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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專科學校辦理提升整體教學品質專案計畫要點
民國 98 年 10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專科學校發展學校教學品質之健全管
    理機制,培養理論與實務並重之人才,並提升教師實務能力、充實相
    關教學內容及通識教育內涵,以提升專科學校整體教學品質,特訂定
    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公私立專科學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提出申請:
(一)學校方面:學校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且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規事
      件或經糾正有案。
(二)師資方面:
      1.已設立協助教學專業成長,包括提升教學專業能力之專責單位,
        並建立輔導措施。
      2.已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包括教師獎勵措施及淘汰機制。
      3.已規劃建立教學評量規定,包括評量結果處理及回饋機制。
      4.已規劃建立教師實務能力提升制度。
(三)學生方面:
      1.已規劃建立學生輔導機制,包括一年級新生輔導、師生互動時間
        ,並建立學習成效不佳學生預警及追蹤輔導機制。
      2.已規劃建立提升學生實務能力之機制,包括輔導學生取得專業證
        照、最後一哩就業學程。
      3.已規劃建立畢業生資料庫及流向追蹤機制,並能據以協助在校學
        生之選課、學習及職涯規劃。
(四)課程規劃:
      1.已建立系科本位課程發展機制。
      2.已規劃建立強化學習內容協助學生就業之作法,包括協助學生至
        業界見習、實習或其他作


三、申請程序:
(一)每校限申請一案,且申請計畫額度以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為限。
       相同計畫不得重複申請。
(二)符合申請資格條件之學校,應研擬計畫書,經學校行政會議通過後
      ,檢附計畫書、自評報告(含自評表)及相關資料各一式五份,於
      前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送達本部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四、計畫內容:
(一)計畫名稱及摘要。
(二)學校現況。
(三)符合申請資格條件之具體說明。
(四)學校資源現況(例如校內發展整合情形及現有措施)。
(五)計畫目標。
(六)計畫具體內容及配套措施(未來措施規劃,例如師資、課程、器材
      使用、管理,及可能遭遇困難與解決方法)。
(七)依據最近一次專科學校 TNAC 評鑑結果研擬整體計畫對照表;其已
      依據 TNAC 評鑑結果改善者,得依校內發展整合情形及發展願景研
      擬計畫,作為補助依據。
(八)預期效益與管考機制,應明列管考計畫執行進度之質化及量化自我
      評核管控機制之規劃。
(九)經費需求(包括學校配合款,並註明提供配合款之機構名稱及金額
      )。
(十)曾獲本補助之學校,應就歷年辦理情形,提報執行成果(包括獲本
      部經費補助情形)。
(十一)檢附學校所定相關規定、調查表式、分析報告、課程規劃,或其
        他補充資料,並得提供線上文件及連結網址,以供檢視。


五、審核基準
(一)提升教師教學品質:
      1.強化教學專業成長單位之功能與特色,包括協助教師改善教學方
        法、提升教學成效之具體措施。
      2.教師評鑑與教學評量之落實,及改善措施與建立教學成效績優教
        師之獎勵機制,並對評鑑成績不理想之教師或評量結果不理想之
        課程,建立具體有效之追蹤輔導或處理改善機制。
      3.強化教師教學與實務、產業及社會發展趨勢連結之具體措施。
(二)強化學生學習成效:
      1.建立具特色之一年級新生輔導機制(例如選課輔導、生活適應、
        職涯探索及生涯規劃)。
      2.建立學習成效不佳學生之預警機制及輔導措施。推動其他強化學
        生學習動機,提升學生學習風氣之有效作法。
      3.建立畢業生長期追蹤機制,掌握畢業生就業狀況,包括就業率、
        雇主滿意度、畢業生滿意度、雇主回饋意見及畢業生回饋意見,
        並依據畢業生與雇主回饋意見,對課程與教學方法進行檢討及改
        善。
      4.強化職輔單位組織及功能(例如師生互動)、協助學生至業界見
        習、實習並建立全校性實習輔導機制、提升學生取得專業證照之
        比例,或其他具體強化學生就業競爭力之全校性措施。
(三)改善課程學程規劃:
      1.建立系科本位課程發展機制,並納入校內外學者專家、產業界、
        畢業生、在校學生之建議與回饋意見,據以進行課程檢討及改善
        ,並定期提出課程檢討及改善報告。
      2.建立全校教師於學生選課前將課程大綱上網之制度,上網率應達
        到百分之一百。


六、審核方式:
  本部為審核各校申請計畫,得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審查,並依審查結果
    擇優給予補助經費。


七、經費使用原則:
  本補助經費應用於提升及改善專科學校教學品質之各項措施,為期經
    費有效運用,各校規劃及辦理成果均列入整體績效考評,作為續辦之
    參據;其經費編列及使用原則如下:
(一)各申請計畫經費經常門與資本門應予分列,經常門經費占補助經費
      百分之四十,資本門經費占補助經費百分之六十。但學校配合款部
      分之經常門與資本門比率,不在此限。
(二)各校應提撥相對數額之配合款,公立學校應為本部補助經費之百分
      之十以上,私立學校應為本部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以上。各申請
      計畫經費經常門與資本門應予分列。計畫經核定後,其經常門與資
      本門經費不得互為流用。
(三)本補助應用於學校提升教學品質並建立完善配套措施,不得用於附
      屬機構;其支出,項目不包括新建校舍建築、與教學無關之設備經
      費、新聘編制內師資、行政管理費與內部場地使用費、獲補助學校
      之相關人員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人費、
      諮詢費、編制內人員加班費及對學生之獎助(包括學校給予學生之
      各項公費、獎助學金)。
(四)出國應依公務預算相關規定辦理,不得編列為補助項目。
(五)相關經費編列、執行標準及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中央
      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及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其有不符規定或不實之支出,
      所列支之費用不予核銷且追繳外,應負相關責任,並酌予刪減、停
      撥次年度之經費補助或終止補助。
(六)各校運用本補助款購置之設備,應於購置後以固定標記註明本部補
      助字樣。
(七)各校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函報計畫之經費收支結算表、建築或設
      備採購明細表及期末成果報告書各一式二份。


八、績效考評及淘汰機制:
(一)各校於計畫執行完成後,應辦理結報及提送全期計畫執行成果報告
      ,並依所規劃之質化與量化自我評核管控機制自評,其執行成效納
      入次年度補助參考。
(二)經核定之計畫不得任意變更,如有不可抗力之因素需更改計畫內容
      ,應於報請本部同意後始得執行;其執行時任意修改計畫者,不予
      核銷並追繳相關經費。
(三)獲補助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執行,專款用於提升學校整體
      教學品質,未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之學校,應繳回補助款。
(四)各校計畫之執行情形,由本部併同學校相關經費補助案辦理訪視。
(五)前款各計畫之期末報告併同該校次年度之申請案送初審委員審查,
      未於初審期限前提出成果報告者,取消該校次年度申請案。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