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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3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非營利幼兒園實施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支持家庭育兒,促進幼兒健康成長,以結合公部門與民間力量,提
  供平價優質之教保服務,減輕家庭育兒支出、滿足家長托育需求、維
  持專業人員薪資水平,並確保幼兒教保服務之品質。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非營利幼兒園與及其辦理之非營利性質法人(
  以下簡稱非營利法人),及下列政府機關(構)、學校委託非營利法
  人辦理非營利幼兒園者(以下併稱委託單位):
  (一)中央政府機關(構)及國營事業(以下簡稱中央機關(構))。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鄉(鎮、市)公所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地方公營事業(以下簡稱地方機關
    (構))。
  (三)國立各級學校及軍警校院(以下簡稱國立學校)

四、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但其營運成本為全部由家長自行負擔者,僅
  補助第五款及第八款至第十一款之經費:
  (一)新設非營利幼兒園建築物裝修及購置教學設備費。
  (二)永續經營之房舍修繕及設施設備改善、維護與購置費。
  (三)籌備期間費用。
  (四)交接期間費用。
  (五)輔導費。
  (六)繳交費用差額補助。
  (七)配置助理人員費。
  (八)補助早期療育專業團隊專業人員輔導費用。
  (九)業務費。
  (十)獎勵無償提供場地之補助。
  (十一)獎勵非營利法人之補助。
  (十二)入園督導費。
  (十三)績效獎金。
  前項各補助項目之補助對象及基準規定如附表一,第一款至第三款補
  助項目,因有情形特殊經本署同意者,得視實際需求核予補助經費。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經費來源:由本署編列預算支應。
  (二)申請方式如下表:

       辦理類型
補助項目

辦理類型

辦理期程

初審及報署

申請單位

建築物裝修及購置教學設備費用

委託辦理

新設園開辦前

委託單位

永續經營之房舍修繕及設施設備改善、維護與購置費

委託辦理

契約屆滿當學年及轉型當學年度

委託單位

申請辦理

契約屆滿當學年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籌備期間費用

委託辦理

本署每學年預核

委託單位

申請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交接期間費用

委託辦理

更換非營利法人當年度六月三十日前

委託單位

申請辦理

輔導費

委託辦理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園輔導作業原則規定辦理

幼兒園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辦理

繳交費用差額補助

委託辦理

本署每學年預核,另依函文追加申請。

申請辦理

配置助理人員費

委託辦理

申請辦理

補助專業團隊專業人員輔導費用

委託辦理

申請辦理

業務費

委託辦理

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

委託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辦理

獎勵無償提供場地、設施及設備之補助

委託辦理

本署每學年核定

委託單位

申請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獎勵非營利法人之補助

委託辦理

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

非營利法人

申請辦理

入園督導費

委託辦理

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

非營利法人

申請辦理

績效獎金

委託辦理

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

委託單位

申請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審查方式:
    1、由本署依各該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及經費需求,辦理書面審查
      ,並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勘查及經費核定。
    2、本署於審查完竣後,應將結果通知各該申請單位掣據撥款。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要點補助比率,除第四點第六款依附表三外,其餘依附表二。
  (二)補助經費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
    予以調整。
  (三)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於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本署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
    各一份(包括電子檔案)辦理核結事宜。
  (四)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內容執行。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地方機關(構)及國立學校應配合本署學前政策積極辦理非營利
    幼兒園,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相關人員,應予以獎勵。
  (二)本署應督導並瞭解中央機關(構)、地方機關(構)或國立學校
    實際執行情況,必要時得請其提送辦理之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抽
    訪,發現問題時即刻督導改善。
  (三)中央機關(構)、地方機關(構)或國立學校之執行成果將作為
    往後年度核定補助款之參據,執行成果欠佳者,本署得酌減其下
    一年度相關補助款之補助比率。

八、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補助所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應為運用機關學校閒置
    空餘設立,不得由現有公立幼兒園轉型參與。
  (二)本要點所稱非營利幼兒園,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本辦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者。
  (三)委託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或學校財團法人提供作為委託辦理非
    營利幼兒園之場址,如自行改作其他用途者,應返還教育部或本
    署歷年補助於該園址設施設備之經費。
  (四)依行政院或本署政策需要,經核定辦理非營利幼兒園者,得專案
    核予第四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經費,其補助比率比照中央機關
    (構)及國立學校;申請辦理者,補助基準及期程比照委託辦理
    類型,並由辦理之非營利法人向本署提報經費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