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實踐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精神,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規定,精進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中小)教師教學效能,提升國中小學生學習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 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貫徹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政策,提升國中小教學正常化、適性輔導及學習品質。
(二) 協助各地方政府建構整體性課程與教學領導機制,規劃並執行教師專業進修體系,提高教師教學效能。
(三) 督促各地方政府健全國民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之組織與運作,配合中央教育政策,研發有效教學、多元評量及補救教學之教學策略,作為教師專業成長之支持體系。
(四) 輔導各地方政府督導所屬國中小深化校本進修活動、倡導教師學習社群,促進教師專業成長。
三、實施原則:
(一) 資源統整:整合中央及地方政府、師資培育機構、教育研究單位、國中小、教師組織及家長組織等資源,形塑有效之支持體系,營造有利於提升教學品質之環境。
(二) 整體規劃:呼應中央教育政策、地方教育發展及國中小教育願景,整體規劃課程與教學發展機制。
(三) 專業對話:建立教育行政機關、國中小、教師及家長等對話機制,達成有效教學品質之共識,引領專業實踐。
四、實施策略:
(一) 理念倡導:結合地方政府教育局(處)督學(包括課程督學)、科室相關人員、輔導團、國中小校長及行政人員、家長會、教師會等組織人員,形成有效支持體系,倡導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願景與理念,以利政策施行。
(二) 專業增能:建置教師專業支援平台,依教師職能規劃分級研習課程,並發展專業認證機制,以健全教師進修研習體系,結合教師學習社群,促進永續專業成長及型塑研究風氣。
(三) 培育人才:培育校長、主任、組長、輔導團團員、種子教師、領域召集人等課程教學領導人才,建立培用合一之機制,厚植領導教師專業發展之優質人力。
(四) 教學研發:研發有效教學、多元評量、補救教學之策略,激發教師教學熱情與專業能量,促使學生獲得適性有效之學習。
(五) 評估檢核:整合學習檢測資源加以應用,系統分析學生學習表現,據以檢討精進教學品質成效,調整教師專業增能策略,落實評鑑回饋功能。
五、補助對象:地方政府。
六、辦理內容:
(一) 地方政府成立推動小組,辦理下列督導及考核事項:
1、 建構藍圖與整體計畫:配合本署課程與教學政策推動重點、統整規劃直轄市、縣(市)發展方向及重點,並權衡直轄市、縣(市)發展與學校特色,建構直轄市、縣(市)「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精進國中小教學品質」發展藍圖與整體計畫。
2、 整合組織資源:以本要點為核心,整合直轄市、縣(市)層級執行本署課程教學相關補助業務,包括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各推動相關科室、教師研習中心、輔導團、中心學校、區域聯盟、專案編組等,並衡酌本署其他有關課程與教學之補助經費,妥善分配經費及資源。
3、 研訂行動方案:配合本署課程與教學政策推動重點及直轄市、縣(市)整體計畫,擬訂並辦理下列行動方案:
(1) 教學正常化,應辦事項如下:
就所屬學校之課程計畫,督導學校按課程綱要排課、教師依課表授課。
對校長、主任、組長、教師、家長進行五育均衡教育之宣導,營造教學正常化之氛圍。
籌組查核小組(當然成員:駐區督學、課程督學、專家學者、輔導團員),依地方政府所定之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之規定,每月至少抽訪所屬國中小各一次。
(2) 教師依專長授課,應辦事項如下:
掌控國中各學習領域(學科)教師員額,及依專長授課情況,確實督導學校改善師資結構。
鼓勵國中教師進修第二專長。
優先協助學校補足藝能活動課程(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藝術與人文)師資,以改善藝能活動課程之師資結構。
辦理非專長授課或需加強之領域關鍵能力等專業成長活動。
(3) 落實適性輔導,應辦事項如下:
教導教師運用「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
指導行政人員應善於運用推動「國民中學推動生涯發展教育工作手冊」。
責成學校建立每位學生之生涯輔導檔案。
辦理國中生生涯發展進路宣導,以認識彈性就學轉換制度。
增進校長、主任、組長、教師、家長有關適性輔導之知能。
(4) 提升教學品質,應辦事項如下:
督導學校確實召開課程發展委員會、領域教學研究會。
輔導學校以學習社群模式運作領域教學研究會。
增進教師紙筆評量、實作評量、檔案評量等多元評量知能。
宣導國中學生學習成就評量標準及實作程序。
研發並推廣有效教學(包括差異化教學)、多元評量與補救教學之教學策略及示例。
宣導國中小補救教學基本學習內容。
辦理補救教學知能研習,使教師具備課堂即時補救教學之能力。
應用相關之學習檢測,系統分析學生學習表現,據以調整各學習領域(議題)之教師專業增能重點及策略。
辦理家長、親師合作等成長活動。
4、 辦理計畫前置規劃及自評:由地方政府推動小組依據本署推動重點、前年度之期中檢核建議,邀集學者專家(包括本署輔導諮詢委員二人以上)共同辦理計畫前置規劃、計畫自評工作。
5、 督導與考核:由地方政府教育局(處)行政科室督學及課程督學組成督導訪視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1) 進行定期、不定期訪視,瞭解所屬各學習領域(議題)輔導團及國中小所執行之各項行動方案辦理成效。
(2) 規劃辦理成果發表、觀摩及分享活動,辦理績效優良學校從優敘獎,辦理績效不良者,應加強追蹤輔導。
(二) 前款推動小組,由地方政府教育局(處)長或副局(處)長擔任召集人,成員應包括駐區督學、課程督學、輔導團代表、學校代表、教師組織代表、家長組織代表、學者專家(包括本署輔導諮詢委員二人以上)及教育局(處)相關課程與教學推動科室人員。
七、補助範圍、額度及規範:
(一) 補助範圍:
1、 執行前點之辦理內容,及配合辦理本署當年度階段性之課程政策推動重點事項(每年以彙整表如附件一宣達),所必須編列之經費。
2、 課程推動人員代理代課經費:地方政府置課程督學、輔導團幹事、輔導團員、本土語言指導員等代理代課經費;其經費支出項目與基準及代理代課減課情形及使用範圍如附件二及附件三。
(二) 補助額度: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各地方政府最近三年度之基準財政收入額占基準財政需要額之比率平均值,作為各地方政府財力之標準,分不同補助基準,並依所屬校數、教師人數及考量地理環境、交通情形之差異予以計算;其計算方式如附件二。本署視年度整體經費核定情形調整之,其有調整者,應於前一年度九月函知地方政府。
(三) 補助規範:
1、 第一款第一目之經費不得少於專業成長活動補助款額度之百分之八十;家長、親師合作等成長活動之經費不得少於專業成長活動補助款額度之百分之三;其所定專業成長活動補助款,不包括課程推動人員代理代課經費
2、 地方政府分配輔導團各領域、議題小組之組織運作經費,應維持補助款項所列之每組團務運作額度,並視年度計畫推動重點調增輔導團辦理專業成長活動所需經費。
3、 輔導團配合本要點之辦理內容,及本署當年度階段性之課程政策及直轄市、縣(市)領域課程需求之教師專業成長活動,辦理經費除由輔導團組織運作經費中編列外,亦得另於專業成長活動補助經費額度內編列。
4、 本項補助經費為經常門,如有教材教具及圖書等設備之添購,應以購買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物品為限。
八、計畫提送與審查:
(一) 計畫提送: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整體計畫及各行動方案之擬訂及自評作業,並於十一月十五日前,將所有計畫提送各分區策略聯盟審查,所送申請計畫應包括直轄市、縣(市)整體計畫、直轄市、縣(市)層級各項行動方案(包括提供學校層級申請與審查之配套方案)、輔導團各領域及議題小組計畫,並均附經費明細。
(二) 審查作業分下列階段辦理:
1、第一階段:由地方政府邀請本署輔導諮詢委員(二人以上)辦理自評檢視計畫完整性。
2、 第二階段:地方政府整體計畫透過各分區策略聯盟十一月份之會議辦理審查,審查規定由本署另定之。
3、 第三階段:地方政府應依審查意見修正後函報本署備查,本署依計畫核算經費後,循行政程序核定撥付。
九、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 本要點之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分二期撥付,第一期先撥付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六十,供當年二月至八月執行之用,第二期視地方政府年度執行狀況撥補當年九月至次年一月之不足款項,以減少結餘款繳庫額度;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宜,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如補助款有結餘或辦理梯次未達預期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或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 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前年度補助經費核結(核結日期之計算以本署同意核結之「發文日期」為準),屆期未完成核結者,補助款按月份比率扣減當年度第二期經費。結餘款超過該年度本署核定經費百分之五者,補助款按比率扣減當年度第二期經費。
(三) 地方政府應於核結同時提報該年度各項計畫之辦理執行成效及檢討,並繳交書面報告及電子檔各一份(A4規格,十頁以上三十頁以下),其內容應包括前言、量化分析(例如查核教學正常化之校數、經費核撥數、結餘數、專業成長場次、數量、參加人數、輔導團各領域及議題小組辦理到校輔導、示範教學之次數、教材與示例研發之件數等)、質性分析(例如教學正常化之查核與追蹤輔導結果、各類專業成長活動辦理之課程內涵與成效,或輔導團是否辦理專業增能、運作效能是否提升、過程檢討、問題解決策略,及相關活動成員滿意度調查方式或問卷樣本、滿意度相關統計、活動相關照片等);未檢附書面報告及電子檔完成核結者,不予撥付第二期經費。
十、成效考核:
(一) 本要點所執行之計畫應具備督導與考核之行政運作機制,未呈現者,不補助當年度課程督學及輔導團團務行政人員代理代課經費。
(二) 地方政府、輔導團及學校之執行情形,應接受本署相關訪視,地方政府並應依其訪視意見改進,未確實改進者,扣減當年度補助款第二期經費。
(三) 本署透過年度地方統合視導進行考核,考核指標包括各項計畫辦理情形,及經費辦理核結之時程與執行率。
(四) 本署得依考核結果,函請地方政府本權責從優敘獎。
(五) 地方政府及學校,應視各項執行成效,依權責給予承辦人員及參與教師敘獎鼓勵。
十一、其他規定:
(一) 本署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除屬法定支出及人事費性質者(例如課程推動人員代理代課經費)外,其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 本要點規定內容,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三) 獲稿費補助之稿件電子檔,應上傳國民教育社群網推廣分享,並授權本署及地方政府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