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
畫(以下簡稱免學費教育計畫)、教育優先區計畫、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
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及協助國民中小學急困學生計畫之規定,特訂定本
要點。
二、目的:
(一)扶助五歲以上弱勢家庭幼兒接受優質之學前教育,使其獲得良好之發
展。
(二)鼓勵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
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
(三)有效解決地區性教育問題,平衡城鄉教育差距。
(四)落實國民教育法第五條規定,協助社會福利機制無法照顧之在學學童
,發揚教育人文精神;避免在學學童因家庭經濟突發困境而失學,適
時給予經濟上之支持,使其順利就學,以達成教育機會均等目標。
三、補助對象:
(一)免學費教育計畫:
1、參與免學費教育計畫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2、參與免學費教育計畫之公立幼兒園、私立合作園(包括國幼班)
。
3、參與免學費教育計畫之幼兒。
(二)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符合下列優先區指標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所屬國民中小學:
1、原住民學生比率偏高。
2、低收入戶、隔代教養、單(寄)親家庭、親子年齡差距過大及新
移民子女之學生比率偏高。
3、國中學習弱勢學生比率偏高。
4、中途輟學率偏高。
5、離島或偏遠交通不便。
6、教師流動率及代理教師比率偏高。
(三)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1、低收入戶學生。
2、身心障礙學生。
3、原住民學生。
4、其他情況特殊經學校評估須扶助之學生。
(四)國民中小學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所
屬國民中小學學生,因家庭經濟突發困境或社會福利機制無法照顧,
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者。
四、實施原則:
(一)弱勢優先:補助弱勢地區學校或學生為優先,並視經費狀況及需要擴
大補助。
(二)公平公正:依公平公正原則,相同條件者應接受相同之補助。
(三)個別輔導:對於需要個別扶助之學生,應依其需要給予個別之輔導。
(四)自願原則:對於需要接受課業輔導之弱勢學生,應以自願為原則,尊
重家長之意願。但應儘量鼓勵接受輔助。
五、補助內容:
(一)免學費教育計畫:
1、補助項目、額度及基準:
(1)增班設園: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鄉鎮市,因試辦國民教育
幼兒班新設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者,每園(一班)補助新臺
幣一百五十萬元,每增一班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其增置幼
兒園教師、教保員所需經費,以每名教師每年補助新臺幣七
十萬元、每名教保員每年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為基準,由行
政院主計總處納入地方教育基本需求設算,未及納入設算者
,由本署以計畫型補助按月數比率核予經費。
(2)興建幼兒園教室:
補助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鄉鎮市,因試辦國幼班興建
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教室。
補助經本署評估供應不足地區確有需要增班設園,且國
民小學教室不足之學校興建幼兒園教室。
(3)充實及改善教學環境設施設備:
補助國幼班充實及改善教學環境設施設備,補助原則及
優先順序如下:
A.安全設施設備:如消防安全設備、防火設備及防護設
施等。
B.環境衛生設施設備:如廁所、廚房及寢室之設施設備
等。
C.環境設施設備改善:如防漏、照明設備及木質地板等
。但不包括環境美化。
D.遊戲設施設備:如設置幼童專用遊戲設施設備及遊戲
設施設備修繕等。
E.教學設施設備:如教具、圖書及基本資訊設備等。
F.其他:幼兒園所需之其他設施設備。
審核原則:由各公立國幼班依前第三小目之 補助原則
提報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所屬各園所之計畫
書後,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初審。初審時應審酌其核定班級
數、人數,審慎評估所提之設施設備規模,及其必要性與
合理性,並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勘查後,將通過初審之計
畫,依優先性、安全性、必要性排定先後順序並敘明初審
意見,檢附計畫書(包括佐證資料、設置規劃圖、全校平
面圖及經費概算表)、初審意見一覽表及檢核表(如附件
)報本署。
(4)就讀費用:免學費教育計畫之就學補助分為下列「免學費補
助」及「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以下簡稱弱勢加額補助)
」二種,其補助經費依上下學期分別撥付。
免學費補助:就讀公立幼兒園者,幼兒入學時即免繳學
費;就讀私立合作園所(包括國幼班)者,一年最高補助
新臺幣三萬元學費。
弱勢加額補助:經濟弱勢幼兒除免學費補助外,另依家
戶年所得級距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
A.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下者:免費就讀公立幼兒園;就讀私立合作園(包
括國幼班)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B.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至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者:免費就讀公立幼兒園;就讀私立合作園(包括國
幼班)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C.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至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
者:就讀公立幼兒園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就讀私立合作園(包括國幼班)一年最高補助新臺
幣一萬元。
本點所定免費,不包括補助家長會費、學生團體平安保
險費及交通車資等費用。
本點補助對象涉及以家戶年所得為認定基準者,均排除
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新臺幣六百五
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十萬元者。但符合社會救助
法第五條之二規定者,得檢附相關資料,個案審核後,免
予排除。
(5)交通車:補助試辦國幼班之公立幼兒園,購車載送因學區內
無試辦國幼班需跨區就讀該幼兒園之幼兒,每部車以補助新
臺幣一百萬元(不補助人事費)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況酌
予調整,每園以補助一次及一輛車為限。
(6)交通費:
補助設籍且實際居住之學區內無試辦國幼班之幼兒跨區
就讀公立幼兒園,其上、下學往返車、船交通費。但幼兒
園已備有前小目交通車載送者,不予補助。
本項補助金額除船費外,每日上限不得逾新臺幣一百五
十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訂定補助規定報本署核
支,幼兒園於協助家長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款時,
應檢附搭乘交通工具之證明文件及幼兒設籍證明。
(7)研習:
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研習經費,其支應項目
準用本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教育工作實施
要點之規定。
補助試辦國幼班之公立幼兒園園長(校長)、教師、教
保員參加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辦研習之代課費
及出差旅費。
(8)巡迴輔導: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因試辦國幼班辦理
巡迴輔導業務之相關經費,如聘任巡迴輔導人員經費、出差
旅費、意外傷害保險費、輔導業務費、巡迴輔導資訊設備費
、交通費等。
(9)行政作業費:補助私立合作園所(包括國幼班)辦理補助款
發放之行政作業費,每位幼兒每學期之行政作業費最高補助
新臺幣二十元。
(10)視免學費教育計畫指定項目之辦理情形,補助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臨時支援人力及評鑑經費等。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經費來源:由本署編列預算支應。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預
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
殊需要予以調整。
(2)申請方式: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指定期限內研提計畫及經
費概算,送本署審查。
本署於審查完竣後,應將結果通知受補助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掣據撥款。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經費請撥、支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並應於本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署
備查。
(2)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4、成效考核: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積極督導所屬幼兒園辦理本計畫
,對辦理績效優良之幼兒園及相關人員,應優予獎勵。
(2)本署應督導並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實際執行情
況,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計畫辦理之相關
資料或進行實地抽訪,發現問題時並應督導改善。
(3)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成效將作為往後年度核定補
助款之參據,執行成效欠佳者,本署得酌減該直轄市、縣(
市)政府下一年度相關補助款額度。
(二)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
1、補助項目:依各申請補助學校符合之優先區指標分別補助,補助
項目如下列:
(1)推展親職教育活動。
(2)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
(3)修繕離島或偏遠地區師生宿舍。
(4)充實學校基本教學設備。
(5)發展原住民教育文化特色及充實設備器材。
(6)補助交通不便地區學校交通車。
(7)整修學校社區化之活動場所。
2、補助基準:
(1)本計畫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
及因應天災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2)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
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
辦理。
3、申請及審查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計畫年度之前一年度十月十日前
,對各校辦理該計畫年度說明會,並於十一月五日前,完成
辦理學校指標界定及申請補助項目之調查。
(2)學校提出申請: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學校,得視學校需求,依
本計畫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涵,申請當年度之補助,並於
充分討論後,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3)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審及彙整補助需求:
於計畫年度之前一年度十一月二十五日前初審及實地勘
查: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本計畫作業流程規定期限
內,完成申請補助案之初審,並視需要實地勘查,依各直
轄市、縣(市)之地區整體條件,考量各校計畫之急迫性
、優先性及妥適性予以審慎查核。
於計畫年度之前一年度十一月二十五日前,彙整各校需
求及申請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查核結果,將
各校之計畫需求數彙整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申請
計畫,函報本署申請補助。
(4)本署複審:
本署應於計畫年度之前一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直
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計畫之複審,並於計畫年度一月
二十日前,完成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需求之彙整。
本署應於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核定直轄市、縣(市
)政府補助款。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當年度二月二十八日前,將
本署核定結果轉知各校,依本署複審意見修正計畫及經費
概算後儘速辦理,並督導列管各校辦理情形。
(5)審查原則:
補助項目以能協助弱勢學生學習之方案為原則。
各校申請補助經費,應依本計畫所定指標及補助內容,
考量學校實際需求及執行能力,詳擬實施計畫,並依計畫
需求編列經費。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各校教育優先區計畫指標
之符合性及補助需求之合理性、有效性;其有指標不符、
申請補助項目錯誤或與計畫目標不符者,逕予刪除。
欠缺教育意義或偏重娛樂性活動之計畫,不予補助。
辦理親職教育、發展特色等不得列支指導費。
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及原住民文化特色,應考量計畫
之延續性及執行之實際效益。
有編列加班費之必要者,除親職教育辦理個案家庭巡迴
輔導外,以不超過該項總經費百分之十為原則。業務費及
雜支(包括獎品)以不超過該項總經費百分之五為原則。
4、經費請撥及核銷:
(1)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署
相關規定辦理。
(2)本要點之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第一期先撥付核定補助金額
之百分之八十,第二期再視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執行
狀況撥補不足款項。補助款有結餘者,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
理。
5、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研訂實施成果訪視計畫,就各項指
標與補助項目之執行效益,實施客觀之整體評估及研訂管考
辦法,並建立成效管制作業系統,積極督導各校執行各項計
畫。
(2)本署得組成專案小組,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了解
計畫執行成效,或納入年度統合視導項目,依計畫期限至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訪視。
(三)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1、補助項目及原則:
(1)補助項目: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小學及國立師資培育
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及
其他情況特殊經學校評估須扶助之學生(以下簡稱弱勢學
生)參加課後照顧服務者:補助其參加費用。
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經學校同意,免費
對弱勢學生辦理課後照顧服務者:酌予補助其材料費用。
(2)補助原則:
參加課後照顧服務之參加費用,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計算,並由學校或
辦理單位吸納、行政費勻支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
,不足經費再依實際所須金額申請本署核定補助。本署之
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
定辦理。
特殊地區學校因交通、天候或其他因素不宜利用學校場
地辦理者,得協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利用
社區場地提供服務,並由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
體提出試辦計畫經學校同意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
通過後,向本署申請補助。
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九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
則規定辦理。
本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
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開辦人數申請弱勢學生之經費
補助,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本服務之經費收支概算表。
(2)學校、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分別向直轄市、縣
(市)政府提出申請或試辦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依補助原則審核通過後,提報本署申請補助。
(3)審查申請補助之弱勢學生身分、弱勢學生占參加總人數之比
例及本服務辦理時數是否合理。
(4)本署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報實際需求及本服務年
度經費狀況覈實補助。
(5)本署於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完成必要行政程序後
,公告核定補助結果。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各學校及法
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符合資格獲補助學生不須
繳交,已繳費者由學校辦理退費。
(2)本署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
(3)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經費請撥、支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
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4、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評鑑本服務辦理情形,辦理成
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2)本署為了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學校與法人或非以營
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辦理實況及執行計畫落實情形,必要時
得進行實地訪視。
(四)國民中小學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
1、補助基準及原則:
(1)補助基準:依據每生之身分條件,並考量直轄市、各縣(市
)之收費情況,覈實補助該生所需繳交之費用。
(2)補助原則:
經費不重複補助:排除政府政策已補助及私人機構補助
或認養之學童。
資源合理運用之教育機會均等原則:包括社會福利機制
無法照顧及因應家中經濟突發狀況之學童。
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九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
則規定辦理。
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地方政府財務狀況,
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申請方式:
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學生由導師確認過濾,並提報學校
彙整,學校尋求仁愛基金或家長會協助。
學校經費不足時,學校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
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指定期限內研提計畫及經
費概算送本署審查。
本署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報實際需求及本年
度經費狀況覈實補助。
(2)審查作業:
學校經導師初核確認後,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申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補助原則審核通過,提
報本署申請補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申請人數之經費補助,應
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本經費收支概算表。
本署審查受補助對象及申請補助經費是否合理,並於期
限內完成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需求彙整及核定作業
。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學校,符合
資格獲補助學生不須繳交,已繳費者由學校辦理退費。
(2)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該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
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4、補助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積極辦理並適時給予指導
。
(2)本署為了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之成果,必要
時得進行實地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