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授權外界利用本院享有著作
財產權之各類著作有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基於教育研究推廣,本院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除依著作權法第三
章第四節第四款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者外,利用者應填具申請書向
本院提出申請,經本院同意後,始得利用之。(申請表如附件)
三、著作之利用屬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之情形者,從其規定。
申請本院語文著作授權,應支付使用報酬如下:
(一)以字數為計算標準,每千字新臺幣一千元,不足一千字者,以一
千字計算。
(二)經本院同意申請後,應於一年內完成出版,且僅限於授權範圍之
使用,不得再授權他人使用,並應於適當位置註明利用部分之出
處;惟重製、發行版次不限,公開傳輸次數不限。
情形特殊者(如全書利用等),其使用報酬得另行決定之。
四、申請本院照片及影像檔之攝影著作授權利用,應支付使用報酬如下:
(一)廣告、海報、月曆、郵票、卡片,每張五千元。
(二)雜誌封面、封底,每張四千元。
(三)雜誌封裡,每張二千元。
(四)報紙、雜誌內文,每張一千元。
(五)電子出版品,每張一千元。
(六)公開傳輸,每張一千元。
(七)授權教科書,每張五百元,但用於封面或封底,每張一千元。
(八)授權教科書以外之紙本出版品,每張一千元,用於封面、封底者每
張二千元。
(九) 簡報,每張五百元。
上述(一)至(四)項限於授權範圍內授權一年,限一版次使用,不得再授權他
人。加製照片影像檔案費用,每張照片一百元,由申請者支付之。
上述(五)至(九)項限於授權範圍內授權一年,限一次使用,不得再授權他人
。授權利用教科書僅供附隨於教科用書教材使用,該教科用書須在教育部審
定執照有效期限內。
依本要點授權利用之出版品應在適當處註明『國家教育研究院授權利用』字
樣。
五、申請將本院視聽著作之部分內容,製作成視聽著作,進行重製發行、
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傳輸者應支付之使用報酬如下:
(一)重製、散布:每分鐘一千元整,不足一分鐘者以一分鐘計;授權
時間一年,重製發行次數不限,高畫質以 3倍計算。
(二)公開上映:
1、供用於節目者,每分鐘二千元整,不足一分鐘者以一分鐘計
;授權時間一年,公開上映次數不限,高畫質以 3倍計算。
2、供用於短片及廣告者,每十秒一千元整,不足十秒者以十秒
計;授權時間一年,公開上映次數不限,高畫質以 3倍計算
。
(三)公開播送:於無線電視頻道、有線廣播電視頻道、衛星電視頻道
等公開播送:
1、供用於節目者,每分鐘四千元整,不足一分鐘者以一分鐘計
;授權時間一年,公開播送次數不限,高畫質以3倍計算。
2、供用於短片及廣告者,每十秒二千元整,不足十秒者以十秒
計;授權時間一年,公開播送次數不限,高畫質以3倍計算。
(四)公開傳輸:
1、供用於節目者,每分鐘四千元整,不足一分鐘者以一分鐘計
;授權時間一年,公開傳輸次數不限,高畫質以3倍計算。
2、供用於短片及廣告者,每十秒一千元整,不足十秒者以十秒
計;授權時間一年,公開傳輸次數不限,高畫質以 3倍計算
。
每單元影片引用時間長度,達該單元片長之三分之二時,即視為全部
引用。
以上各項授權,限被授權人於授權範圍之使用,且不得再授權他人使
用。
六、申請將本院視聽著作之全部,進行重製發行、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
開傳輸者應支付之使用報酬如下:
(一)重製、散布:每三十分鐘九萬元整,不足三十分鐘者以三十分鐘計
;授權時間一年,重製發行次數不限,高畫質以3倍計算。
(二)公開上映:於國內、外公開上映者,每三十分鐘九萬元整,不足三
十分鐘者以三十分鐘計;授權時間一年,公開上映次數不限,高畫
質以3倍計算。
(三)公開播送:於國內、外無線電視頻道、有線廣播電視頻道、衛星電
視頻道等公開播送者,每三十分鐘九萬元整,不足三十分鐘者以三
十分鐘計;授權時間一年,公開播送次數不限,高畫質以3倍計算
。
(四)公開傳輸:供用於公開傳輸者,每三十分鐘九萬元整,不足三十分
鐘者以三十分鐘計;授權時間一年,公開傳輸次數不限,高畫質以
3倍計算。
以上各項授權,限被授權人於授權範圍之使用,且不得再授權他人使用。
六之一、申請將本院著作之內容,進行數位化重製、編輯等加值流程後收錄
於資料庫,並規劃成權利產品(或服務),以電子形式透過磁碟、
光碟、單機、網際網路、無線網路或其他載體或傳輸方式授權用戶
使用者,本院將以非專屬授權方式為之,並另訂數位出版品非專屬
授權合約書,利用人應支付之使用報酬如下:
(一)民間廠商資料庫:依照該資料庫對終端用戶收取內容使用費之百分
之三十計算,作為本院授權利用著作之權利金。
(二)政府機構資料庫:
1、其資料庫未向用戶收取內容權利金、使用費或類似費用者,本院
免收權利金。
2、其資料庫若向用戶收取權利金、使用費或類似費用者:依該資料
庫對終端用戶收取內容使用費之百分之三十計算,作為本院授權
利用著作之權利金。
以上各項授權,限被授權人於授權範圍之使用,且除終端用戶外,不得再授
權他人使用。
依照政府採購法辦理之著作授權利用,其利用人應支付之使用報酬,從其規
定。
七、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利用人毋庸支付使用報酬:
(一)非營利之利用人,其利用係為公益目的、政令宣導或其他公務需
求者。
(二)供國際文宣使用者。
(三)與本院無償公益合作之有線電視、無線電視、有線廣播電視、衛
星電視等頻道廠商。
八、依本要點授權利用之成果,須經本院就其內容之呈現與標示審核後,
始同意授權。
九、本要點經院務會報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