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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試辦認定科技校院自我評鑑結果審查作業原則
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大學評鑑辦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定自我評鑑
  結果之認定,執行大學自我評鑑結果及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認可要點(以
  下簡稱認可要點)之規定,特設本部科技校院(包括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
  )自我評鑑結果認定小組(以下簡稱認定小組),特訂定本原則。

二、認定小組置委員十三人,由本部就機關或團體代表(包括中華民國國立科
  技大學校院協會、中華民國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及專家學者中遴聘
  之。

  認定小組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

三、認定小組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予續聘(派),連任以一次為限。

  前項委員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其為專家學者,由本部補聘之;補聘委
  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四、認定小組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定之方式,以共識
  決為原則,必要時得以投票方式為之,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決
  定之。

五、科技校院自我評鑑結果之認定以學校為申請單位,認定類別分「校務評鑑
  」及「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二類。

  學校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已參加本部認可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評
  鑑,得免參加校內自我評鑑。

六、科技校院申請以自我評鑑結果認定免評,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最近一次本部主辦或委辦之綜合評鑑行政類成績為一等,且一等院系
    所占全校受評院系所百分之八十以上。

  (二)曾獲本部典範科技大學計畫補助。

  (三)曾獲本部四年以上獎勵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教學卓越計畫補助,且獲
    補助金額總計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前項第一款之評鑑成績,科技大學如由技術學院改名者,應以改名後之評
  鑑結果申請。

七、科技校院以自我評鑑結果申請認定者,其自我評鑑之實施應符合認可要點
  第三點各款規定。

八、科技校院申請自我評鑑結果認定,應依本部公告時間提出。第一階段提報
  「自我評鑑實施計畫」,第二階段提報「自我評鑑實施報告」。

  前項「自我評鑑實施計畫」應符合本部特定政策及認可要點第三點各款規
  定之具體說明。「自我評鑑實施報告」應包括「自我評鑑實施計畫」辦理
  成效及認可要點第五點第一項所定各款規定。

九、本部受理及審查申請學校所提「自我評鑑實施計畫」及「自我評鑑實施報
  告」,分下列階段辦理:

  (一)初核階段:本部於受理學校申請認定後十日內,依所檢附之資料完成
    初核。檢送資料不齊全者,應通知學校於十日內進行補正。

  (二)審查階段:由認定小組進行書面審查作業,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或
    簡報。

  (三)認定:由本部核定認定結果並公告之。

十、科技校院自我評鑑結果經認定者,得免接受本部主辦或委辦之當次或下一
  週期評鑑(以下簡稱免受評鑑)。免受評鑑一次後,仍應接受本部主辦或
  委辦之評鑑。

十一、科技校院自我評鑑經本部認定者,應依所訂「自我評鑑實施計畫」辦理
  公告自我評鑑結果。

十二、科技校院自我評鑑結果獲本部認定後,發現所提報之文件涉及偽造、不
  實,經查證屬實者,本部得列計行政缺失及撤銷認定,並作為爾後審查認
  定該校免受評鑑之參據。

十三、本原則未盡事宜,得由認定小組議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