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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國民教育課程與教學事項要點
民國 93 年 12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二、目的:
 (一) 結合各界力量共同規劃推展國民教育課程教學活動及相關事項,以
      培養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興趣、提升國民中小學教師教學知能,及
      加強行政人員相關素養,並有能力加入學校教學團隊進行課程研討
      與教學實作。
 (二) 透過聯合推廣及整合方式,共同策劃辦理國民教育課程與教學活動
      及相關事項,促進學校教學創新與行政效能。
 (三) 推展九年一貫課程重大議題 (如環境教育、人權教育、兩性教育等
      ) ,協助學生澄清價值與觀念,並於生活中實踐。


三、補助對象
 (一) 政府機關、國內各公立、私立大專校院。
 (二) 政府立案之民間教育團體 (包含非學校型態之學術機構。但不包括
      營利團體) ,辦理以學校教職員生為對象之提昇教師教學知能、學
      生學習興趣與行政人員素養之學習措施等相關事項者。


四、實施原則:
 (一) 多元化原則:參照各學習領域之課程內涵、學校特色及學生特質,
      多元探究、發展實施方式。
 (二) 專業化原則:強調專業導向,增進教師參與課程發展與評鑑能力,
      以提升教師參與課程發展之品質。
 (三) 對話機制原則:所有研習進修、講座指導以專業對話之型態進行,
      以鼓勵教師積極參與學校本位課程發展,進而進入教育現場中使用
      。
 (四) 資源統整原則:整合行政部門、各級學校、教師組織、各社區及教
      師個人之資源,分層負責積極推動國民教育課程知能研習及課程實
      施。


五、實施時程: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


六、涵蓋領域與實施方式:
 (一) 本要點涵蓋國民中小學教育課程與教學重要領域,尤重提升國語文
      能力及培育藝術與人文等素養,並含括環境教育、人權教育、兩性
      教育等重大議題。
 (二) 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教學活動:各類提昇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興趣
      、教師教學知能與行政人員素養之教學活動。
 (三) 辦理國民教育課程推廣活動:針對國民教育課程辦理教師及家長進
      修與實務研討活動、工作坊、演講、座談、辯論、讀書會、營隊活
      動、小團體輔導、各類型教材研發、補助印製課程宣導資料等。
 (四) 辦理國民教育課程相關教學事項、提供政策參考之學術研究等。
 (五) 辦理全國或區域性藝術與人文相關成果觀摩、展演、競賽,或各藝
      術團體駐校指導或協助教學。


七、申請方式:
 (一) 程序:
      1.補助對象應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具公文、申請表 (如附件) 、
        團體立案證明影本,連同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一式三份向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申請,每一單位 (團體) 每半年以提出一案實
        施計畫為原則。但辦理全國或區域性藝術與人文相關成果觀摩、
        展演或競賽,每年以提出一案為原則。
      2.採隨到隨審原則辦理,資料不全經限期通知補正而未補正者不予
        受理。
 (二) 期限:申請公文需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報本部,為免影響經費撥付
      及核銷作業,每年十二月十日後之申請案件不予受理。


八、審查程序:各申請案先交由本部相關司處,依業務權責分工進行審查
    後,並視需要提送九年一貫課程與教學委員或相關學者專家二人至三
    人進行審查,並簽註審核意見,再依本部行政程序簽報核定執行。


九、經費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 最高補助額度以活動經費總金額百分之五十為限,最高補助金額為
      新臺幣五十萬元,不足額度應自行籌措。但資源不足地區單位之申
      請案及政策性指示辦理之事項,依實際所需經費核定,補助額度不
      受百分之五十之限制。
 (二) 統整性及跨直轄市、縣〈市〉辦理之活動申請案優先考量補助。
 (三) 經費補助項目及基準:
      1.講師鐘點費:
      (1) 補助對象內聘者,每節 (以五十分鐘計) 新臺幣八百元。
      (2) 外聘與補助對象有隸屬關係者,每節 (以五十分鐘計) 新臺幣
          一千二百元。
      (3) 外聘國內專家學者,每節 (以五十分鐘計) 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
      (4) 國外聘請者,每節 (以五十分鐘計) 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2.場地布置、水電補助:每場新臺幣三千元。
      3.參考資料費:每人新臺幣一百元。
      4.誤餐費:每人新臺幣八十元。
      5.茶水費:每人新臺幣二十元。
      6.雜支:總金額之百分之五以內。
      7.其他:以上未列舉者,依有關規定或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十、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補助款得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
      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應於活動結
      束一個月內,將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備查,俾完成結案。
 (二) 補助對象應將本案經費補助,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預期
      次數執行。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以代收代付方式
      執行此補助款。但人權教育經費申請需納入直轄市、縣 (市) 政府
      預算辦理。
 (三) 主辦單位辦理採購事宜,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
      法之規定,並受本部監督。
 (四) 申請案獲准後,補助對象應按照核定之企畫案執行,不得以補助經
      費不足為由,更改計畫。若因故取消或未經核准變更計畫,應於一
      個月內繳回補助款。


十一、成效考核:
   (一) 補助對象受考核之項目如下:
        1.依原定時間完成各項工作內容及預期數量、品質、講座資料、
          課程表及活動梯次人數統計,將成果 (彙整表格化包含 -- 數
          量、品質、講座資料、課程表、滿意調查方式、照片) 彙製成
          光碟 (無須送紙本) ,於核結時報本部備查。
        2.運用本部補助款之情形,能達成學校教學創新與行政效能之目
          的。
        3.研擬之課程研習設計,應符合國民中小學老師之需求。尤其在
          理論及實務之結合方面,應有老師產出之作品。
        4.應能具體提昇中小學教職員生在觀念、行政、教學策略評量方
          法與學習方面有所突破及增進。
        5.中小學老師能主動檢視學習成效,並能熟悉九年一貫課程能力
          指標之解讀及其應用性。
        6.其他經本部指定之考核項目。
   (二) 補助對象工作執行成效較差或未按規定核結者,次年提出申請補
        助時應檢附檢討報告 (含具體改進措施) ,以決定是否繼續補助
        。
   (三) 補助對象辦理成效優良者 (含個人) ,建請主管直轄市、縣 (市
        ) 政府或相關單位予以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