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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2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藝術教育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規定,鼓勵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多元藝
  術教育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為發掘培育各類藝術人才,鼓勵辦理多元藝術教育活動。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公立及私立各級學校。

  (三)本部主管之社會教育機構。

  (四)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

四、辦理方式:

  (一)補助內容以推廣學校一般藝術教育或社會藝術教育活動為主,並優先
    補助偏遠地區之活動;其形式如下:

    1、研習。

    2、出版或展覽表演。

    3、全國性藝術競賽。

    4、展示。

    5、其他符合本要點規定目的之主題或範圍之活動。

  (二)本補助活動,不包括以招生為目的者、非在本國境內辦理者或宗教民
    俗慶典活動。

  (三)舞蹈類之藝術教育活動,依本部體育署相關規定申請補助。

  (四)補助經費編列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

五、補助原則:

  (一)各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辦理同一活
    動,應擇由一單位統整後提出補助申請。

  (二)各申請單位每年度申請補助最高以二案為限。

  (三)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申請單位舉辦同性質活動已獲本部補助。

    2、具營利性質或有販售行為。

    3、以往辦理績效不佳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

    4、屬其經常性業務且已編列年度經費預算。

    5、屬單位例行性活動(例如畢業展、校慶展演等)、年會或聚會性
      活動。

  (四)活動計畫內容不符規定、資料不全、已補助案件未結報者,不予受理
    

  (五)所送申請資料(包括附件),不予退還。

  (六)申請案性質屬整體層面且涉及配合本部政策推動重點者,得由本部審
    酌實際需求核定,不受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七)本補助應依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
    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
    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申請單位應檢附公文、活動計畫、申請表及本部補助項目經費申
      請表(如附件),及必要之附件各一式三份,於下列期間函報本
      部申請補助:

      (1)每年一月申請當年度三月至八月辦理之活動。

      (2)每年七月申請當年度九月至次年度二月辦理之活動。

    2、申請案件應包括作品光碟,光碟內容應包括作者/演出者及作品
      簡介五分鐘、演奏/演出/展示作品十分鐘。

  (二)審查作業:

    1、審查程序:

      (1)本部於收件後進行審查,並依審查結果核定補助額度。申請
        補助經費未達新臺幣十五萬元者,由本部有關單位審查;申
        請補助經費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者,由本部送請相關學者專
        家審查,審查結果以學者專家評分之平均分數為準。

      (2)本部得視需要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計畫內容。

    2、審查重點:

      (1)預期效益。

      (2)教育意義。

      (3)規模大小。

      (4)政策配合度。

      (5)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6)過去執行成效。

      (7)活動之主要目的及訴求。

      (8)研習活動聘請講師之資格及簡歷。

    3、審查結果及補助額度:經評定未達七十五分者,不予補助,經評
      定七十五分以上者,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決定補助額度。本補助
      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

  (三)申請案性質屬整體層面且涉及配合本部政策推動重點者,其申請及審
    查得由本部審酌實際需求辦理,不受前二款規定之限制。

七、補助項目及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按實際需
  求核給;其未規定之項目,得覈實編列申請。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動支程序:申請案經核定補助後,受補助者應於文到一週內,檢
    附領據函報本部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依核定之計畫案執行。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將補助經費透列預算為原則,除經本部
    同意得採代收代付者除外,應循預算程序辦理;實施校務基金學校納
    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三)經費編列、請撥、支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者應檢送成果報告,作為本部以後年度補助相關計畫經費之參
    據。

  (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報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
    執行效益等,供本部進行成效考核。

  (三)本部得於受補助活動進行期間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或委託當地相
    關機構前往訪視,並通知受訪視單位檢送詳細活動資料供本部參考。

  (四)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得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辦理表
    揚。

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計畫之目標及規範,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計畫
    如有延期、變更或調整經費,應於事前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執行之。

  (二)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其性質及情節輕重,予以撤
    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處分,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1、申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

    2、拒絕接受訪視、查核或評鑑。

    3、違反前款規定者。

    4、補助經費有不當或不法使用,經查核屬實。

    5、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三)補助單位有前款各目情形之一,經本部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
    者,本部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軟體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本部
    得要求於公開、印製或出版前送本部審查,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上
    開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人,應授權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得無償以
    各種方式利用該著作,並提供各級學校師生教學及學習之用。著作權
    人並應承諾對本部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各該著作如有第三人完成之部
    分者,本部授權受補助單位代理本部與第三人簽訂上述授權本部利用
    著作之相關契約。

  (五)受補助者辦理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法之規
    定,並受本部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