理由:
第 一 條  
為改善高等教育品質,因應少子女化衝擊,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
員工權益,協助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有效利用學校現有資
源,特設置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
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
位預算,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
 
第 三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轉型:指私立大專校院透過改制或調整現行營運模式,繼續
    辦理學校教育。
二、退場:指學校財團法人停辦所設私立大專校院後,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
    (一) 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
    (二) 解散。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受贈收入。
四、接受融資學校償還之資金收入。
五、本基金財產處分收入。
六、融資利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及融資私立大專校院,執行轉型所需支出。
二、補助及融資私立大專校院,執行停止全部招生及退場所需
    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第 六 條  
本基金設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
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教育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教育部就各部會代表或專家學者聘兼之。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應隨
其本職進退;專家學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
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七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 八 條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及主持,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第 九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教育部現職人員派兼之。
 
第 十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
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十二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
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三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十四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十五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十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