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藝術教育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規定,鼓勵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多元藝
術教育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為發掘培育各類藝術人才,鼓勵辦理多元藝術教育活動。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公立及私立各級學校。
(三)本部主管之社會教育機構。
(四)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
四、辦理方式:
(一)補助內容以推廣學校一般藝術教育或社會藝術教育活動為主,並優先
補助偏遠地區之活動;其形式如下:
1、研習。
2、出版或展覽表演。
3、全國性藝術競賽。
4、展示。
5、其他符合本要點規定目的之主題或範圍之活動。
(二)本補助活動,不包括以招生為目的者、非在本國境內辦理者或宗教民
俗慶典活動。
(三)舞蹈類之藝術教育活動,依本部體育署相關規定申請補助。
(四)補助經費編列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
五、補助原則:
(一)各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辦理同一活
動,應擇由一單位統整後提出補助申請。
(二)各申請單位每年度申請補助最高以二案為限。
(三)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申請單位舉辦同性質活動已獲本部補助。
2、具營利性質或有販售行為。
3、以往辦理績效不佳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
4、屬其經常性業務且已編列年度經費預算。
5、屬單位例行性活動(例如畢業展、校慶展演等)、年會或聚會性
活動。
(四)活動計畫內容不符規定、資料不全、已補助案件未結報者,不予受理
。
(五)所送申請資料(包括附件),不予退還。
(六)申請案性質屬整體層面且涉及配合本部政策推動重點者,得由本部審
酌實際需求核定,不受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七)本補助應依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
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
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申請單位應檢附公文、活動計畫、申請表及本部補助項目經費申
請表(如附件),及必要之附件各一式三份,於下列期間函報本
部申請補助:
(1)每年一月申請當年度三月至八月辦理之活動。
(2)每年七月申請當年度九月至次年度二月辦理之活動。
2、申請案件應包括作品光碟,光碟內容應包括作者/演出者及作品
簡介五分鐘、演奏/演出/展示作品十分鐘。
(二)審查作業:
1、審查程序:
(1)本部於收件後進行審查,並依審查結果核定補助額度。申請
補助經費未達新臺幣十五萬元者,由本部有關單位審查;申
請補助經費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者,由本部送請相關學者專
家審查,審查結果以學者專家評分之平均分數為準。
(2)本部得視需要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計畫內容。
2、審查重點:
(1)預期效益。
(2)教育意義。
(3)規模大小。
(4)政策配合度。
(5)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6)過去執行成效。
(7)活動之主要目的及訴求。
(8)研習活動聘請講師之資格及簡歷。
3、審查結果及補助額度:經評定未達七十五分者,不予補助,經評
定七十五分以上者,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決定補助額度。本補助
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
(三)申請案性質屬整體層面且涉及配合本部政策推動重點者,其申請及審
查得由本部審酌實際需求辦理,不受前二款規定之限制。
七、補助項目及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按實際需
求核給;其未規定之項目,得覈實編列申請。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動支程序:申請案經核定補助後,受補助者應於文到一週內,檢
附領據函報本部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依核定之計畫案執行。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將補助經費透列預算為原則,除經本部
同意得採代收代付者除外,應循預算程序辦理;實施校務基金學校納
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三)經費編列、請撥、支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者應檢送成果報告,作為本部以後年度補助相關計畫經費之參
據。
(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報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
執行效益等,供本部進行成效考核。
(三)本部得於受補助活動進行期間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或委託當地相
關機構前往訪視,並通知受訪視單位檢送詳細活動資料供本部參考。
(四)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得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辦理表
揚。
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計畫之目標及規範,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計畫
如有延期、變更或調整經費,應於事前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執行之。
(二)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其性質及情節輕重,予以撤
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處分,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1、申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
2、拒絕接受訪視、查核或評鑑。
3、違反前款規定者。
4、補助經費有不當或不法使用,經查核屬實。
5、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三)補助單位有前款各目情形之一,經本部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
者,本部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軟體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本部
得要求於公開、印製或出版前送本部審查,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上
開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人,應授權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得無償以
各種方式利用該著作,並提供各級學校師生教學及學習之用。著作權
人並應承諾對本部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各該著作如有第三人完成之部
分者,本部授權受補助單位代理本部與第三人簽訂上述授權本部利用
著作之相關契約。
(五)受補助者辦理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法之規
定,並受本部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