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減輕國民中小學
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負擔,增加教師備課時間,並調增導師費,特訂定
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國立大學(實驗高中)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立附
設中小學)。
三、補助原則:
(一) 本署核定補助之分配數,依據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數計
列;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補助金額,併計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補
助款內。
(二) 依本要點補助教師授課節數,規定如下:
1、 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補助二節。
2、 國民小學導師:除前目外,每週再補助二節。
(三) 依本要點補助鐘點費、導師費差額金額,規定如下:
1、 國民中學教師鐘點費:每節新臺幣(以下同)三百六十元。
2、 國民小學教師鐘點費:每節二百六十元。
3、 國民中小學導師費差額:每月一千元。但本要點生效前已依
法令發給之二千元,仍依原核定辦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鐘點費之補助,每年以四十週為限;其為代
理代課教師者,並補助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雇
主應負擔之費用,其補助金額,以鐘點費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計
算之。
四、實施方式:
(一) 教師授課節數,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辦理。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課程綱要所定各學習領域安排,採固
定節數排課。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運用規定: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核定各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後,依相
關規定聘任專任教師。
2、 由學校內教師兼任,並領兼課鐘點費。
3、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聘任代理及代
課教師。
五、計畫申請及審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依本要
點規定,於每年十月三十日前檢具計畫(包括經費概算表)向本署申
請補助;本署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審查所報計畫,必要時得組成評
審小組審查。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要點所定補助係全額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
小學,應於立法院就補助之預算審議通過後,始得執行。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經費之執行支用,應依行政院預算之執
行規定,本要點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規定,納入地方政府預算,並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先
行辦理墊付。
(三) 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於本署補助經費核定後,按每
年一月、五月及九月分三期撥付,第一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
六十,第二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第三期撥補補助經費
總額之百分之十。國立附設中小學,則採一次撥付之方式。
(四) 第一期款,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一月掣據,並檢具納
入預算證明,報本署撥款。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五月掣據、並檢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
助經費請撥單,報本署請撥第二期款。第一期及第二期經費執行率達
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九月掣據,並檢
具納入預算證明、補助經費請撥單及學校第三期補助需求調查表,報
本署請撥第三期款。經費有結餘者,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五)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於受領補助款之次年
度二月份,檢具本署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表及應繳回之計
畫結餘款項,報本署辦理核結。
(六)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七、成效考核:
(一) 補助經費經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
依計畫辦理。
(二) 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原應支付之人事
費,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分配月份執行;未依
規定執行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執行成效較差者,本署得酌減次
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三) 本署應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對補助款之執行,必要
時得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以瞭解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