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本部及所屬機關之研究發展,以提升施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應運用知識管理及其他創新方法,並辦理研究計畫,以推動研究發展工作。
本部各業務單位,應以前瞻性之規劃,就業務相關事項,進行文件或資訊蒐集,注重知識分享、活用及創新,運用本部知識管理平台(KMS),創造知識價值,以強化研究發展之推動。
三、研究發展工作由本部綜合規劃司負責統籌推動,各所屬機關研考單位配合辦理,並依下列方式辦理研究計畫:
(一)
本機關人員自行研究
(二)
與有關機關人員共同研究。
(三)
與專家或學術機構合作研究。
(四)
委託專家或學術機構專題研究。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當年度研究計畫項目、期程、經費等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有增修異動並應即時更新。
五、所屬機關研考單位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確認前一年度研究計畫執行成果及獎勵情形,並報本部備查。
六、本部得視需要,不定期向所屬機關進行書面或實地查訪研究發展工作推動成效,並提出檢討。
七、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對於下列各款工作之推動,有顯著成效者,得在年度結束前予以獎勵:
(一)
對於國際競爭力及國家發展,提出創新建議。
(二)
對於政府治理與機關業務,研提推動及改進作法。
(三)
對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
(四)
對於機關研究發展工作積極推動。
八、前點所定獎勵規定如下:
(一)嘉獎、記功、記大功或發給獎金。
(二)依各機關陞遷評分標準表列入個人陞任評分。
(三)薦送進修或公開表揚。
(四)對具有特殊價值之研究著作予以贊助出版。
(五)作為個人考績項目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