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改善競技運動訓練環境,培養優秀競技運動人才,厚植我國競技運動實力,特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
(一) 申請人:
1、設有本署核定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2、設有本署核定發展特色運動之大專校院。
3、設有本署核定發展特色運動之體育高級中學。
(二) 受補助人:前款申請人而經本署依本要點規定審查核定補助者。
三、 本要點補助對象及範圍:
(一) 補助對象:經本署核定之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發展特色運動之大專校院或體育高級中學。
(二) 補助範圍:提供補助對象其運動種類選手訓練及宿舍環境改善事項。
四、 對申請人所提計畫補助額度,本署依其計畫內容、計畫執行效益,透過審查程序,覈實核定。
五、 補助原則:
(一) 工程總經費。但不得包含需用土地取得費用。
(二) 補助款為資本門,得含可支用規劃費用、建造費用、設計監造費用及工程管理費用等。但不得用於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取得(含租賃)、環境影響評估、山坡地雜項及辦公家具購置等費用。
六、 申請人應於本署指定期間內,以附件一所列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
申請人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應統整各該轄內基層訓練站訓練設施改善計畫。
申請人提出申請前,應先行審查其申請案件,並依附件二及附件三擬具預審意見。
七、 補助審查作業如下:
(一) 初審:由本署依本要點規定進行書面初核。
(二) 複審:本署組成改善競技運動訓練環境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進行複審,作成建議補助額度之初步決議,陳報本署署長核定之。
前項第二款審查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委員兼召集人,由督導業務之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除運動設施組組長外,由專家學者及本署人員組成。
審查過程中,其有必要者,本署得指派專人至現場進行實勘或邀請申請人或其他第三人至本署或其他指定地點配合說明。
八、 本署為建立補助評比機制,提升執行品質,就各該申請計畫加以審查排列順序,依序補助。
前項優先順序如下:
(一) 申請學校競技運動成績。
(二) 對於提昇競技實力之效益。
(三) 計畫內容及實施策略之可行性。
(四) 計畫經費需求之合理性及妥適性。
(五) 申請計畫已完成規劃、編列配合款及最近二年補助款執行情形。
九、 補助經費核撥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 補助款於各該工程決標後,由受補助人檢附工程招標、決標、契約書等資料,併同領據請領補助款百分之六十;各該工程竣工驗收後,受補助人依實際執行數,檢附結算驗收證明、支出明細表、工程決算書、施工前後照片等,併同領據請領剩餘款項並辦理經費核結。但受補助人得依工程實際執行進度請領補助款。
(二) 受補助人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請領補助款時,應配合提供納入預算證明。
(三) 受補助人為大專校院或體育高級中學者,原始憑證應於經費核結,併報本署。
(四) 補助涉有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等費用者,以各該工程確有執行為核給原則,並應檢附各該契約影本洽領。
十、 受補助人辦理改善競技運動訓練環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依其情形分別處理如下:
(一) 廢止原補助核定或收回補助款:
1、未經本署事前核備而逕自變更計畫或與原報計畫不符。
2、自本署核定補助經費起,逾三個月無正當理由未完成發包。
3、自完成發包起,逾一個月無正當理由未動工興(整)建。
(二) 受補助人同一計畫有前款各目情形之一且連續二年受本署註銷補助或收回補助款者,本署自最後補助註銷或補助款收回意思表示送達後二年內對該受補助人不予補助。但其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十一、受補助人及補助對象應接受本署定期或不定期督導及考核。
前項督導及考核如下:
(一) 受補助人及補助對象應於本署核定補助經費核定函送達三十日內擬具各該工作計畫報本署備查。
(二) 受補助人及補助對象應於每月五日前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 「工程管理資訊系統」填報工程進度並完成登錄相關作業。
(三)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依規定查核各工程施工品質及進度。國立及私立學校應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就本署依本要點規定補助案件進行工程查核。本署「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將不定期對補助案件進行查核。
(四) 受補助人及補助對象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
(五) 各該受補助人及補助對象計畫執行情形、工程品質及管理維護情形,將作為本署爾後年度補助參考。其經督導考核成效不佳者,本署將減少補助或不予補助。
附件一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改善競技運動訓練環境應備文件表
附件二
申請補助計畫排序表
附件三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改善競技運動訓練環境補助申請預審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