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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閱讀推動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台國(四)字第○九六○二○○六二八號函「教育部國民中小學提升閱讀
  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補助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積極落實區域性之宣導及閱
    讀活動,提升所屬國民中小學學生之閱讀素養。

  (二)補助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招募退休教師、偏遠住校教
    師或閱讀志工,從事閱讀推廣活動,增進偏遠地區學校國民中小學之
    閱讀機會。

  (三)補助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統籌規劃辦理充實所屬公立
    國民中小學圖書館(室)圖書及設備,增進閱讀推展效益。

  (四)補助國民中小學辦理相關閱讀推廣計畫,提升校內閱讀風氣。


  (五)善用人力資源,補助民間團體申辦閱讀志工研習成長活動,培訓推動
    閱讀及故事志工至偏遠國民中小學及一般學校,提升國民中小學學生
    閱讀力。

三、實施期程: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補助對象:

  (一)偏遠國民中小學:以本署核定之偏遠國民中小學為原則。

  (二)推動閱讀績優學校:報本署審核通過之閱讀推動績優國民中小學。

  (三)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統籌規劃辦理閱讀計畫及充實
    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圖書館(室)圖書及設備者。

  (四)民間團體:巡迴至偏遠公立國中小學推廣閱讀活動者。

  (五)學術機構:辦理閱讀基礎研究、閱讀教師研習、閱讀論壇等推廣閱讀
    活動者。

五、補助內容:

  (一)補助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所屬偏遠公立國民中小學辦
    理推動班級讀書會、辦理閱讀與寫作營隊等活動,並由各直轄市政府
    教育局、縣(市)政府統籌彙整各學校所提之閱讀計畫。

  (二)補助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依本署核定公立國民中小學
    學校數,統籌規劃辦理充實圖書館(室)圖書及設備。

  (三)補助民間團體至偏遠公立國民中小學推廣閱讀活動,並以尚未接受巡
    迴閱讀輔導學校為優先;其補助基準以每校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為原
    則。

  (四)補助學術機構辦理閱讀基礎研究、閱讀教師研習、閱讀論壇等推廣閱
    讀活動。

  (五)第一款至前款之本補助基準(或原則)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
    政府財政狀況,以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酌予調整。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方式:

    1、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應就辦理閱讀相關活動、
      充實學校閱讀設備環境、辦理偏遠國中小閱讀分享活動等策略項
      目,於前一年度之十一月十五日至十二月三十日研提計畫、經費
      補助申請書及概算表等資料一式二份向本署提出申請。

    2、偏遠國民中小學:應就辦理閱讀相關活動、充實學校閱讀設備環
      境等策略項目與考核機制送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審
      查,並依所定期限,研提計畫、經費補助申請書及概算表等資料
      一式二份送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審核及彙整後,
      統一向本署提出申請。

    3、民間團體:應就巡迴至偏遠公立國民中小學推動閱讀活動等策略
      項目,於計畫書內加註受惠學校名稱及校數,並於前一年度之十
      二月十五日至當年度之一月十五日,研提計畫、經費補助申請書
      及概算表等資料一式二份,向本署提出申請。

    4、學術機構:應就辦理閱讀基礎研究、閱讀教師研習、閱讀論壇等
      推廣閱讀活動等策略項目,研提計畫、經費補助申請書及概算表
      等資料一式二份,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審查原則:

    1、民間團體協助辦理閱讀推廣之相關活動,其受補助學校以不重複
      為原則,並以最多學校受惠為前提。

    2、充實公立國民中小學圖書館(室)圖書及設備:由本署就全國各
      校分析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之學校類型、班級規模、各校藏書比
      率及學校特性等指標先後排序補助,分年分階段依本署分配數額
      及計畫型補助款處理項目逐年規劃辦理。

    3、本案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審查方式: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依所提計畫、經費補
    助申請書及概算表等資料送本署申請後,由本署依審查原則進行審查
    ,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並提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就其報
    告提出說明後進行審查。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案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署審查完竣後,將結果通知受補助之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
    )政府或民間團體製據備文請撥。

  (三)本案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項目執行。

  (四)各受補助對象應於本計畫結束一個月內提報執行成果報告書及收支結
    算表各一份送本署備查。

八、成效考核:

  (一)所報計畫有申報不實經查證屬實者,除退回申請外,依法予以糾正或
    扣減補助款,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由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依所列各內容督導相關單位依
    計畫執行,並定期召開會議,以掌握執行進度,落實績效。

  (三)本要點各項內容執行成效,列為機關人員之績效參據及本署年度地方
    教育訪視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