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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經管國有學產土地短期出租要點
民國 91 年 08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經管國有學產土地,在未有使用計畫前,為
    有效管理增加學產基金出租收益,俾推展公益及文教活動需要,特訂
    定本要點。



二  國有學產土地短期出租範圍如下:
 (一) 公共設施用地。
 (二) 建築用地。
    前項出租土地之使用,不得違反都市計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與建
    築管理法令之規定。



三  出租對象如左:
 (一)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
 (二) 依法登記之法人。
 (三) 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四  出租方式及期限如左:
 (一) 公開標租:一年至六年,租期屆滿租賃關係即行終止,但如承租人
      於租賃期間內未違反契約,經本部同意得續租三年。
 (二) 議 (比) 價出租:未滿一年。租期屆滿,不再續租。
 (三) 政府機關得專案承租。
    租期屆滿除政府機關專案承租外,不再續租。



五  租金不得低於國有出租土地租金標準之規定,租金以預收方式按年計
    收,未滿一年者於訂約時一次付清。



六  保證金以兩個月租金之總額計算,承租人無違約時,於租賃期滿,交
    還土地回復原狀時,無息返還。



七  承租者應按承租之目的及計畫使用租賃土地,不得要求設定地上權登
    記,如欲在租賃土地上搭建任何建物,均應以本部名義為起造人,由
    承租人出資興建,完成後所有權即無償歸教育部所有,並由承租人負
    責管理維護,且於租賃屆滿或終止時,無條件負責拆除回復原狀或經
    部同意後,按現狀無償點交。



八  出租須知、出租公告、租賃契約由本部另訂之。



九  租約應向土地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辦理公證,所需經費由締約雙方平均
    負擔。



一○  本要點未訂事項,悉依國有財產法暨民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