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獎勵國中優秀畢業生
就讀當地高中職,均衡高中職教育發展,以促進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推
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對象:
(一)本要點以獎勵資源弱勢地區優秀國中畢業生升學當地高中職為原則,
其對象為高中職日間部學生。
(二)本要點所定當地,係以適性學習社區為基準,其超出適性學習社區之
範圍者,應於提出獎學金申請時,另案報本署核定。
(三)辦理獎勵國中畢業生升學當地高中職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之
高中職,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優先:
1、教育資源相對不足。
2、地理位置偏遠或交通不便,情形嚴重。
3、國中畢業生升學人口外流嚴重。
4、其他教育資源弱勢因素。
三、獎學金金額:由本署依每年度之經費額度核定受獎助學校及其分配名額,
經核定受獎助之學生,每人每學期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四、實施方式:
(一)本署:
1、統籌分配補助之經費;其審查原則另定之。
2、依高中職學校地理位置、招生情形、班級與學生數等因素,組成
審查會審查並核定獎學金補助學校及名額。
3、督導受補助高中職確實辦理獎學金核發工作。
(二)學校:
1、訂定補充規定:受補助之高中職依適性學習社區地理範圍、國中
分布情況、各類入學管道學生比例及相關獎學金分發作業程序等
,訂定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
2、進行獎學金宣導:受補助之高中職應向當地國中之師生及家長宣
導本獎學金,並將所定補充規定及每學期獲獎學生名單公布於學
校網頁。
3、分配獎學金名額:學校應本公平擇優原則,均衡分配獎學金名額
於下列各類入學管道之學生(不包括直升及獨立招生方式入學之
學生):
(1)第一學期新生:
免試入學學生,依高一上學期第一次定期考查成績,擇
優發給獎學金。
申請或甄選入學學生,由學校依招生計分基準,擇優發
給獎學金。
登記分發入學學生,以第一志願升讀該校者,由學校依
入學測驗成績擇優發給獎學金。
免試入學以產業特殊需求類科為志願之學生,其獎學金
名額由本署另行核計,再由學校擇優發給獎學金。
(2)第二學期至第六學期學生:
第一學期獲本獎學金獎勵之學生,自第二學期起,其前
一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名列同年級、同年級同類科(組)
或學程前百分之二十,且德行評量無小過以上紀錄並經導
師推薦者,得繼續申請本獎學金。如該生該學期成績未達
上述規定,得由同年級入學時符合上述規定之學生申請遞
補。
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學生獎學金名額由本署另行核計,其
名額與一般生名額不得相互流用。第一學期獲本獎學金獎
勵之學生,自第二學期起,其前一學期德行評量無小過以
上紀錄並經導師推薦者,得繼續申請本獎學金。如該生該
學期未達上述規定,得由同年級入學時符合上述規定之學
生申請遞補。
(3)休學及轉學學生,永久喪失領取本獎學金之資格,該獎學金
名額得由同年級入學時符合上述規定之學生申請遞補。
4、辦理獎學金審查及核發:
(1)學校受理本獎學金申請,應就學生之成績予以初審,並在申
請書上加註審核意見,檢齊初審合格學生清冊、全部申請文
件及領據,裝訂成冊,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函報本署
核撥獎學金。
(2)學校於每學期完成獎學金核發作業後,應將學生印領清冊等
相關表件留校備查。
(三)學生:申請本獎學金之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並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於
期限內提出申請:
1、第一學期新生:
(1)免試入學學生,應檢附第一次定期考查成績相關資料,向學
校提出申請。
(2)申請或甄選入學、登記分發入學學生,應檢附入學測驗成績
單影本,及第一志願就讀該校相關證明影本,向學校提出申
請。
2、第二學期至第六學期學生:檢附前一學期成績單影本,向學校提
出申請。
五、本項補助應專款專用,受補助學校應依本要點規定執行,並確實填報本署
檢核表冊及相關資料。本署得派員抽查其辦理情形,如有不實,應依相關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