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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減輕國民中小學教師
  每週授課節數負擔,增加教師備課時間,並調增導師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二)國立大學(實驗高中)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立附設中
    小學)。

三、補助原則:

  (一)核定分配數,依據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數計列;私立國民中
    、小學之補助金額併計於縣市政府補助款內。

  (二)降低授課節數部分,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二節,國民小學導師每
    週再減二節,國民中學教師鐘點費以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計算,國
    民小學教師鐘點費以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計算,每人每年以四十週
    計算,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另以鐘點費之百分之十計算。

  (三)國民中小學導師每月補助導師費新臺幣一千元(即每月導師費新臺幣
    三千元)。

四、實施方式:

  (一)本署:本案執行後,將督導各縣市政府採固定授課節數辦理,國民中
    小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依授課領域、科目及學校需求,以每週安
    排十六節至二十節為原則,不得超過二十節,導師授課節數與專任教
    師之差距以四節至六節為原則,且不得高於實施課稅前之授課節數。

  (二)縣市政府:應修正所設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相關規定,各領
    域採固定節數排課,並減少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
    均減授二節課;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授二節課。另計列國中小導師
    人數以申請導師費補助。

  (三)補助經費運用順位如下:

    1、以校為單位,所減授課時數合計達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國民中學
      應同領域或科別):

      (1)經縣市政府核定教師員額編制,得依教師法聘任專任教師。

      (2)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
        理教師。

    2、以校為單位,所減授課節數未達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國民中學應
      同領域或科別):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三
      個月以上之代課或兼任教師。但經公開甄選無人報名或經甄選未
      通過時,得由校內教師兼任之並領兼課鐘點費。

五、計畫申請及審查: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依本要點規定,於每年九
  月三十日前檢具計畫(包括經費概算表)向本署申請補助;本署於每年十
  月三十一日前審查所報計畫,必要時得組成評審小組審查。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要點經費為全額補助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於立法院審議
    通過後始得執行。

  (二)縣市政府對經費之執行支用,依行政院預算執行規定,本要點之補助
    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納入地方政府預
    算,並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先行辦理墊付。

  (三)對縣市政府之補助於補助經費核定後,每年一月、六月及十月分三期
    撥付,第一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六十,第二期撥補補助經費
    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第三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十。國立附設
    中小學則採一次撥付之方式。

  (四)第一期款由縣市政府於每年一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報本署撥
    款。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縣市政府於每年六月
    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署請撥第二期款。
    第一期及第二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縣市政府於每年
    十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署請撥第三期
    款。經費有結餘者,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五)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於受領補助款之次年度一月份,檢具本
    署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表及應繳回之計畫結餘款項,報本
    署辦理核結。

  (六)未盡事項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七、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後,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依計畫辦理。

  (二)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且年
    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分配月份執行;未依規定執行
    之縣市政府或執行成效較差者,本署得酌減該縣市政府次一年度補助
    款額度。

  (三)本署應積極督導各縣市政府及學校對補助款之執行,必要時得召開檢
    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以瞭解各縣市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