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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
立法理由: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教師專業成長、團隊合作、創新教學、適性輔導、樹立優質教學典範,以提升教師教學績效及提高教學品質,並執行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三、教學卓越獎每年辦理一次,依所提方案教學對象分組如下:

(高級中等學校組。

(國民中學組。

(國民小學組。

(幼兒園組。

         參賽教師同時任教於不同教育階段,應擇一組別參賽;校長亦同。

         第一項各組給獎名額,由本部視當年度經費狀況及施政重點決定。

五、教學團隊之評選,分下列二階段辦理:

(初選:採自薦及他薦二種舉薦方式;以書面審查並參考教學現場觀察紀錄資料為原則。高級中等學校組劃分為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及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六區,由各區就舉薦之教學團隊評選後,推薦參加複選;國民中學組、國民小學組及幼兒園組(包括各附設國中部、國小部、幼兒園及完全中學國中部)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就舉薦之教學團隊評選後,函報推薦名單參加複選。

(複選:以送件資料書面審查及發表會審查,並參考教學現場觀察紀錄資料為原則,由本部評選後核定;本部得委託地方政府、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選。

         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各地方政府得依初選結果,以複選推薦名額三倍為限,辦理地方教學卓越獎表彰,辦理初選活動經費及獎金由本部視當年度經費狀況酌予補助。

         前項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八十二;第二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八十四;第三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八十六;第四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九十。

六、辦理初選機關依前點規定推薦之教學團隊數如下:

(高級中等學校組劃分為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及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六區,各區並依主管學校之教師人數比例分配,即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二千人以下得推薦一團隊,二千零一人以上,每增加滿二千人得推薦一團隊,至多以推薦二十團隊為限。

(國民中學組教師人數二千人以下推薦一團隊,二千零一人至四千人推薦二團隊,四千零一人以上推薦三團隊。

(國民小學組教師人數三千人以下推薦一團隊,三千零一人至六千人推薦二團隊;六千零一人至一萬人推薦三團隊,一萬零一人以上推薦四團隊。

(幼兒園組教保服務人員人數二千人以下推薦一團隊,二千零一人至四千人推薦二團隊,四千零一人以上推薦三團隊。

第 一 條  國立臺灣大學為癌症醫學教育研究及癌症醫療服務之需要,特設置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並以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為管理機關。

第 三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醫療收入。

三、教學訓練及建教合作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醫療成本支出。

二、教學訓練、研究發展及建教合作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資金,得以轉撥計價方式與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互相調撥;其作業程序,由國立臺灣大學另定之。

第 六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八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十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十一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