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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非營利團體辦理幼兒教保活動處理原則
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結合民間資源促進幼
  兒教保服務之發展,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以政府立案之幼教、幼保相關領域之非營利文教基金會、社會
  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為限。

三、補助原則及項目:

  (一)補助原則:

    1、以能具體提升幼兒教保活動課程及教學之活動為原則。

    2、以能促進幼兒教保學術交流之活動為主。

    3、補助額度以申請額度之三分之二為原則。但配合推動本署相關政
      策者,不在此限。

  (二)補助項目:

    1、以協助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專業成長、增進幼兒教保學術領域發
      展,或提升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性別平等教育知能為主之研習會
      、研討會或教學發表會等。

    2、以幼兒園幼兒或親子為主題或範圍之動態活動。

    3、其他符合本原則目的為主題或範圍之活動。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應於預計辦理期程二個月前,檢具公文、申請表、團體核准立案證書
    影本、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含自籌款、向各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款金
    額及分別所占比例)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經本署核定函復後,由該單位備文檢據向本署申請撥款。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申請案獲准後,補助對象應按照核定之計畫案執行,不得以補助經費
    不足為由,更改計畫。因故取消或未經核准變更計畫者,本署得撤銷
    核定補助,並收回補助款。

  (二)經費請撥及核銷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
    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一式一份及成果報告一式一份報
    本署審查。

六、補助成效及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事宜,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
    法之規定,並受本署之監督。

  (二)本署視情形得抽訪,受補助單位之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