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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
    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人民陳情案件,指陳情人以書面(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或
    言詞(電話或親至本部)直接向各單位陳述或透過部長民意信箱、上級或其他
    機關交(移)辦有關本部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
    或行政權益之維護之具體陳情案件。
三、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程序及原則(流程圖如附件一)如下:
  (一)人民以書面方式向部長辦公室、次長辦公室、主任秘書辦公室及各單位陳述
      或經由上級或其他機關交(移)辦之陳情案件,應由本部秘書處完成公文掛
      號程序後,分辦相關業務單位處理。
  (二)以言詞向本部陳情者,業務權責單位應將陳情事項作成紀錄 (格式如附件二)
      ;親至本部陳情者依附件三之處理流程辦理,並由業務權責單位請陳情人簽
      名或蓋章,再送本部秘書處依前款程序辦理。
  (三)人民陳情案件之內容涉及二個單位以上者,由陳情內容涉及比重較大者主辦
      ;無法分辨內容比重時,由陳情內容所涉第一個單位主辦。
  (四)受理之人民陳情案件非屬本部權責者,應逕移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陳情人。
  (五)如連續收到同一事由之人民陳情案件(包括同一陳情人)得予併案辦理,如
      人民陳情案件已答復陳情人後,上級機關再交辦同一事由者,應將辦理情形
      答復交辦機關。
四、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惟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
  (三)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
五、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依本部各類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時限表之處理期限辦
    理,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
    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六、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各單位應予保密。
七、人民陳情案件以部長民意信箱回復陳情人為主。為了解陳情人對本部處理案件
    之滿意度,部長民意信箱滿意度調查及處理機制(如附件四)如下:
  (一)除符合第二款之情形外,應於回復民眾信件內容末,附滿意度問卷調查聯結
      網址。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單位主管審核同意者,得不附滿意度問卷調查聯結網
      址:
   1、非屬本部權責。
   2、無具體內容。
   3、同一事由信件達百件以上。
   4、其他特殊事由。
  (三)本部綜合規劃司得抽查各單位不附滿意度問卷調查聯結網址之情形;有未符
      合規定者,並得視需要提報副主管業務會報檢討改善。
八、人民陳情案件之分析:
  (一)本部應定期統計人民陳情案件數、問題性質及滿意度等,加以檢討分析。
  (二)本部所屬機關應定期提報機關重大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報告,由本部併同
      前款資料陳核一層長官參閱。
九、本部所屬機關應視實際業務執行需要,適時修正人民陳情案件處理之相關作業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