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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大學擴大甄選入學名額比率審查基準
民國 98 年 07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大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特訂
    定本基準。


二、大學甄選入學及其他非屬考試分發入學管道之招生名額,以不超過該
    校當學年度新生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但有特殊需求,經擬具
    申請擴大甄選入學名額比率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報本部專案審
    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三、大學每次申請擴大甄選入學名額之比率,以當學年度新生招生總名額
    百分之二十為限。


四、本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招生現況及各類入學管道之學生表現分析:
      1.最近五學年度各類入學管道之核定名額、報名、錄取及報到人數
        之統計分析。
      2.最近五學年度各類入學管道之學生來源分析。
      3.最近五學年度各類入學管道學生之學業表現及在學穩定性之相關
        分析。
(二)現行甄選入學各類甄試之辦理情形:
      1.最近三學年度甄選入學名額所占招生總名額之比率及後續擴大甄
        選入學名額之需求。
      2.甄選入學中各類甄試之辦理型態(例如各項審查資料、面試、筆
        試及小論文等)、該類甄試之試務作業、命題作業、審查作業、
        甄試當日之進行方式及成績處理作業等。
      3.最近三學年度學校辦理甄試作業之預算及經費運用情形。
      4.各類甄試入學作業爭議與其處理方式(包括爭議處理機制)及結
        果。
(三)擴大甄選入學名額比率後,辦理甄試作業之有效因應方式:
      1.各類甄試試務、命題與審查作業、甄試當日之進行方式及成績處
        理等之因應機制。
      2.試務經費成本之重新核算及預定收取報名費之金額。
      3.擴大甄選入學名額比率後有效落實學校之社會責任(例如對於偏
        遠地區、社經背景與文化不利學生之配套機制、第二階段收取報
        名費之檢討及合理調降措施)。
      4.學校建立並執行評估各院、系及學位學程辦理甄試成效之機制。
(四)擴大甄選入學名額比率之預期效益。


五、本部審查本計畫,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甄選入學學生報到情形及學生在校穩定性優於以其他入學管道入學
      之學生。
(二)甄試機制能達成多元適性選才之目標。
(三)試務機制足以負荷擴大甄選入學名額比率後之負擔,並兼顧公平性
      及合理性。
(四)最近三學年度無重大試務缺失。
(五)試務經費編列與支用及報名費收取之合理性。
(六)最近三學年度甄選入學名額所占該學年度招生總名額之比率及後續
      擴大需求之必要性。
(七)學校建立並執行評估各院、系及學位學程辦理甄試成效之機制。


六、本部審查本計畫之程序規定如下:
(一)大學應擬具本計畫,於前一(學)年度六月三十日前報本部審查。
(二)本部為審查本計畫,得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
(三)本部應於截止收件日後二個月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大學
      。


七、大學擬具之本計畫經審查通過者,應以經本部核定之擴大甄選入學名
    額比率辦理招生至少二年以上,始得再次申請擴大甄選入學名額比率
    ;再申請擴大名額比率之大學,應提報成果報告,並依第二點及第三
    點規定辦理。


八、大學應督促參與甄選入學管道之院、系及學位學程確實追蹤各類學生
    之入學成績、在學表現、生活適應等資料,及分析參與甄選入學之成
    效。


九、本部得追蹤、查核大學擴大甄選入學名額比率之辦理成果,並以之作
    為審查後續申請擴大甄選入學名額比率或核定招生名額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