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減輕國民中小學教師
每週授課節數負擔,增加教師備課時間,並調增導師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二)國立大學(實驗高中)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立附設中
小學)。
三、補助原則:
(一)核定分配數,依據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數計列;私立國民中
、小學之補助金額併計於縣市政府補助款內。
(二)降低授課節數部分,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二節,國民小學導師每
週再減二節,國民中學教師鐘點費以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計算,國
民小學教師鐘點費以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計算,每人每年以四十週
計算,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另以鐘點費之百分之十計算。
(三)國民中小學導師每月補助導師費新臺幣一千元(即每月導師費新臺幣
三千元)。
四、實施方式:
(一)本署:本案執行後,將督導各縣市政府採固定授課節數辦理,國民中
小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依授課領域、科目及學校需求,以每週安
排十六節至二十節為原則,不得超過二十節,導師授課節數與專任教
師之差距以四節至六節為原則,且不得高於實施課稅前之授課節數。
(二)縣市政府:應修正所設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相關規定,各領
域採固定節數排課,並減少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
均減授二節課;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授二節課。另計列國中小導師
人數以申請導師費補助。
(三)補助經費運用順位如下:
1、以校為單位,所減授課時數合計達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國民中學
應同領域或科別):
(1)經縣市政府核定教師員額編制,得依教師法聘任專任教師。
(2)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
理教師。
2、以校為單位,所減授課節數未達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國民中學應
同領域或科別):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三
個月以上之代課或兼任教師。但經公開甄選無人報名或經甄選未
通過時,得由校內教師兼任之並領兼課鐘點費。
五、計畫申請及審查: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依本要點規定,於每年九
月三十日前檢具計畫(包括經費概算表)向本署申請補助;本署於每年十
月三十一日前審查所報計畫,必要時得組成評審小組審查。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要點經費為全額補助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於立法院審議
通過後始得執行。
(二)縣市政府對經費之執行支用,依行政院預算執行規定,本要點之補助
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納入地方政府預
算,並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先行辦理墊付。
(三)對縣市政府之補助於補助經費核定後,每年一月、六月及十月分三期
撥付,第一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六十,第二期撥補補助經費
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第三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十。國立附設
中小學則採一次撥付之方式。
(四)第一期款由縣市政府於每年一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報本署撥
款。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縣市政府於每年六月
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署請撥第二期款。
第一期及第二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縣市政府於每年
十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署請撥第三期
款。經費有結餘者,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五)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於受領補助款之次年度一月份,檢具本
署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表及應繳回之計畫結餘款項,報本
署辦理核結。
(六)未盡事項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七、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後,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依計畫辦理。
(二)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且年
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分配月份執行;未依規定執行
之縣市政府或執行成效較差者,本署得酌減該縣市政府次一年度補助
款額度。
(三)本署應積極督導各縣市政府及學校對補助款之執行,必要時得召開檢
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以瞭解各縣市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