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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資訊推動會運作要點
民國 102 年 04 月 22 日
一、 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充分運用資訊資源,配合資訊安全及保護個人資料等管理之需要,特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教育部「教育體系資通安全規範」等相關規定,成立「國家教育研究院資訊推動會」(以下簡稱資推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資推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九人,本院副院長、主任秘書及各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院長自院內人員或院外資訊專家學者聘任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資推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副院長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擔任;執行秘書一人由資訊推動小組執行秘書擔任。
三、 資推會任務如下:
(一) 指導本院資訊資源之運用、資訊安全與個人資料保護等政策之發展。
(二) 審議本院資訊發展、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等之制度、計畫、人事、經費及其他重要決策事項,並評核其執行成效。
(三) 提供資訊發展、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等管理決策之諮詢。
(四) 協調本院院務行政管理資訊之發展、資訊安全與個人資料保護等爭議事件與推動事宜。
(五) 其他本院重要資訊、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等事項。
四、 資推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出席指導或說明。
五、 資推會之委員為無給職;如委員為外聘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時得依相關規定支給費用。
六、 本要點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