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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高等教育審議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審議及諮詢高等教育相關事項,提升我國高等教育品質,特設高等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高等教育施政計畫書及政策白皮書。
(二)審議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高職部之設立、改名、改制、合併及停辦事項。
(三)諮詢高等教育資源分配事項。
(四)諮詢高等教育重要法令事項。
(五)諮詢其他高等教育政策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兼之,並由本部部長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國立大學校院協會、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及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之代表。
(二)學者專家及學術研究機構之代表。
(三)產業界之代表。
四、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協會、協進會或機構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為專家學者者,由召集人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 本會必要時,得設工作小組,由本會委員為工作小組召集人,高等教育司司長為副召集人,針對高等教育議題研提具體建議及策略。
六、 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之主席由委員互選產生。
協會、協進會或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本會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七、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高等教育司司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高等教育司辦理。
八、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