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達成下列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一) 鼓勵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專任教師赴國內公民營機構研習,強化教師實務經驗,提升教學品質。
(二) 藉由教師與企業交流發掘產學合作潛在機會,協助開發學生就業市場,提高就業機會。
二、參加對象: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專任教師。
三、本要點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 觀摩式研習:指學校配合發展特色及教師教學領域,與公民營機構共同規劃辦理為期三天至十天之觀摩研習活動。
(二) 主題式研習:指學校配合教學領域,由同校或跨校有意願之教師組成團隊,與公民營機構共同訂定研習主題,進行為期三週至八週之研習活動。
(三) 服務式研習:指任職滿五年以上之學校專任教師,以帶職帶薪方式,與研習服務之公民營機構共同訂定研習主題,或由教師率同學生以專題製作型態,或與技專校院教師共同研發等三種方式辦理,進行為期半年或一年之研習及提供相關專業技術服務。
四、辦理方式、經費補助原則及審查指標:
(一) 觀摩式研習:
1、辦理期間:於每年寒暑假期間或學期中假日(週六、日)辦理。
2、 經費補助原則:補助承辦學校每項觀摩研習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八百元。補助項目包括講座鐘點費、資料蒐集費、誤餐費、印刷費、差旅費、場地使用費、交通費(參訪實作現場)、工作費、實作材料費及雜支等。
3、審查指標:
(1) 研習機構之形象及可運用資源(百分之三十)。
(2) 課程內容實務性及專業性(百分之四十)。
(3) 預期成效(百分之三十)。
(二) 主題式研習:
1、辦理期間:於每年寒暑假期間辦理。
2、 經費補助原則:補助承辦學校每項主題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二千一百元。補助項目包括講座鐘點費、出席費、資料蒐集費、稿費、誤餐費、印刷費、場地使用費、交通費(參訪實作現場)、工作費(或工讀費)、實作材料費及雜支等,並提供參加研習人員膳宿。
3、審查指標:
(1) 研習機構之形象及可運用資源(百分之三十)。
(2) 課程內容實務性及專業性(百分之四十)。
(3) 預期成效(百分之三十)。
(三) 服務式研習:
1、辦理方式及期間:
(1) 教師在不影響校務運作原則下配合學期制,帶職帶薪至公民營機構研習,依其研習時間長短分為服務半年及服務一年二類。
(2) 得由教師率同學生進行專題製作,亦得與技專校院教師共同研發,與企業共同擬定研發主題進行研習。
(3) 鼓勵教師於研習結束後編撰實務教材或開授實務課程。
2、經費補助原則:
(1) 研習服務半年者,補助六個月之代理教師費用或四個半月之代課鐘點費。
(2) 研習服務一年者,補助十二個月之代理教師費用或九個月之代課鐘點費。
3、審查指標:
(1) 研習服務機構形象及可運用資源(百分之三十)。
(2) 研習服務主題及內容之產業價值(百分之三十)。
(3) 預期成果對教學之助益(百分之四十)。
4、 學校、研習教師及公民營機構三者之間權利義務關係:
(1) 教師以帶職帶薪至公民營機構研習期間,由學校按月支付薪俸,年資及考核併計。
(2) 教師需與研習機構簽訂服務契約及研發保密契約,並明定研習期間之出勤相關規範及智慧財產歸屬。
(3) 教師應於研習期滿時立即返校服務,並於返校三個月內,提交研習報告予所屬學校。
(4) 參與本方案之教師五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5) 參加研習服務之教師每週工作時數(包括返校上課及赴公民營機構服務時間)應達四十小時以上。
(6) 參加研習之教師其在留校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時間之二倍,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或申請進修、研究。但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服務學校同意,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7) 前小目規定,私立學校與教師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經費補助,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之高級中等學校申請案獲准補助後,應依本署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審查作業由本署組成審核小組審查各校申請案,必要時得請學校列席說明。相關審查指標內涵,本署另訂之。
五、作業時程及申請作業:
(一) 作業時程:
1、每年三月下旬前:辦理學校計畫申請說明會及相關宣導。
2、每年四月中旬前:各校研提觀摩式研習、主題式研習及服務式研習申辦計畫書。
3、每年五月中旬前:審查各校計畫書。
4、每年五月下旬前:核定並公告審查結果。
5、每年六月上旬前:開放各校教師上網報名觀摩式研習、主題式研習。
6、前五目所定作業時程實際辦理期間,以本署公告或函文時間為準。
(二) 申請作業:學校擬具計畫書,依本署公告之期限提出申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1、觀摩式研習及主題式研習:
(1) 依據及目標。
(2) 學校近三年辦理教師赴公民營機構服務或研習現況。
(3) 學校選送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人數及機構。
(4) 學校現有專任教師人數。
(5) 研習機構簡介。
(6) 研習課程或主題。
(7) 預期成果:應包括研習服務成果對提升教師之實務能力及對教學之助益等。
(8) 經費需求。
2、服務式研習:
(1) 依據及目標。
(2) 學校近三年辦理教師赴公民營機構服務或研習現況。
A、學校選送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人數及機構。
B、 學校現有專任教師人數及具業界經驗(於公民營機構專職服務年資超過五年或兼職年資超過十年)之專任教師人數比例。
(3) 研習或服務內容:
A、研習服務目標。
B、研習服務機構簡介。
C、研習服務課程或主題。
D、研習服務進行方式。
E、預期成果:應包括研習服務成果對提升教師之實務能力及對教學之助益等。
F、經費需求。
六、經費核結及成效考核:
(一) 經費核結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 核定執行計畫之學校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提交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署辦理結案。成果報告之內容應含括研習服務主題、研習服務教師資料、研習服務機構介紹、研習服務對教師實務能力之提升、研習服務對教學及研究之助益等。
(三) 核定執行計畫之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確實執行,以達成計畫目標。
(四) 本要點實施後,本署應檢視年度辦理成效,以作為下年度繼續辦理參據。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