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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促進青年公共參與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強化青年公共參與能力,提供多元
  公共參與機會,並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青年,係指15歳以上、35歳以下之青年。

三、補助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提出申請:

  (一)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

  (二)依法立案之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

  (三)國內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

  (四)具有辦理符合本要點宗旨之活動經驗,並經本署認可之其他團體或青
    年團隊。

四、補助範圍:凡能培育或運用青年人力資源,辦理或參與下列活動,且青年
  參與人數比例達三分之二以上者,均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辦理青年公共參與人才培力。

  (二)推動青年參與公共事務。

  (三)辦理青年參與民主生活化實作推廣。

  (四)倡導青年相關議題。

五、補助原則:申請補助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時,本署得參酌審查當時本署
  相關經費執行情形,依下列原則給予補助:

  (一)每一補助案補助金額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的二分之一為原則,最高以
    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補助項目包括場地費、講師費、保險費、交
    通費、誤餐費、印刷費或其他必要費用。

  (二)受補助單位自籌款須占活動總經費20%以上。

  (三)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會計年度內,最多以補助二次為原則;申請單位
    所屬之總會及其分級組織應合併計算,最多以補助五次為原則。

  (四)申請補助之活動得以培訓、研習、會議、論壇、訪問、觀摩、研究、
    出版、宣導、讀書會及其他經本署認可之方式進行。

  (五)與本署合作辦理之專案活動或計畫,得依實際需要給予補助,不受第
    一款補助原則之限制。

  (六)針對弱勢青年(含低收入戶青年)、原住民青年、偏遠地區青年參與
    比例較高之活動,得衡酌實際狀況優予補助,以兼顧資源分配之平衡
    性。

  (七)本署核定補助案件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申請時間及程序: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開始之日21日前備函,檢附下列相關
  文件寄(送)達本署,提出申請:

  (一)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活動企劃書(應含審查考量原則項目內容)。

  (三)團體立案或登記証書及章程影本(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需由學校具函
    申請補助)。

  (四)其他本署指定之必要文件。

七、審查及補助作業:

  (一)申請補助案件由本署根據申請單位所備之書面資料,依據補助案件審
    查考量原則,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與本署合作辦理之專案活動或計畫,另邀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進行審查
  及計畫的諮詢指導與效益評估。

  (二)獲本署經費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之日後二個月內,備文並檢附領據
    、總經費收支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三)、成果報告、成果摘要、效益
    自評表電子檔(格式如附件二)、符合本署核定計畫預算項目之支出
    原始憑證(請依附件四格式黏貼及用印,其餘原始支出憑証自行保存
    ,以備相關單位查核)及指定匯入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等資料,送本署
    辦理核銷結案,並經本署綜合評核後,列為爾後補助之重要參據。與
    本署合作辦理之專案活動或計畫,獲核定補助者,得分期撥付補助經
    費。

  (三)逾期未請款結案者,本署將註銷活動補助案;申請補助之活動如辦理
    日期為11月或12月,應於12月30日前完成請款核銷,逾期將予以註銷
    。

八、審查考量原則:

  (一)活動主題和內容與本要點宗旨之相關性

  (二)引導青年參與學習效益(青年參與後之具體改變)

  (三)運用青年人力資源情形

  (四)自行投入資源及結合相關資源情形

  (五)過去辦理活動成效及與本署互動情形

  (六)活動舉辦對社會的助益與影響

九、受補助者之義務:

  (一)接受本署補助案件之各項文宣資料、網站及場地佈置,應於適當位置
    標明「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指導或贊助」字樣。

  (二)本署得視需要邀請受補助者參與成果發表或簡報,以利經驗交流及分
    享。

  (三)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但如計畫變更並徵得本署書
    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獲補助者,如有變更原計畫內容、變更舉辦日期或取消活動等情形,
    應於活動前備函通知本署。

十、督導及考核

  (一)查核方式:

    1、由本署組成督導查核小組,視需要得派員瞭解經費運用及計畫執
      行成效。

    2、申請補助案件如有經檢舉或通報不法,得適時進行查核。

  (二)查核內容:

    1、活動是否依本署核定之計畫及補助內容執行。

    2、青年及性別參與比例。

    3、活動之效益(包括持續性與影響力)。

    4、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三)獎懲:

    1、查核結果納入未來補助之重要參據,執行不力者查有未確依本要
      點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理、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
      支用等,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2、受補助者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書內容不相關之活動;違
      反者收回補助,嗣後不再受理其補助申請。

    3、同一活動企劃案,如已獲得本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行申
      請本案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署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資格,
      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二年內不得再向本署提出其他補助申
      請案件。

    4、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如有隱匿不實或有造假情
      事,補助款應予繳還,二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5、受補助單位執行本署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
      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十一、本要點經本署核定後發布實施,修訂時亦同。