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結合民間資源促進幼
兒教保服務之發展,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以政府立案之幼教、幼保相關領域之非營利文教基金會、社會
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為限。
三、補助原則及項目:
(一)補助原則:
1、以能具體提升幼兒教保活動課程及教學之活動為原則。
2、以能促進幼兒教保學術交流之活動為主。
3、補助額度以申請額度之三分之二為原則。但配合推動本署相關政
策者,不在此限。
(二)補助項目:
1、以協助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專業成長、增進幼兒教保學術領域發
展,或提升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性別平等教育知能為主之研習會
、研討會或教學發表會等。
2、以幼兒園幼兒或親子為主題或範圍之動態活動。
3、其他符合本原則目的為主題或範圍之活動。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應於預計辦理期程二個月前,檢具公文、申請表、團體核准立案證書
影本、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含自籌款、向各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款金
額及分別所占比例)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經本署核定函復後,由該單位備文檢據向本署申請撥款。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申請案獲准後,補助對象應按照核定之計畫案執行,不得以補助經費
不足為由,更改計畫。因故取消或未經核准變更計畫者,本署得撤銷
核定補助,並收回補助款。
(二)經費請撥及核銷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
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一式一份及成果報告一式一份報
本署審查。
六、補助成效及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事宜,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
法之規定,並受本署之監督。
(二)本署視情形得抽訪,受補助單位之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